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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碳交易市場發(fā)展情況及對我國的啟示

來源:新能源網(wǎng)
時間:2016-06-15 23: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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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碳交易市場發(fā)展情況及對我國的啟示   歐盟碳排放交易機制(Emission Trading Scheme,簡稱“ETS”)已經從第一階段(2005--2

   歐盟碳排放交易機制(Emission Trading Scheme,簡稱“ETS”)已經從第一階段(2005--2007年)過渡到了第二階段(2008—2Ol2年)。這意味著該機制邁向了成熟。換言之,ETS設計中需要考慮到的排污總量的限定、制訂排污權的價格等環(huán)節(jié)都是類似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初始配額的分配方式,它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整個體系的效率及參與企業(yè)的獲益與損失。歐盟ETS覆蓋面廣且機制成熟,具有較大影響力,其初始配額分配方式是值得我們研究和借鑒的。

  碳排放交易

  歐盟ETS是針對全球氣候變化而設計的經濟型環(huán)保政策工具。1997年l2月聯(lián)合國在El本京都召開聯(lián)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旨在限制發(fā)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以抑制全球變暖的《京都議定書》,規(guī)定:全球到2012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歐盟承諾將二氧化碳為主的6種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削減8%。歐盟委員會將ETS的實施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啟動期,在“干中學”;第二階段則要發(fā)揮ETS的效用并達到《京都議定書》的減排目標。

  將二氧化碳氣體排放許可當作商品在眾多有排放需求的企業(yè)中進行“限額交易”(Capand Trade)是歐盟ETS的核心內容。該機制涵蓋歐盟15個發(fā)達成員國,囊括了能源、金屬冶煉、水泥業(yè)、磚瓷制造業(yè)和造紙業(yè)等多個行業(yè),涉及的企業(yè)達11000多個。歐盟委員會指導各成員國制訂“國家分配計劃”。

  各國政府按現(xiàn)有排放狀況并考慮減排潛力等因素,將排放配額分給各企業(yè)。企業(yè)則須做出年終報告公布本年度的二氧化碳排放數(shù)量,超額排放將被罰款,第一階段每超一噸罰40歐元,第二階段上升到100歐元。因此,企業(yè)就要測算自己的需要從而“多賣少補”排放額度。甚至那些尚未涵蓋在ETS之下的公司、個人和組織也可以自由買賣排放額度。這樣的安排促成了碳排放交易市場,而通過市場機制來實現(xiàn)治污成本的最優(yōu)配置是歐盟建立ETS的一個重要目標。根據(jù)歐洲環(huán)境署報告,二氧化碳排放交易每年為歐盟節(jié)省31億~39億歐元的減排成本,同時還激勵企業(yè)節(jié)能減排技術創(chuàng)新。然而在歐盟ETS看似顯著的成績背后也存在著諸多爭論,其初始排放配額的分配就是最具爭議的問題之一。

  歐盟碳排放交易初始配額分配方式

  在歐盟ETS的第一階段,“國家分配計劃”是按每個企業(yè)實際二氧化碳排放狀況來規(guī)定其排放額度,而整個地區(qū)并沒有一個總的限排限度。但進入第二階段后,歐盟ETS的減排目標就和京都議定書》的承諾一致,即從2008—2012年,歐盟將每年減排約2億噸二氧化碳。

  歐盟ETS初始配額分配方式從一開始就倍受爭議。在第一階段,95%初始排放配額都免費發(fā)放給各企業(yè),即按企業(yè)現(xiàn)實排放量(Grandfathering)發(fā)放,其余5%拍賣給后進入ETS的企業(yè)。在第二階段,免費配額的比例降到90%,按預先設定的績效標準(Benchmarking)分配,拍賣額度上升到10%,仍占很小的比例。這樣的方式受到不少人,尤其是經濟學家的抨擊。

  經濟學家們對排放配額的初始分配,毫無例外地推舉拍賣方式,因為從市場效率來看,拍賣是實現(xiàn)最低減排成本的最佳途徑。而企業(yè)因涉及自身利益而支持無償分配,它們認為通過拍賣來獲得配額將導致成本增加,降低其國際競爭力。企業(yè)因逐利而不贊同ETS,尤其反對配額拍賣,這是無法避免的。當一些壟斷巨頭如能源行業(yè)等反對配額拍賣方式時,歐盟委員會為了讓ETS“軟著陸”,采取了免費配置為主,輔以拍賣的政策,這不失為一種折中的妥協(xié)方式。

  拍賣配額的比例在第二階段看似有所增加(從5%上升到10%),其實有些國家根本不需拍賣配額,因為拍賣主要針對新企業(yè)或新項目使用,而現(xiàn)實中這種情況并不太多,所以只有11個國家必須用到拍賣,而每年拍賣的排放配額也只有750萬噸,僅占總量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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