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關于開展2024年新能源汽車下鄉(xiāng)活動的通知
南通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地補出爐 純電動乘用車最高享0.9萬元
南通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地補出爐 純電動乘用車最高享0.9萬元 6月5日,從南通市財政局了解到,南通市日前發(fā)
6月5日,從南通市財政局了解到,南通市日前發(fā)布了《2017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通知指出,車輛購置最高補助額度嚴格執(zhí)行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規(guī)定,地方財政給予的補助資金不得超過相應車型中央財政補貼額的50%。純電動乘用車每輛補貼0.1-0.9萬元不等;純電動客車每輛補貼1-5萬元不等;純電動專用車每輛補貼0.1萬元。詳情如下:
關于印發(fā)《2017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財政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
為貫徹落實省、市政府關于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省財政廳、省經信委《關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貿〔2017〕13號)有關要求及我市實際,我們制定了《2017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現予印發(fā)。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并按規(guī)定及時做好相關工作。
附件:2017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南通市財政局
南通市交通運輸局
2017年5月26日
附件:
2017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省財政廳、省經信委《關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貿〔2017〕13號)有關要求及我市實際,市財政對2017年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以及充換電設施建設費用給予補貼。為及時兌付補貼資金,特制定本細則。
一、市財政資金的補貼對象、標準
(一)補助對象
2017年本市范圍內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置新能源乘用車。
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符合《江蘇省“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專項規(guī)劃》,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符合《關于印發(fā)<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驗收細則(試行)>的通知》(蘇新汽〔2015〕11號)相關要求。
(二)補助標準
市級財政對不同類型和車型補助標準見附件1。
車輛購置最高補助額度嚴格執(zhí)行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規(guī)定,地方財政給予的補助資金不得超過相應車型中央財政補貼額的50%(見附件2)。
市級財政對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的補助資金工作另行通知。
市級財政補助資金由各縣(市)按照本地區(qū)補助標準統(tǒng)籌補貼給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對閑置的車輛和充電設施市級財政不予補助。
二、財政補助資金撥付方式
(一)購車補助資金
對列入市年度推廣應用計劃的,且用于公共服務領域的車輛,市級財政全額負擔市級補貼。對計劃外(其他社會法人和私人領域購買者)的補貼,購買者屬各區(qū)的,由市與所在區(qū)按照財政體制結算總量留成率分別負擔;購買者屬各縣(市)的,由所在縣(市)分別負責,并及時兌現補貼資金。申請市級財政補貼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附件4);
(2)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fā)票等憑證復印件;
(4)注冊地公安部門核發(fā)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5)車輛用途及車輛運營相關資質證明;
(6)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
(7)經營車輛租賃業(yè)務的企業(yè),需提供相關資質證明,并保障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
(8)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還需提供購車者身份證復印件[非本市戶籍的需一并提供社保繳納證明,本地各縣(市)戶籍的向戶口所在縣(市)申請];
(9)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上述相關材料,經市交通運輸局審核后報市財政局撥付市級補貼資金。
(二)資金撥付程序
所購車輛列入市年度推廣應用計劃,且購買者屬于公共服務領域的,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由市級財政部門撥付:屬各區(qū)的,由市級財政直接撥付給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屬各縣(市)的,由市財政部門撥付給所在地財政部門,由其統(tǒng)籌撥付。對計劃外(其他社會法人和私人消費者)的補貼,購買者屬各區(qū)的,由市與所在區(qū)按照財政體制結算總量留成率分別負擔;購買者屬各縣(市)的,由所在縣(市)分別負責,并及時兌付補貼資金。
私人消費者購置新能源乘用車,屬于市級財政補貼范圍內的,補貼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撥付給汽車銷售機構(4S店);屬于各縣(市)財政補貼范圍內的,補貼資金由當地財政部門撥付給汽車銷售機構(4S店),汽車銷售機構(4S店)以扣除補貼后的價格與私人消費者結算。充電設施建設市級補貼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撥付給所在地財政部門,由其統(tǒng)籌撥付。
三、其他要求
