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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印發(fā)光伏扶貧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鼓勵企業(yè)采用“領跑者”產品

來源:新能源網
時間:2016-09-22 1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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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印發(fā)光伏扶貧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鼓勵企業(yè)采用“領跑者”產品:為規(guī)范光伏扶貧項目管理,切實保障光伏扶貧工程穩(wěn)定運營,確保持續(xù)帶動農村貧困人口增收脫貧,支持貧困村增加集體經濟收入,根

:為規(guī)范光伏扶貧項目管理,切實保障光伏扶貧工程穩(wěn)定運營,確保持續(xù)帶動農村貧困人口增收脫貧,支持貧困村增加集體經濟收入,根據國家五部門《關于實施光伏發(fā)電扶貧工作的意見》(發(fā)改能[2016]621號)和《山西省光伏扶貧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山西省光伏扶貧工作領導小組印發(fā)《山西省光伏扶貧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光伏扶貧項目管理,切實保障光伏扶貧工程穩(wěn)定運營,確保持續(xù)帶動農村貧困人口增收脫貧,支持貧困村增加集體經濟收入,根據據國家五部門《關于實施光伏發(fā)電扶貧工作的意見》(發(fā)改能源[2016]621號)和《山西省關于開展光伏扶貧工作的指導意見》(晉政辦發(fā)[2016]8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光伏扶貧項目,主要包括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戶用光伏扶貧電站、,農光互補光伏扶貧電站和地面集中光伏扶貧電站。

第三條 光伏扶貧項目建設和管理應遵循“精準幫扶、市場運作、產品從優(yōu)、穩(wěn)定運營、全程監(jiān)管”的原則,建立“省協調、市負責、縣落實”的光伏扶貧工作機制。

第四條 山西省光伏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省光伏扶貧項目規(guī)劃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光伏扶貧工程的組織指導、統(tǒng)籌協調、項目督辦和扶貧效果監(jiān)督。

第二章 項目投資主體選擇

第五條 在省光伏扶貧領導小組的統(tǒng)一部署下,市光伏扶貧領導小組(經市光伏扶貧領導小組同意,也可委托縣光伏扶貧領導小組)應采取擇優(yōu)比選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具備長期運營管理能力的企業(yè)開展光伏扶貧項目建設,光伏扶貧項目建設企業(yè)應同時滿足下列(一)、(二)、(三)項條件。

(一)凈資產值達5億元以上。

(二)累計持有國內運行的光伏電站并網容量50MW以上。

(三)承諾除集團內部全資子公司之間股權轉讓外,在獲得開發(fā)權之日起整個項目運營期間,不得進行股權轉讓。

(四)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選擇省屬企業(yè)為主的省內企業(yè)參與光伏扶貧電站建設。

第六條 村級(戶用)光伏扶貧電站項目以縣為單元,打包招標集中建設,承建企業(yè)的確定參照第五條標準,選擇實力強、業(yè)績突出的企業(yè)建設村級(戶用)光伏扶貧項目。

第三章 項目建設條件

第七條 村級(扶貧移民新區(qū))光伏扶貧電站建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檔立卡識別的貧困村或新建移民扶貧新區(qū)。

(二)光照資源充足,有符合光伏項目建設所需的閑置土地(100KW需要3畝地),并網接入條件好。

(三)村支兩委班子團結,能夠負責村級電站的日常安全管護。

第八條 戶用光伏扶貧電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檔立卡識別的貧困戶。

(二)貧困戶房屋屋頂結構或地面場所安裝條件,符合戶用光伏發(fā)電系統(tǒng)安裝規(guī)定,需經專業(yè)人員認定。

(三)貧困戶提前向當地扶貧部門申報并納入市、縣光伏扶貧項目建設年度實施計劃。

第九條 村級(戶用)光伏扶貧電站建設應與易地扶貧搬遷和采煤沉陷區(qū)搬遷相結合,因地制宜選擇具備條件的貧困村(移民新區(qū))、貧困戶優(yōu)先實施。

第十條 集中地面電站、農光互補光伏扶貧電站的建設條件,按照常規(guī)商業(yè)電站建設條件相關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項目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 光伏扶貧項目嚴格執(zhí)行國家能源局、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國家監(jiān)測認證機構關于光伏產品的準入要求,鼓勵企業(yè)采用達到“領跑者”技術指標的產品。

第十二條 光伏扶貧項目應達到以下質量技術標準:

(一)第一年系統(tǒng)效率(PR)不低于81%,即年上網發(fā)電利用小時與組件同平面年累計全輻射照值的比值不小于0.81。

(二)多晶硅電池組件和單晶硅電池組件的光電轉換效率分別高于16%和16.5%;自項目投產運行之日起,一年內衰減分別不高于2.5%、3%,之后每年衰減不高于0.7%,項目25年衰減不高于20%;在溫度85℃、濕度85%、測試電壓1000V、測試時間96小時標準條件下,PID衰減不高于3%;電流分檔不大于0.05A;應通過CQC或TUV認證,以及耐氨氣、鹽霧認證;質保不低于12年。

(三)高倍聚光光伏組件的光電轉換效率不低于28%;項目投產運行之日起,一年內衰減不高于2%,之后每年衰減率不高于0.5%,項目全生命周期內衰減不高于10%。

(四)硅基、銅銦鎵硒(CIGS)、碲化鎘(CdTe)及其他薄膜電池組件的光電轉換效率分別不低于8%、11%、11%和10%;自項目投產運行之日起,一年內衰減率分別不高于5%,之后每年衰減不高于0.7%,項目全生命周期內衰減率不高于20%。

(五)逆變器的最高轉換效率不低于99%;逆變器的綜合效率不低于98.1%;集中式逆變器啟動電壓不高于480V。組串式逆變器啟動電壓不高于200V;逆變器的最高輸入電壓不低于1000V。

(六)支架用鋼量每MW不低于55噸,鍍鋅厚度不小于65微米,支架形式應合理設計,保證25年運行壽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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