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關于開展2024年新能源汽車下鄉(xiāng)活動的通知
廣東發(fā)布2017-2020年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
廣東發(fā)布2017-2020年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1月31日,廣東省發(fā)改委等四部委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印發(fā)做好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廣東省2017-202
1月31日,廣東省發(fā)改委等四部委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印發(fā)做好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廣東省2017-2020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純電動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地方購車補貼額,不超過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燃料電池汽車地方補貼不超國家補貼,各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qū)具體補貼標準。各級財政補貼資金單車的補貼總額(國家補貼加地方補貼),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消費者支付金額)的60%。
充換電、加氫基礎設施補貼:按照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進行補貼,建設補貼標準(含國家獎補和省級補貼)為2016-2018年建成并竣工驗收的充換電設施,按直流充電樁不高于550元/千瓦、交流充電樁不高于100元/千瓦,各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qū)具體補貼標準。2019-2020年建成并竣工驗收的充電設施,按直流充電樁不高于300元/千瓦、交流充電樁不高于60元/千瓦予以補貼。對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2018年給予平臺設備投資及相關研發(fā)費用補貼500萬元;2019-2020年每年給予平臺網絡運營補貼100萬元。
關于印發(fā)做好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工作的通知
粵發(fā)改產業(yè)函〔2018〕518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fā)展改革局(委)、財政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委)、科技局:
《關于做好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工作的通知》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向省發(fā)展改革委、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反映。
廣東省發(fā)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廣東省科技廳
2018年1月25日
關于做好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工作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yè)發(fā)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4〕35號),財政部、科技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等部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補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的要求和規(guī)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在2017-2020年繼續(xù)實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政策,同時對2016-2020年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予以補貼,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貼范圍和標準
(一)補貼范圍。
1、新能源汽車。補貼對象為2017-2020年在我省(不含深圳,下同)購買或直接向生產廠家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補貼產品為在我省初次注冊登記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2、充換電、加氫基礎設施。一是符合《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要求,2016-2020年建成并竣工驗收、接入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的專用充換電設施和公用充換電設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車充電樁);二是2016年至本文件出臺前建成并竣工驗收、但不具備接入平臺能力的專用充換電設施和公用充換電設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車充電樁);三是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建設和運營。示范加氫站應符合國家技術標準且日加氫能力不少于200公斤。
二、補貼額度和標準。
省級財政每年按照“鎖定預算、總額控制”的原則安排補貼資金,綜合考慮歷史年度推廣和計劃推廣情況,以及地方財力、本地產業(yè)發(fā)展情況等因素,采用因素法切塊下達。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純電動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地方購車補貼額(地方各級財政購車補貼總和,以下簡稱“地方補貼”),不超過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以下簡稱“國家補貼”)的50%;燃料電池汽車地方補貼不超國家補貼,各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qū)具體補貼標準。各級財政補貼資金單車的補貼總額(國家補貼加地方補貼),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消費者支付金額)的60%。
新能源汽車地方補貼由省級財政和省以下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全省按區(qū)域分為三類:廣州、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市為一類地區(qū);江門、肇慶市為二類地區(qū);粵東西北各市為三類地區(qū)。原則上一類地區(qū)不安排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二類、三類地區(qū)省級財政按照一定比例測算切塊下達資金。由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確定具體補貼標準。
2、充換電、加氫基礎設施補貼。
按照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進行補貼,建設補貼標準(含國家獎補和省級補貼)為2016-2018年建成并竣工驗收的充換電設施,按直流充電樁不高于550元/千瓦、交流充電樁不高于100元/千瓦,各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qū)具體補貼標準。2019-2020年建成并竣工驗收的充電設施,按直流充電樁不高于300元/千瓦、交流充電樁不高于60元/千瓦予以補貼。對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2018年給予平臺設備投資及相關研發(fā)費用補貼500萬元;2019-2020年每年給予平臺網絡運營補貼100萬元。鼓勵地方統(tǒng)籌用好國家獎勵資金、省財政資金、市縣財政資金,支持補貼符合標準的換電站工位、示范加氫站。
三、補貼須滿足的條件
(一)申請補貼的車輛須滿足以下條件:
1、車輛應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在本省初次登記注冊且未過戶到初次注冊地以外地區(qū),注冊地與申報地一致。
2、生產廠商或經銷商已完成車輛銷售、開具發(fā)票,消費者完成車輛上牌,車輛已安裝車載終端等遠程監(jiān)控設備,并按規(guī)定接入政府或生產企業(yè)建立的監(jiān)控平臺。
3、車輛須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其中,車輛所有人為“非個人用戶”申請補貼的,車輛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yè)類專用車除外)并在達到3萬公里之日起2年內申請地方補貼;行駛里程不達標的,應在達標后申請補貼,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獲得行駛證的年度執(zhí)行。
4、已申領補貼的個人購買車輛,累計行駛里程未達到3萬公里的不得過戶給非個人用戶。本政策出臺前,已過戶車輛涉及非個人用戶的,累計行駛里程均需達到3萬公里才可申請補貼。
5、申報省級補貼的新能源汽車的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同一產品全國平均銷售價格的30%。
(二)申請補貼的充電基礎設施須滿足以下條件:
1、充電基礎設施的運營企業(yè)符合《廣東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要求;
2、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服務、維護管理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技術標準、設計規(guī)范和管理要求;
3、按國家和省相關要求能實現(xiàn)充換電數(shù)據共享,應接入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2016年至本文件出臺前建成并竣工驗收,但不具備接入平臺能力的充換電設施除外),實現(xiàn)充電基礎設施互通互聯(lián),并由智能服務平臺管理機構出具接入證明;
4、充電基礎設施電能可計量、位置可查詢、充電狀態(tài)可監(jiān)管;
5、按照《廣東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完成竣工驗收。
四、落實推廣應用主體責任
(一)補貼資金申請者須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汽車生產廠商須對銷售產品的一致性和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汽車生產廠商應當如實向省和各市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提供在我省銷售車型的車輛獲得國家補貼、在全國各省(市、區(qū))銷售價格情況、全國平均價格(包括加權平均價格和算術平均價格,計算時去除最高和最低價格)等有關情況,必要時提供合同及發(fā)票。
(三)各市、縣(區(qū))政府應認真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主體責任,制訂實施細則,切實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組織實施工作。各地應按規(guī)定對清算材料進行審核,清算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各地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下達項目清算計劃。
(四)各市新能源汽車推廣部門應聯(lián)合財政部門,每年9月份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包括上一年度的推廣情況、本地新能源汽車產業(yè)發(fā)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下一年度的推廣計劃等。
五、加強監(jiān)管和懲罰力度
(一)省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省級財政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監(jiān)管,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對新能源汽車運行和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資金使用結果開展績效評價。
(二)對于惡意騙補的企業(yè)和個人,納入黑名單,列入廣東省公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實施聯(lián)合懲戒。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對提供虛假材料、產品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公告》一致性不符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等情況的,將收回或扣減相應財政補貼資金,并視情節(jié)輕重采取暫停地方補貼,取消商標車型在我省推廣應用資格,取消生產、銷售企業(yè)和產品在我省推廣資格等措施,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四)對協(xié)助企業(yè)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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