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
純電動汽車的加速特性、最高車速及爬坡能力等的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純電動汽車。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3730.2道路車輛質量詞匯和代碼(idt ISO 1176;1990)
GB/T 6326輪胎術語(GB/T 6326-1994,neq ISO 3877-1;1978)
GB/T 12548汽車速度表、里程表檢驗校正方法
GB 18352.1-2001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I)
GB/T 19596-2004電動汽車術語(ISO 8713:2002,NEQ)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電動汽車整車整備質量complete electric vehicle kerb mass
包括車載儲能裝置在內的整車整備質量[GB/T 19596-2004,3.1.3.4.1定義」。
3.2
電動汽車試驗質量test mass of electric vehicle
電動汽車整車整備質量與一試驗所需附加質量的和[GB/T 19596-2004,3.1.3.4.2定義]。
附加質量分別為:
a)如果最大允許裝載質量小于或等于180kg,該質量為最大允許裝載質量;
b)如果最大允許裝載質量大于180kg,但小于360kg,該質量為180kg;
c)如果最大允許裝載質量大于360kg,該質量為最大允許裝載質量的一半。
注:最大允許裝載質量包括駕駛員質量。
3.3
動負荷半徑(輪胎)dynamic loaded radius(tyre)
定義見GB/T 6326。
3.4
最高車速(1km)maximum speed(1km)
電動汽車能夠往返各持續(xù)行駛1km以上距離的最高車速的平均值[GB/T 19596-2004,3.1.3.1.5定義]。(試驗程序見7.3)
3.5
30分鐘最高車速maximum 30 minutes speed
電動汽車能夠持續(xù)行駛30min以上的最高平均車速[GB/T 19596-2004,3.1.3.1.6定義]。(試驗程序見7.1)
3.6
加速能力(V1到V2)acceleration ability(V1 to V2)
電動汽車從速度V1加速到速度V2所需的最短時間[GB/T 19596-2004,3.1.3.1.7定義]。(試驗程序見7.5)
3.7
爬坡車速speed uphill
電動汽車在給定坡度的坡道上能夠持續(xù)行駛1km以上的最高平均車速[GB/T 19596-2004,3.1.3.1.10定義]。(試驗程序見7.6)
3.8
坡道起步能力hill starting ability
電動汽車在坡道上能夠起動且1min內向上行駛至少10m的最大坡度[GB/T 19596-2004,3.1.3.1.8定義]。(試驗程序見7.7)
4試驗條件
4.1試驗車輛狀態(tài)
4.1.1試驗車輛應依據每項試驗的技術要求加載。
4.1.2在環(huán)境溫度下,車輛輪胎氣壓應符合車輛制造廠的規(guī)定。
4.1.3機械運動部件用潤滑油貓度應符合制造廠的規(guī)定。
4.1.4車上的照明、信號裝置以及輔助設備應該關閉,除非試驗和車輛白天運行對這些裝置有要求。
4.1.5除驅動用途外,所有的儲能系統應充到制造廠規(guī)定的最大值(電能、液壓、氣壓等)。
4.1.6車輛應清潔,對于車輛和驅動系統的正常運行不是必須的車窗和通風口應該通過正常的操作關閉。
4.1.7試驗駕駛員應按車輛制造廠推薦的操作程序使
蓄電池在正常運行溫度下工作。
4.1.8試驗前7天內,試驗車輛應至少用安裝在試驗車輛上的蓄電池行駛300km。
4.1.9蓄電池應處于各項試驗要求的充電狀態(tài)。
4.2環(huán)境條件
室外試驗大氣溫度為5℃~32℃;室內試驗溫度為20℃~30℃;大氣壓力為91kPa-104kPa。高于路面0.7m處的平均風速小于3m/s,陣風風速小于5m/s。相對濕度小于95。試驗不能在雨天和霧天進行。
4.3試驗儀器
