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fā)《電解鋁行業(yè)節(jié)能降碳專項行動計劃》的
構建“碳市場為主 碳稅為輔”的碳定價體系
構建“碳市場為主 碳稅為輔”的碳定價體系碳市場 碳稅 碳定價大氣網訊:摘要:隨著全國統(tǒng)一碳市場即將邁入正式啟動階段,關于碳中和政策工具的討論也幾乎到了言必稱碳市場的程度,似乎碳市場
大氣網訊:摘要:隨著全國統(tǒng)一碳市場即將邁入正式啟動階段,關于碳中和政策工具的討論也幾乎到了言必稱碳市場的程度,似乎碳市場已經成為了制定碳中和政策時的必然選擇。事實上,這樣一個看似無需討論的議題,可能隱含著幾個被忽略的重要問題。把不同行業(yè)納入同一個碳市場是否合適?碳排放權被投入到不同的生產活動中,是否應該被要求面對同一個碳價?碳市場之外,是否還有類似或者不同的碳中和政策工具值得選擇?本文基于綠色溢價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探討,結果表明:適合納入碳市場的主要是電力、鋼鐵兩個行業(yè),交通運輸、化工、建材行業(yè)可能更適合碳稅的碳定價機制;相比于理論上碳的社會成本折現,綠色溢價下的平價碳成本可能更適合作為現實中制定碳價的參考依據。
關鍵詞:碳中和;碳市場;碳稅;綠色溢價
一怎樣理解碳成本
(一)碳價概念界定
在理論、政策以及日常語境中,存在著多個相似但不同的碳價概念。這些概念在各自的語境下內涵是清晰的,但當進行跨語境的探討時,尤其是探討碳定價問題時,可能會出現一些歧義。為此,世界銀行曾經對這些不同的概念做出過區(qū)分和界定。就本文需要探討的問題而言,主要需區(qū)分理論碳價和顯性碳價。其中,理論碳價是指Nordhaus所稱碳的各期社會成本的折現值;顯性碳價則對應著碳市場中交易決定的碳價,以及碳稅稅率。
由于理論碳價通常被認為是制定顯性碳價的重要基礎,因此美國總統(tǒng)拜登上任伊始便于2021年1月20日宣布,將會借鑒Nordhaus等人的模型來測算理論碳價。不過,他對理論碳價的具體措辭是“SocialCost of Carbon”,以直觀表達理論碳價與顯性碳價之間的關系。下文中,將采用“碳的社會成本”來表示理論碳價,并簡稱為碳成本,顯性碳價相應簡稱為碳價。
事實上,這并不是美國政府第一次測算碳成本,奧巴馬政府曾于2010年對碳成本進行過測算,當時的結果折現到2020年大約是26美元/噸碳,2016年更新計算后的碳成本為42美元/噸碳。2017年,剛上任不久的特朗普再次更新了碳成本的計算,結果顯示美國碳成本僅有不到7美元/噸碳。無論是反對還是支持減排的美國決策者,都是通過碳成本的測算來支持自己的觀點,反映了在主流認知框架下,碳成本對于碳價制定的重要意義。由于碳定價又被看作是最重要的碳中和政策工具,因而碳成本的測算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被看作整個碳中和政策的重要基礎性工作。
然而,對于這個重要的基礎性數據,不但決策層沒有一致的看法,學者之間的分歧也很大。例如,著名的氣候經濟學家Nordhaus測算的碳成本大約是37美元/噸碳(2020年),而被Nordhaus在碳成本測算方面重點批判的另一位經濟學家Stern,他的方法對應的碳成本大約是266美元/噸碳。本文基于綠色溢價測算的中國平價碳成本約為377元人民幣(約58美元)/噸碳。同樣一個碳排放,不同方法測算的碳成本差異很大,可見以此為基礎計算碳價存在不小難度(見圖1、圖2)。
(二)外部性與社會凈成本
