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關于開展2024年新能源汽車下鄉(xiāng)活動的通知
為防騙補,青海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有新規(guī)
為防騙補,青海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有新規(guī)10月20日,從青海省財政廳了解到,為防止騙補或惡意套取財政補貼資金行為,確?;菝裾呗涞綄嵦?。青海省三部門對《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購置補
10月20日,從青海省財政廳了解到,為防止騙補或惡意套取財政補貼資金行為,確?;菝裾呗涞綄嵦?。青海省三部門對《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購置補貼管理辦法》(青財建字〔2015〕2201號)進行了補充規(guī)定,現摘錄原文如下:
關于《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購置補貼管理辦法》
青財建字〔2016〕1430號
各市(州)財政局、商務主管部門、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根據今年以來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防止騙補或惡意套取財政補貼資金行為,確保惠民政策落到實處。經研究,對《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購置補貼管理辦法》(青財建字〔2015〕2201號)作如下補充規(guī)定和要求:
一、合理控制6米以上新能源客車數量。經綜合考慮各市州人口比例、車輛需求及補貼資金規(guī)模等情況,各市州在購置補貼政策執(zhí)行期間每年可購買申領補貼的6米以上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等客車數量為:西寧市200輛、海東市200輛、海西州100輛、海南州100輛、海北州50輛、黃南州50輛、玉樹州50輛、果洛州50輛。具體實施中,重點鼓勵支持公交、通勤、客運班車的推廣應用,實行總量控制,全省統(tǒng)一調劑配額。
二、進一步完善兌付方式。自8月16日起,各地區(qū)購買6米以上新能源客車需申領補貼的單位或個人,需在購買前到所屬市州級商務主管部門申領《新能源汽車補貼發(fā)放通知書》。未申領《新能源汽車補貼發(fā)放通知書》的新能源客車,不予以補貼。8月16日以前在我省登記注冊的此類車輛,需到所屬市州級商務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并按規(guī)定予以補貼。
三、進一步加快兌付進度。省級財政補貼資金采取先預撥后清算的方式進行管理,省財政廳根據各地新能源汽車購買力、上年資金發(fā)放情況等因素,向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預撥資金。各地區(qū)當年補貼資金不足部分,先由本級財政先行墊付,加快補貼資金兌付進度,下一年4月30日前,省財政將按規(guī)定與各地進行清算。
四、進一步加強監(jiān)督檢查。各地區(qū)財政部門要會同商務主管部門對新能源汽車補貼工作進行經常性檢查,全面排查補貼兌付、使用管理等各個環(huán)節(jié)存在的問題,嚴查各種形式的騙補或惡意套取財政補貼資金行為,切實將補貼資金用于實際使用的新能源汽車。對已發(fā)現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從嚴從重處罰,并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備案。
各地區(qū)應嚴格按照青財建字〔2015〕2201號和本通知要求,對本地區(qū)實際推廣應用的符合規(guī)定的新能源汽車給予補貼,認真審核,嚴格把關,準確發(fā)放省級財政補貼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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