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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能源汽車國補新政出臺,信息量大!

來源:新能源汽車網
時間:2020-04-23 18: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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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能源汽車國補新政出臺,信息量大!【電車資源 政策】電車資源獲悉,4月23日,財政部等四部委發(fā)布《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明確2020年新能源汽車國家

【電車資源 政策】電車資源獲悉,4月23日,財政部等四部委發(fā)布《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明確2020年新能源汽車國家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并確定2020 -2022年補貼標準分別在上一年基礎上退坡10%、20%、30%。

重點事項如下:


1.延長補貼期限至2022年,平緩補貼退坡力度和節(jié)奏,原則上2020 -2022年補貼標準分別在上一年基礎上退坡10%、20%、30%。

2.鼓勵公共交通等領域汽車電動化,城市公交、道路客運、出租(含網約車)、環(huán)衛(wèi)、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民航機場以及黨政機關公務領域符合要求的車輛,2020年補貼標準不退坡,2021-2022年補貼標準分別在上一年基礎上退坡10%、20%。

3.設置補貼規(guī)模上限,原則上每年約200萬輛。

4.技術指標方面:2020年,保持動力電池系統(tǒng)能量密度等技術指標不作調整,適度提高新能源汽車整車能耗、純電動乘用車純電續(xù)駛里程門檻(具體技術要求見附件)。2021-2022年,原則上保持技術指標總體穩(wěn)定。

5.商業(yè)模式方面:支持“車電分離”等新型商業(yè)模式發(fā)展?!皳Q電模式”車輛不受“新能源乘用車補貼前售價須在30萬元以下”條件限制。

6.資金清算制度方面:新能源乘用車、商用車企業(yè)單次申報清算車輛數量應分別達到10000輛、1000輛;補貼政策結束后,對未達到清算車輛數量要求的企業(yè),將安排最終清算。

7.過渡期: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

8.加大新能源汽車政府采購力度,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原則上采購新能源汽車,優(yōu)先采購提供新能源汽車的租賃服務。

政策原文如下:

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財建〔2020〕86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科技廳(局、科委)、發(fā)展改革委:

為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yè)高質量發(fā)展,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促進新能源汽車消費,現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延長補貼期限,平緩補貼退坡力度和節(jié)奏

綜合技術進步、規(guī)模效應等因素,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2年底。平緩補貼退坡力度和節(jié)奏,原則上2020-2022年補貼標準分別在上一年基礎上退坡10%、20%、30%(2020年補貼標準見附件)。為加快公共交通等領域汽車電動化,城市公交、道路客運、出租(含網約車)、環(huán)衛(wèi)、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民航機場以及黨政機關公務領域符合要求的車輛,2020年補貼標準不退坡,2021-2022年補貼標準分別在上一年基礎上退坡10%、20%。原則上每年補貼規(guī)模上限約200萬輛。

二、適當優(yōu)化技術指標,促進產業(yè)做優(yōu)做強

2020年,保持動力電池系統(tǒng)能量密度等技術指標不作調整,適度提高新能源汽車整車能耗、純電動乘用車純電續(xù)駛里程門檻(具體技術要求見附件)。2021-2022年,原則上保持技術指標總體穩(wěn)定。支持“車電分離”等新型商業(yè)模式發(fā)展,鼓勵企業(yè)進一步提升整車安全性、可靠性,研發(fā)生產具有先進底層操作系統(tǒng)、電子電氣系統(tǒng)架構和智能化網聯化特征的新能源汽車產品。

三、完善資金清算制度,提高補貼精度

從2020年起,新能源乘用車、商用車企業(yè)單次申報清算車輛數量應分別達到10000輛、1000輛;補貼政策結束后,對未達到清算車輛數量要求的企業(yè),將安排最終清算。新能源乘用車補貼前售價須在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為鼓勵“換電”新型商業(yè)模式發(fā)展,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換電模式”車輛不受此規(guī)定。