不同行業(yè)的碳成本是否不一樣?按照當前的主流測算方法,同一個經濟體內部只有一個碳成本。由于碳成本是碳定價的重要參考依據,這樣一個不考慮行業(yè)差異的統(tǒng)一碳成本測算,似乎已經對于現實碳定價邏輯產生了重要影響,即同一碳成本意味著同一碳價。例如,截至2020年,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場歐盟EUETS已經覆蓋了電力、交通運輸等14個行業(yè),同一個市場中這些行業(yè)面臨同一個碳價。中國也有類似的情況,即將啟動的全國統(tǒng)一碳市場,在當前主要覆蓋了電力行業(yè),未來還將會覆蓋鋼鐵、水泥、電解鋁等高排放行業(yè),似乎也意味著這些不同的行業(yè)納入統(tǒng)一市場后將會面臨同一個碳價。
問題是,主流碳成本測算隱含的同一碳價思路是否合適?庇古最初的論述對于思考這個問題依然有借鑒意義。庇古實際上討論的不是社會成本,而是作為社會成本與社會收益之差的社會凈成本。另外一位對外部性問題做了深入研究的經濟學家科斯,在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社會成本問題》(1960年)一文中,雖然質疑了庇古稅的可行性,但他思考外部性的角度依舊是出自社會凈成本的概念。
由于存在社會成本和社會凈成本的差異,對于統(tǒng)一碳價的碳定價思路似乎應抱有一定的懷疑態(tài)度。或者說,如果將碳價視作一種對碳排放的懲罰措施,是否意味著對于不同行業(yè)產生的碳排放應該采取不同程度的懲罰?假如一個比特幣挖礦者通過燃燒煤炭的方式去支撐挖礦的能源消耗,相比大量民眾在冬天通過燃煤來御寒,這兩種行為都會產生碳排放,是否應該適用于同樣的懲罰措施,是否都納入統(tǒng)一碳市場中承受同樣的碳價?如果從社會成本的角度看,同樣一單位的碳排放,無論是御寒產生的,還是比特幣挖礦產生的,都對社會造成了同樣的傷害,似乎應該適用同樣的懲罰。但是,耗費大量碳排放權去“挖”一種本可以輕松印刷出來的“貨幣”,與耗費大量排放權去挽救嚴寒威脅下的生命,這兩種碳排放權消耗造成的社會收益明顯是不一樣的,也不應該受到同樣的懲罰。
這樣一種基于社會凈成本,而非社會成本角度的碳成本分析,拓展到更一般的意義上,意味著對于社會收益不同的行業(yè)而言,也應該適用不同的碳價水平,進而可以得出這樣一個推論:對于社會凈成本不一樣的行業(yè)而言,去計算一個同樣的碳成本可能是不太合適的。隨之而來的、更具有現實意義的問題是:對于現實的碳定價而言,把社會凈成本不同的行業(yè)納入到一個統(tǒng)一碳市場、去承受同一個交易出來的碳價,或者說對社會凈成本不同的行業(yè)制定同一個碳稅稅率是否合適?本文將結合綠色溢價,對這個問題進行探討。
二綠色溢價與碳定價機制的選擇
基于社會凈成本角度的思考,有助于我們擺脫上述主流碳成本測算可能產生的誤導。不過,無論是基于社會成本,還是社會凈成本,本質上都是一種理論上可行、現實中計算難度很大、誤差也可能很大的概念。
基于社會成本去計算同一碳成本尚且如此困難,如果從社會凈成本的角度去測算各行各業(yè)的差別碳成本,由此產生的相關內涵界定爭議與不確定性,計算所需要的時間投入和資源消耗,可能比計算統(tǒng)一碳成本更大。但是,如果不考慮計算難度,僅考慮合理性的話,前文關于社會凈成本的分析表明,確實應該為不同行業(yè)計算不同的碳成本。因此,有必要在碳成本測算的理論方法之外,換一個思路去思考如何更可行的測算差別化碳成本、進而推動差別化碳定價的現實問題。