(一)享受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注冊地限于本市范圍內,且5年內不得轉讓(購買者因企業(yè)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的需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辦公室備案,且只能在注冊地范圍內轉讓、過戶);新能源客車及專用車使用范圍僅限于本市范圍內;非本市戶籍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需在注冊地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享受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原則上不得移除,因規(guī)劃調整等原因確需移除的需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辦公室備案。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應保障產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務能力,在推廣應用的縣(市)建有1個以上的服務站,并負責對廢舊電池進行回收和處理;應按照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要求對消費者提供質量保證。購置新能源客車或專用車的企業(yè)或單位應具備正常使用相關車輛的能力和正當合理用途,并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營運車輛應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guī)定。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保障充電設施正常安全使用。各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要做好備案核查工作,對未列入市年度推廣應用計劃,不屬于公共服務領域的消費購買者,其市級補貼由備案地同級財政部門解決。
四、明確職責分工,落實主體責任
(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辦牽頭做好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助資金申報材料的審核等工作,會同市有關部門對各縣(市)、區(qū)申請納入市財政補助范圍的新能源汽車及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市財政局根據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辦提供的審核確認報告按規(guī)定程序撥付補助資金。
(二)各地應切實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主體責任,做好本地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組織實施工作。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市的相關文件規(guī)定加強對本地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資金申報使用管理的監(jiān)管工作,按各自職責對車輛上牌、車輛運營、補貼申報、數據審核等環(huán)節(jié)嚴格把關。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各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負責對本地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財政部門牽頭負責制定本地區(qū)補助細則并按規(guī)定及時撥付資金。
(三)各地應根據《2017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抓緊制定本地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并于2017年6月底前報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備案。
附件:1.2017年市級財政對不同類型和車型的補助標準
2.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
3.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車輛購置)
4.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
附件1:2017年市級財政對不同類型和車型的補助標準
一、新能源乘用車補貼標準
單位:萬元/輛
車輛類型 | 純電動續(xù)駛里程R(工況法、公里) | 2017年市級補貼標準 |
純電動乘用車 | 100≤R<150 | 0.1 |
150≤R<250 | 0.7 | |
R≥250 | 0.9 | |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 | R≥50 | 0.5 |
二、新能源客車補貼標準
單位:萬元/輛
車輛類型 | 2017年市級補貼 | ||
6m<L≤8m | 8m<L≤10m | L>10m | |
非快充類純電動客車 | 1 | 3 | 5 |
快充類純電動客車 | |||
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含增程式) | 1 | 2 | 3 |
三、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補貼標準
單位:萬元/輛
車輛類型 | 電池組容量(kWh) | 2017年市級補貼 |
純電動專用車(貨車) | 30(含)kWh以下部分 | 0.1 |
30-50(含)kWh部分 | ||
50kWh以上部分 |
四、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
單位:萬元/輛
車輛類型 | 補貼標準 |
燃料電池乘用車 | 5 |
燃料電池輕型客車、貨車 | 5 |
燃料電池大中型客車、中重型貨車 | 15 |
附件2
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
一、新能源客車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
(一)新能源客車補貼標準。補貼金額=車輛帶電量×單位電量補貼標準×調整系數(調整系數:系統(tǒng)能量密度/充電倍率/節(jié)油水平),具體如下:
車輛 類型 | 中央財政補貼標準 (元/kWh) | 中央財政補貼調整系數 | 中央財政單車補貼上限(萬元) | 地方財政單車補貼 | ||||
6<L≤8m | 8<L≤10m | L>10m | ||||||
非快充類純電動客車 | 1800 | 系統(tǒng)能量密度(Wh/kg) | 9 | 20 | 30 | 不超過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 | ||
85-95(含) | 95-115(含) | 115以上 | ||||||
0.8 | 1 | 1.2 | ||||||
快充類純電動客車 | 3000 | 快充倍率 | 6 | 12 | 20 | |||
3C-5C(含) | 5C-15C(含) | 15C以上 | ||||||
0.8 | 1 | 1.4 | ||||||
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 | 3000 | 節(jié)油率水平 | 4.5 | 9 | 15 | |||
40%-45%(含) | 45%-60%(含) | 60%以上 | ||||||
0.8 | 1 | 1.2 |
(二)新能源客車技術要求
1.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4Wh/km·kg。
2.純電動客車(不含快充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續(xù)駛里程不低于200公里(等速法)。