四、調整補貼方式,開展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

將當前對燃料電池汽車的購置補貼,調整為選擇有基礎、有積極性、有特色的城市或區(qū)域,重點圍繞關鍵零部件的技術攻關和產業(yè)化應用開展示范,中央財政將采取“以獎代補”方式對示范城市給予獎勵(有關通知另行發(fā)布)。爭取通過4年左右時間,建立氫能和燃料電池汽車產業(yè)鏈,關鍵核心技術取得突破,形成布局合理、協(xié)同發(fā)展的良好局面。

五、強化資金監(jiān)管,確保資金安全

地方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應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強化管理,要把補貼核查結果同步公示,接受社會監(jiān)督,對未按要求審核公示的上報資料不予受理。切實發(fā)揮信息化監(jiān)管作用,對于數據弄虛作假的,經查實一律取消補貼。對監(jiān)管不嚴、造成騙補等問題的地方和企業(yè)按規(guī)定嚴肅處理。

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營造良好發(fā)展環(huán)境

根據資源優(yōu)勢、產業(yè)基礎等條件合理制定新能源汽車產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強化規(guī)劃的嚴肅性,確保規(guī)劃落實。加大新能源汽車政府采購力度,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除特殊地理環(huán)境等因素外原則上采購新能源汽車,優(yōu)先采購提供新能源汽車的租賃服務。推動落實新能源汽車免限購、免限行、路權等支持政策,加大柴油貨車治理力度,提高新能源汽車使用優(yōu)勢。

本通知從2020年4月23日起實施,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為過渡期。過渡期期間,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20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對應標準的0.5倍補貼,符合2020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2020年標準補貼。補貼車輛限價規(guī)定過渡期后開始執(zhí)行。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4月22日推廣的燃料電池汽車按照財建〔2019〕138號規(guī)定的過渡期補貼標準執(zhí)行。

其他相關規(guī)定繼續(xù)按《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6〕877號)、《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關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9〕213號)等有關文件執(zhí)行。

附件: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pdf

  財政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fā)展改革委

  2020年4月23日

一、新能源乘用車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

(一)新能源乘用車補貼標準。

1.純電動乘用車單車補貼金額=Min{里程補貼標準,車輛帶電量×500 元}×電池系統(tǒng)能量密度調整系數×車輛能耗調整系數。

2.對于非私人購買或用于營運的新能源乘用車,按照相應補貼金額的 0.7 倍給予補貼。

3.補貼前售價應在 30 萬元以下(以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企業(yè)官方指導價等為參考依據,“換電模式”除外)。

(二)新能源乘用車技術要求。

1.純電動乘用車工況法續(xù)駛里程不低于 300km。

2.根據純電動乘用車能耗水平設置調整系數。按整車整備質量(m)不同,工況條件下百公里耗電量(Y)應滿足以下門檻條件:當 m≤1000 時,Y=0.0112×m+0.4;1000< m≤1600 時,Y=0.0078×m+3.8;m>1600 時,Y=0.0044×m+9.24。比門檻提高 0%(含)-10%的車型按 0.8 倍補貼,提高 10%(含)-25%的車型按 1 倍補貼,提高 25%(含)以上的車型按 1.1 倍補貼。

3. 純電動乘用車 30 分鐘最高車速、純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系統(tǒng)的質量能量密度、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能耗等指2標要求和相應的補貼系數見《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 號)。

二、新能源客車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

(一)新能源客車補貼標準。

(二)新能源客車技術要求。

1.非快充類純電動客車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 0.18Wh/km·kg。

2.電池系統(tǒng)能量密度等其他技術指標要求見財建〔2019〕138 號文件。

三、新能源貨車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

(一)新能源貨車補貼標準。

(二)新能源貨車技術要求。

1.純電動貨車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9Wh/km·kg。

2.電池系統(tǒng)能量密度等其他技術指標要求見財建〔2019〕138 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