目前看,綠色溢價可能是解決上述問題的較好方法。需要說明的是,綠色溢價的分析思路,并不是來自于嚴格經濟學意義上的社會成本,而是來自于當前行業(yè)有排技術和零排技術之間的成本差異,本質上是一種平價碳成本,即需要排放者為碳排放付出的額外成本,以確保排放者生產成本與碳中和技術下的生產成本相等。對比來看,目前主流的碳成本計算可以看成是一種由遠及近的理論測算方法,是將碳排放的未來傷害折現到當下;綠色溢價反映的是一種由近及遠的問題解決思路,強調通過促進當前碳中和技術的發(fā)展來解決未來的碳排放問題。
因此,基于現實的綠色溢價,比基于理論的主流碳成本,似乎具有更優(yōu)的現實意義。更重要的是,綠色溢價可以體現出社會凈成本角度下差別碳成本、進而體現出差別碳價的政策含義。接下來,將主要基于綠色溢價的分析框架,去探討有關如何實現碳定價的問題。
(一)碳稅與碳市場的比較
作為兩種基本的碳定價機制,碳稅和碳市場的理論淵源分別來自庇古和科斯。庇古和科斯對于外部性問題的思考雖然都有社會凈成本的角度,但對于如何實現社會凈成本的內部化,兩者的看法并不一致。庇古的方法是庇古稅,科斯認為庇古稅是一種難以實現的設想,因為很難知道合適的稅率究竟應該定多少,他主張通過明晰產權的方式,通過市場自由交易對外部性定價。
實踐中,截至2019年,全球計劃實施和正在實施中的碳交易機制為31個、碳稅機制為30個,約覆蓋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的22%;其中,征收碳稅的代表性國家主要有北歐的丹麥、芬蘭、挪威、瑞典等(見圖3);目前最大的碳市場是EU ETS(見圖4),較有代表性的碳交易機制還有美國的RGGI。對于這兩種定價機制,本文將主要從減排效果、交易成本、公共收入的使用三個維度去分析兩種機制的異同,最終結合綠色溢價去探討兩種定價機制對于中國的適用性問題。
1.相對于碳稅,碳交易的減排效果更確定
由于增加了碳排放的成本,因此無論是碳稅還是碳交易,都有助于降低碳排放。但從機制運行的內在邏輯上看,兩者有一些內在差別。碳稅本質上是一個事先確定的固定碳價,市場主體因此可以對減排技術研發(fā)、投資形成一個比較穩(wěn)定的收益預期,這有利于促進創(chuàng)新,但將不確定性留給了能否有效降低排放量。
因為只要增加一單位碳排放的收益能夠覆蓋碳稅成本,那么企業(yè)還會持續(xù)增加碳排放。最終是否能夠實現碳排放量的絕對下降,存在較大不確定性。對1981—2008年間瑞典、挪威等北歐國家減排的實證分析也印證了這一點,與不征收碳稅的基準情形相比,碳稅大約會降低2.8~4.9%的排放量(見表1)。與此同時,芬蘭、丹麥、瑞典、挪威等北歐四國施行碳稅后的排放絕對量并沒有明顯的下降態(tài)勢,或者下降的幅度明顯小于加入碳市場之后的降幅(見圖5)。
與碳稅的總量約束乏力相比,碳交易的總量控制機制比較好的解決了這個問題。由于碳排放量的上限是提前設定好的,即便是在經濟過熱的情況下,最終的碳排放也難以顯著超越事先確定的上限。因此,碳市場與碳稅一大不同在于,它給出了一個比較確定的碳排放量下降路線。以歐盟為例,1990-2019年歐盟GDP增長60%的同時,碳市場覆蓋單位的實際排放量基本上沒有突破設定的排放總量限額(見圖6)。類似的情況也存在于覆蓋了美國東北區(qū)域10個州的RGGI市場(見圖7)。中國方面,對2010—2016年碳交易試點前后地級市碳排放強度的研究表明,在排除地區(qū)差異等因素的影響后,2013年下半年推行的碳排放權交易對試點城市碳排放強度的降低具有統(tǒng)計意義上的顯著作用(見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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