4.3.1如果使用電動汽車上安裝的車速表、里程表測定車速和里程時,試驗前必須按GB/T 12548進行誤差校正
4.3.2測量的參數、單位和準確度
4.4道路條件
4.4.1一般條件
試驗應該在干燥的直線跑道或環(huán)形跑道上進行。路面應堅硬、平整、干凈且要有良好的附著系數。
4.4.2直線跑道
測量區(qū)的長度至少1000m。
加速區(qū)應足夠長,以便在進人測量區(qū)前200m內達到穩(wěn)定的最高車速。測量區(qū)和加速區(qū)的后200m的縱向坡度均不超過0.5%加速區(qū)的縱向坡度不超過400,測量區(qū)的橫向坡度不超過3%。
為了減少試驗誤差,試驗應在試驗跑道的兩個方向上進行,盡量使用相同的路徑。當條件不允許在兩個方向進行試驗時,可按照4.4.4進行一個方向的試驗。
4.4.3環(huán)形跑道
環(huán)形跑道的長度應至少1000m。環(huán)形跑道與完整的圓形不同,它由直線部分和近似環(huán)形的部分相接而成。彎道的曲率半徑應不小于200m。
測量區(qū)的縱向坡度不超過0.5%。為計算車速,行駛里程應為車輛被計時所駛過的里程。
4.4.4單一方向試驗
如果由于試驗路面布置特點的原因,車輛不可能在兩個方向達到最高車速,允許只在一個方向進行測量,但應該滿足以下條件:
a)試驗跑道應滿足4.4.2的要求;
b)測量區(qū)內任何兩點的高度差不能超過1m;
c)試驗應盡快重復進行兩次;
d)風速與試驗道路平行方向的風速分量不能超過2m/s。
5試驗車輛準備
5.1蓄電池充電
按照車輛制造廠規(guī)定的充電規(guī)程,使蓄電池達到完全充電狀態(tài),或按下列規(guī)程為蓄電池充電。
5.1.1常規(guī)充電
在環(huán)境溫度為(20-30)℃下,使用車載充電器(如果已安裝)為蓄電池充電,或采用車輛制造廠推薦的外部充電器(應記錄充電器的型號、規(guī)格)給蓄電池充電。
本規(guī)程不包括其他特殊類型的充電。例如蓄電池翻新或維修充電。
車輛制造廠應該保證試驗過程中車輛沒有進行特殊充電操作
5.1.2充電結束的標準
12h的充電即為充電結束的標準;如果標準儀器發(fā)出明顯的信號提示駕駛員蓄電池沒有充滿,在這種情況下,最長充電時間為:
3×制造廠規(guī)定的蓄電池容量(kWh)/電網供電(kW)。
5.1.3完全充電蓄電池
如果依據常規(guī)充電規(guī)程,達到充電結束標準,則認為蓄電池已全充滿。
5.2里程表的設定
試驗車輛上的里程表應設置為0,或記錄里程表上的讀數。
5.3預熱
試驗車輛應以制造廠估計的30分鐘最高車速的80%速度行駛5000m,使電機及傳動系統預熱。
6試驗順序
按下列順序安排試驗,使所有的性能試驗可以在2天內完成:
第1天:
·車輛準備(見第5章)
·30分鐘最高車速試驗(見7.1)
·蓄電池完全放電(見7.2)
第2天:(每項試驗連續(xù)進行)
·車輛準備(見第5章)
·最高車速試驗(見7.3)
·蓄電池40%放電(見7.4)
·加速性能試驗(見7.5)
·4%和12%的爬坡車速試驗(見7.6)
·坡道起步能力試驗(見7.7)
試驗應按照上述試驗順序進行,每項試驗開始時,蓄電池的荷電狀態(tài)是前一項試驗后的狀態(tài)。
如果每項試驗都單獨進行,最高車速、30分鐘最高車速試驗開始時,蓄電池應處于完全充電的100%~90%。而加速性能、爬坡車速、坡道起步能力試驗開始時,蓄電池應處于完全充電的60%~50%。
7試驗方法
7.130分鐘最高車速試驗
30分鐘最高車速的試驗可以在環(huán)形跑道上進行,也可以在按照GB 18352.1設定的底盤測功機上進行。
7.1.1將試驗車輛加載到試驗質量(見3.2),增加的載荷應合理分布
7.1.2按第5章的規(guī)定對車輛進行準備。
7.1.3使試驗車輛以該車30分鐘最高車速估計值±5%的車速行駛30min。試驗中車速如有變化,可以通過踩加速踏板來補償,從而使車速符合30分鐘最高車速估計值±5腸的要求。
7.1.4如果試驗中車速達不到30分鐘最高車速估計值的95%,試驗應重做,車速可以是上述30分鐘最高車速估計值或者是制造廠重新估計的30分鐘最高車速。
7.3最高車速試驗
7.3.1標準試驗程序
7.3.1.1將試驗車輛加載到試驗質量,增加的載荷應合理分布。
7.3.1.2按第5章的規(guī)定對車輛進行準備