3.電池系統(tǒng)總質量占整車整備質量比例(m/m)不高于20%。
4.非快充類純電動客車電池系統(tǒng)能量密度要高于85Wh/kg,快充類純電動客車快充倍率要高于3C,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節(jié)油率水平要高于40%。
二、新能源乘用車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
(一)新能源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如下:
單位:萬元/輛
車輛類型 | 純電動續(xù)駛里程R(工況法、公里) | 地方財政單車補貼上限(萬元) | |||
100≤R<150 | 150≤R<250 | R≥250 | R≥50 | ||
純電動乘用車 | 2 | 3.6 | 4.4 | / | 不超過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 |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 | / | / | / | 2.4 |
(二)新能源乘用車技術要求
1.純電動乘用車30分鐘最高車速不低于100km/h。
2.純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系統(tǒng)的質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對高于120Wh/kg的按1.1倍給予補貼。
3.純電動乘用車產品,按整車整備質量(m)不同,工況條件下百公里耗電量(Y)應滿足以下要求:m≤1000kg時,Y≤0.014×m+0.5;1000<m≤1600kg時,Y≤0.012×m+2.5;m>1600kg時,Y≤0.005×m+13.7。
4.工況純電續(xù)駛里程低于80km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B狀態(tài)燃料消耗量(不含電能轉化的燃料消耗量)與現行的常規(guī)燃料消耗量國家標準中對應限值相比小于70%。工況純電續(xù)駛里程大于等于80km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其A狀態(tài)百公里耗電量滿足與純電動乘用車相同的要求。
三、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
(一)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以提供驅動動力的動力電池總儲電量為依據,采取分段超額累退方式給予補貼,具體如下:
補貼標準(元/kWh) | 中央財政單車補貼上限(萬元) | 地方財政單車補貼上限 | ||
30(含)kWh以下部分 | 30-50(含)kWh部分 | 50kWh以上部分 | ||
1500 | 1200 | 1000 | 15 | 不超過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 |
(二)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技術要求
1.裝載動力電池系統(tǒng)質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
2.純電動貨車、運輸類專用車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5Wh/km?kg,其他類純電動專用車噸百公里電耗(按試驗質量)不超過13kWh。
四、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
(一)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如下:
單位:萬元/輛
車輛類型 | 補貼標準 |
燃料電池乘用車 | 20 |
燃料電池輕型客車、貨車 | 30 |
燃料電池大中型客車、中重型貨車 | 50 |
(二)燃料電池汽車技術要求
1.燃料電池系統(tǒng)的額定功率不低于驅動電機額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30kW。燃料電池系統(tǒng)額定功率大于10kW但小于30kW的燃料電池乘用車,按燃料電池系統(tǒng)額定功率6000元/kW給予補貼。
2.燃料電池汽車純電續(xù)駛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五、動力電池技術要求
新能源汽車所采用的動力電池應滿足如下標準要求:
1.儲能裝置(單體、模塊):電動道路車輛用鋅空氣蓄電池(標準號GB/T 18333.2-2015,6.2.4條/6.3.4條90度傾倒實驗暫不執(zhí)行)、車用超級電容器(標準號QC/T741-2014)、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循環(huán)壽命要求及試驗方法(標準號GB/T 31484-2015,6.5工況循環(huán)壽命暫不執(zhí)行)、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標準號GB/T 31485-2015,6.2.8、6.3.8針刺試驗暫不執(zhí)行)。
2.儲能裝置(電池包):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和系統(tǒng)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法(標準號GB/T 31467.3-2015)。
附件3: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車輛購置)(201 年)
推廣應用城市: 單位:輛、萬元
推廣單位(或銷售單位) | 車輛類型 | 車輛型號 | 推廣數量 | 申請補貼資金 | 其中:已補貼資金 | 需清算資金 | 備注 |
....... | |||||||
合 計 | |||||||
縣(市、區(qū))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審核意見: | 縣(市、區(qū))財政部門審核意見: | 縣(市、區(qū))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聯(lián)系人和聯(lián)系電話: |
注:1、車輛類型按照本細則附件1的分類填寫。
2、列入財政部門預算的行政、事業(yè)等單位以財政性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的,需填列“車輛類型、車輛型號、推廣數量”欄,并在“備注欄”標注“預算單位”;地方補貼均由市級財政負擔的單位,在“備注欄”標注“市屬”;經營汽車租賃業(yè)務的單位,在“備注欄”標注“租賃”。
附件4: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201 年)
申請單位:(蓋章) 聯(lián)系人及電話:
車輛類型 | 車輛型號 | 車長(米) | Ekg | 電池組容量(kWh) | 續(xù)駛里程(公里) | 車輛識別代碼(VIN) | 補貼標準(萬元/輛) | 申請補貼資金(萬元) |
合 計 | / | / | / | / | / | / | / |
注:車輛類型按照本細則附件1的分類填寫。純電動客車需填車長、Ekg、續(xù)駛里程;混合動力客車需填車長、續(xù)駛里程;乘用車需填續(xù)駛里程;專用車、貨車需填電池組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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