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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雙反”與“201條款”有何差異?

來源:新能源網
時間:2017-05-17 09: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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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雙反”與“201條款”有何差異?上周,Suniva公司申請利用“201條款”進行貿易保護的新聞引發(fā)光伏界巨震,一夜之間,似乎又回到了六年前美國對中國光伏產品的“雙反”噩夢。相

上周,Suniva公司申請利用“201條款”進行貿易保護的新聞引發(fā)光伏界巨震,一夜之間,似乎又回到了六年前美國對中國光伏產品的“雙反”噩夢。相比“雙反”條款,美國“201條款”更有隨意性,且殺傷力更大。Suniva公司的這一申請如果通過,全球光伏貿易戰(zhàn)將全面升級,光伏市場將迎來一場不折不扣的江湖浩劫!經歷“雙反”之后,中國光伏行業(yè)好不容易慢慢回暖,難道又要打回寒冬?為此,中國光伏企業(yè)集體發(fā)表聲明反對。

小編在此整理了美國“雙反”和“201條款”的信息,看看它們有何區(qū)別。

“光伏雙反”與“201條款”有何差異?

一、“雙反”是各國都有的貿易政策,而“201條款”是美國特有的。

美國“雙反”法律依據

1、世界貿易組織(WTO)法律當進口產品以傾銷價格或在接受出口國政府補貼的情況下低價進入國內市場,并對生產同類產品的國內產業(yè)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的情況下,世界貿易組織(WTO)允許成員方使用反傾銷和反補貼等貿易救濟措施,恢復正常的進口秩序和公平的貿易環(huán)境,保護國內產業(yè)的合法利益。"雙反"調查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WTO相關協定和國內法。其中,WTO相關協定主要包括《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6條、第16條、《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反傾銷協定》)和《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等。

2、美國國內法美國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進行反補貼調查的主要法律依據是H.R.4105法案,也是作為其履行WTO爭端解決機構對DS379案裁決義務的回應。

該法案的生效意味著自此以后美國可以合法地對中國產品進行反補貼調查,也是為美國商務部對中國產品的雙反調查掃除國際法障礙,法案對生效前和生效后輸美產品都將產生重大不利影響,而且還使其從2006年11月以來對中國發(fā)起的全部反補貼調查都獲得了合法性。

美國“201條款”

美國“201條款”是指美國1974年貿易法201-204節(jié),現收在美國法典2251-2254節(jié),這4節(jié)總的題目是"受進口損害的產業(yè)的積極調整"。該條款授權總統在來自其它國家的進口產品數量以致給國內產業(yè)造成嚴重損害威脅時,采取適當的救濟措施以防止或補救損害并便利國內產業(yè)必要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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