7.3.1.3在直線跑道或環(huán)形跑道上將試驗車輛加速,使汽車在駛入測量區(qū)之前能夠達到最高穩(wěn)定車速,并且保持這個車速持續(xù)行駛1km(測量區(qū)的長度)。記錄車輛持續(xù)行駛1km的時間t1。
7.5加速性能試驗
7.5.1 M1、N1類純電動汽車加速性能試驗
7.5.1.1(0-50)km/h加速性能試驗
7.5.1.1.1將試驗車輛加載到試驗質量,增加的載荷應合理分布。
7.5.1.1.2將試驗車輛停放在試驗道路的起始位置,并起動車輛。
7.5.1.1.3將加速踏板快速踩到底,使車輛加速到(50±1)km/h。
7.5.1.1.4如果裝有離合器和變速器的話,將變速器置人該車的起步擋位,迅速起步,將加速踏板快速踩到底,換人適當擋位,使車輛加速到(50±1)km/h。
7.5.1.1.5記錄從踩下加速踏板到車速達到(50±1)km/h的時向。
7.5.1.1.6以相反方向行駛再做一次相同的試驗。
7.5.l.1.7(0-50)km/h加速性能是兩次測得時間的算術平均值(單位:S)。
7.5.1.2(50-80)km/h加速性能試驗
7.5.1.2.1將試驗車輛加載到試驗質量,增加的載荷應合理分布。
7.5.1.2.2將試驗車輛停放在試驗道路的起始位置
7.5.1.2.3將試驗車輛加速到(50±1)km/h,并保持這個車速行駛0.5km以上。
7.5,1,2.4將加速踏板踩到底,或使用離合器和變速桿(如果裝有的話)將車輛加速到(80土1)km/h,
7.5.1.2.5記錄從踩下加速踏板到車速達到(80±1)km/h的時間或如果最高車速小于89km/h,應達到最高車速的90%,并應在報告中記錄下最后的車速。
7.5.1.2.6以相反方向行駛再做一次相同的試驗。
7.5.1.2.7(50--80)km/h加速性能是兩次測得時間的算術平均值(單位:S)。
7.5.2 M2、M3類純電動汽車加速性能試驗(M、N1類車以外的純電動汽車可參照執(zhí)行)
7.5.2.1(0-30)km/h加速性能試驗
7.5.2.1.1將試驗車輛加載到試驗質量,增加的載荷應均勻分布。
7.5.2.1.2將試驗車輛停放在試驗道路的起始位置,并起動車輛。
7.5.2.1.3將加速踏板快速踩到底,使車輛加速到(30±1)km/h。
7.5.2.1.4如果裝有離合器和變速器的話,將變速器置人該車的起步擋位,迅速起步,將加速踏板快速踩到底,換人適當擋位,使車輛加速到(30±1)km/h。
7.5.2.1.5記錄從踩下加速踏板到車速達到(30±1)km/h的時間。
7.5.2.1.6以相反方向行駛再做一次相同的試驗。
7.5.2.1.7(0-30)km/h加速性能是兩次測得時間的算術平均值(單位:s)。
7.5.2.2(30-50)km/h加速性能試驗
7.5.2.2.1將試驗車輛加載到試驗質量,增加的載荷應合理分布。
7.5.2.2.2將試驗車輛停放在試驗道路的起始位置。
7.5.2.2.3將試驗車輛加速到(30±1)km/h,并保持這個車速行駛0.5km以上。
7.5.2.2.4將加速踏板踩到底,或使用離合器和變速桿(如果裝有的話)將車輛加速到(50±1)km/h。
7.5.2.2.5記錄從踩下加速踏板到車速達到(50±1)km/h的時間,或如果最高車速小于56km/h,應達到最高車速的90,并應在報告中記錄下最后的車速。
7.5.2.2.6以相反方向行駛再做一次相同的試驗。
7.5.2.2.7(30-50)km/h加速性能是兩次測得時間的算術平均值(單位:s)。
7.6爬坡車速試驗(M1、M2、N1類以外的純電動汽車可不做此項)
7.6.1將試驗車輛加載到最大設計總質量,增加的載荷應合理分布。
7.6.2將試驗車輛置于測功機上,并對測功機進行必要的調整使其適合試驗車輛最大設計總質量值。
7.6.3調整測功機使其增加一個相當于4%坡度的附加載荷。
7.6.4將加速踏板踩到底使試驗車輛加速或使用適當變速擋位使車輛加速。
7.6.5確定試驗車輛能夠達到并能持續(xù)行駛1km的最高穩(wěn)定車速,同時,記錄持續(xù)行駛1km的時間t。
7.6.6調整測功機使其增加一個相當于12%坡度的附加載荷。
7.6.7重復7.6.4至7.6.5的試驗。
7.6.8試驗完成后,停車檢查各部位有無異?,F象發(fā)生,并詳細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