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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系列解讀之二:可再生能源投資會煥發(fā)第二春嗎?
《能源法》系列解讀之二:可再生能源投資會煥發(fā)第二春嗎?:在《能源法》解讀系列之一中,享能匯為大家解讀了《能源法》時隔13年再度征求意見的原因,并且從宏觀的角度分析了新版征求意見稿與
:在《能源法》解讀系列之一中,享能匯為大家解讀了《能源法》時隔13年再度征求意見的原因,并且從宏觀的角度分析了新版征求意見稿與舊版的差異之處。
(來源:公眾號“享能匯”ID:Encoreport 作者:享能匯工作室)
在新版的征求意見稿中,“可再生能源”一詞被多次提及。許多新能源媒體也高呼“可再生能源的又一個春天來了”。而化石能源行業(yè)的從業(yè)者們似乎陷入到了沉默之中。
《能源法》對可再生能源與化石能源的態(tài)度真的如此天差地別么?經歷過《可再生能源法》的可再生能源,能夠在《能源法》的時代里再度迎來新一輪的風口么?
01
地位變化?能源結構優(yōu)化才是最重要的
讓一些人覺得可再生能源與化石能源地位發(fā)生變化的重要表述在總則的第四條【結構優(yōu)化】中:“國家調整和優(yōu)化能源產業(yè)結構和消費結構,優(yōu)先發(fā)展可再生能源,安全高效發(fā)展核電,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推動化石能源的清潔高效利用和低碳化發(fā)展?!?。在【非化石能源】的章節(jié)中,也明確了“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促進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等非化石能源發(fā)展,按年度監(jiān)測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指標?!?/p>
而各類化石能源的開發(fā)利用則有著很多的限定條件:“綠色低碳”、“高效”、“清潔利用”、“合理布局”等等。
看起來,似乎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中國能源產業(yè)中的地位在《能源法》中實現了顛覆。也難怪新能源界對于新版的征求意見稿一片歡呼之聲。
對于這個問題,展曙光律師給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可再生能源與化石能源在《能源法》中體現出的地位變化,有一定的道理,但只是這么簡單的理解并不準確。
“對比一下兩版的“立法目的”就會發(fā)現,新版征求意見稿與2007版的最大區(qū)別就是強調“優(yōu)化能源結構”,強調發(fā)展非化石能源。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優(yōu)化不是一下子就能完成的,需要一定周期,而且周期還可能較長。在此期間,能源產業(yè)的地位、重要性是逐步變動的,短時間內出現根本性變化的概率極低?!?/p>
2019年,中國能源消費結構中85%依然是煤炭、石油、天然氣為代表的化石能源,風、光、水電等可再生能源只占到總能源消耗的15%。
2018年,中國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總量的比重為14.3%。每年不到1%的變化,意味著每年要減少約5000萬噸標煤的化石能源消耗。而且隨著中國能源消耗總量的不斷增加,每一個百分點的變化,都會變的更加困難。
“所以,化石能源的基礎性地位,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都不可能動搖?!闭孤蓭熣f,“以電源結構為例,火電的基礎地位無論從經濟還是技術的角度,都很難被取代。但清潔高效的壓力肯定是很大的。同時,火電自身也面臨結構優(yōu)化問題,熱電聯產、熱電冷聯產和熱電煤氣多聯供等將獲得更多發(fā)展機會?!?/p>
因此,并不是《能源法》“支持”可再生能源,“打壓”化石能源。而是《能源法》對于中國能源未來發(fā)展的基調是實現能源結構的優(yōu)化。在這種優(yōu)化的過程中,可再生能源和化石能源都有各自的發(fā)展路徑。做一個可能不恰當的假設,如果未來化石能源在清潔高效利用方面實現了突破性的進展,可能得到的支持還要高過可再生能源。
02
可再生能源投資會發(fā)生怎樣的變化?
看懂了上一個問題,其實我們也就能夠正確認識可再生能源從業(yè)者們對于法律的興奮是否科學和有依據了。
即便是法律層面更加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發(fā)展,很多人沒有說出口的“可再生能源熱潮”大概率也不會再度出現。
“坦率地說,目前對于可再生能源的投資已經相當熱了,進一步提升的空間有限?!闭孤蓭煂τ诳稍偕茉吹陌l(fā)展持中性的觀點?!岸?,投資歸根結底還是要考慮經濟性的。在去補貼的大背景下,投資的經濟性面臨較大壓力,這無疑會影響投資熱情?!?/p>
經歷了光伏、風電先后的搶裝熱潮之后,今年風電、光伏的核準量正在降低。人們似乎又有了周期走到下行階段的感覺。
過去十幾年來,風光的強周期變化給中國新能源企業(yè)帶來了很多挑戰(zhàn)。各類補貼政策刺激之下,可再生能源的投資總是沖動而又盲目。
這種依賴政策的周期變化,會因為《能源法》的出臺而得到緩解么?很遺憾,至少從目前來看,可能性很小。
《能源法》對于可再生能源的發(fā)展只是確定了基本原則,并未改變具體政策的制定模式。換句話說,還是要看政策制定者出臺什么樣的具體政策。
以平價上網為例,如此快速、徹底的政策,對于行業(yè)的影響與之前大幅度補貼政策一樣,正在對行業(yè)產生巨大震動。只不過一個是正面,另一個更偏負面。
政策缺乏連續(xù)性,這是一部法律解決不了的問題。
但我們也不能因此抹殺法律的重要性。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正式生效。也正是從這一年開始,中國的可再生能源開始一騎絕塵的發(fā)展。
“可以這么說,如果沒有《可再生能源法》的呵護,就不會有現在看到的可再生能源的蓬勃發(fā)展。特別是在傳統的統購統銷模式下,保障性收購制度發(fā)揮了關鍵性作用?!赌茉捶ā诽岢龅目稍偕茉聪M目標制度、消納保障制度,將消納列為政府、供電、售電企業(yè)、電力用戶的法定義務,實際上是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的強制消納制度。這種制度對于可再生能源的發(fā)展可能是關鍵性的?!?/p>
原標題:《能源法》系列解讀之二:可再生能源投資會煥發(fā)第二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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