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專家說

融資租賃物的物權如何確定

來源:新能源網
時間:2024-08-17 14:35:48
熱度:

融資租賃物的物權如何確定熱心網友: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并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

熱心網友: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并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并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guī)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后,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按照物權法的定義:“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所謂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這里我們可以看出物權并不是單一一項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權和擔保物權。而用益權和擔保物權都是所有權的部分權利。

###

熱心網友:通常人們以為融資租賃是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一種交易,出租人擁有物權,承租人擁有使用權。其實這只是一種通俗的用語,并沒有完全地表達融資租賃各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權益的歸屬。 融資租賃是新經濟的產物,所謂“所有權”在法律上分為4個權能: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承租人擁有租賃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三項權能的權益,大概就是所謂的經濟所有權,使用權包含在其中。出租人擁有處分權的權益,大概就是所謂的法律所有權。 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出臺 后這個問題開始突出,增值稅轉型后因為發(fā)票的問題就更加突出。因為所有的權益都是圍繞著租賃物的物權設立的。物權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币虼恕敖桓丁背蔀槲餀嘣O立的關鍵。物權法第二十五條還規(guī)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fā)生效力?!弊赓U物要涉及設立和轉讓問題,因此這條法規(guī)也非常重要。 對于不動產的融資租賃,物權法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但因現在的司法實踐并不支持不動產融資租賃的法律地位,因此不在本文內討論。 若要看“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中有什么規(guī)定。除了物權法外,與融資租賃有關的成文和不成文的法律有4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和尚未出臺并被擱置的《《融資租賃法》草案第三次征求意見稿》以及尚未出臺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都沒有對融資租賃物件的交付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和法律定義。 因為租賃物的歸屬對出租人和出資人來說非常的重要,因此物權是如何確立的,它對租賃公司的風險控制有什么影響?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 交貨與交付 這是兩個不同但有關聯的概念。交貨是融資租賃在采購租賃物時的交接過程,交付是貨物物權轉業(yè)的法律定義。 融資租賃交易中,通常租賃物是從出賣人處直接交到承租人手里。如果這就算交付的話,那么從一刻開始,出租人的物權就喪失了。應該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边M行運作。因此在購貨合同交貨條款中要說明:“租賃物交付給出租人,并把物件交到出租人指定的地點?!边@在法律上就保證了出租人率先取得租賃物的物權,然后再將其中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轉移給承租人,自己保留處分權的法律程序。 交貨內外有別 對于租賃物的交貨,內貿和外貿有不同的做法,因此在法律上要特別注意他們的區(qū)別。 按照國際貿易慣例,通常是以船舷為界,貨物跨過船舷就視為交貨,一旦出現問題由買方承擔風險。這就是所謂的FOB價法律界定。至于什么C&F、CIF都是只不過在FOB的基礎上加上運保費,和法律責任已經沒有關系了。 內貿沒有國外那么規(guī)范,有的是出廠價,有的是到貨價,有的還是安裝調試完成后的價。因此什么時候交貨,交到誰手里,就不那么重要了。關鍵是交付上的法律意義。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庇捎谶@里使用了“交付”一詞,按照物權法的規(guī)定物權已經設立,實質上在交付過程中已經給設立在承租人處。因此當租賃物出現問題時,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條規(guī)定:“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出租人在租賃物的物權上,實質上在合同設立階段就剩下“處分權”了。而且這個權力一定要建立在動產登記的基礎上。如果沒有辦理動產登記,按照物權法的規(guī)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移動動產和非移動動產 實際上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只是“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边@個條款僅是對動產中的移動設備規(guī)定的,因為這些都已經有自己的登記制度和登記機關。其他的非移動設備的動產尚未建立登記制度,但法律上也視同移動設備的法律地位,在《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取消了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第十條:“在租賃合同履行完畢之前,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進行抵押、轉讓、轉租或投資入股,其行為無效,出租人有權收回租賃物。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因承租人的無效行為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痹趧赢a登記制度尚未建立的時候,法律率先規(guī)定了對行業(yè)發(fā)展極為不利的條款,且業(yè)內沒有人對這件事情提出異議,實在讓人遺憾。 發(fā)票不是物權的憑證 現在人們擔心的最大風險就是不良承租人借助法律體系的空白,私自處分租賃物件給所謂“善意第三人”。這次增值稅轉型就是因為租賃公司怕承租人利用發(fā)票蒙騙以為發(fā)票是物權憑證的第三人,處分不屬于他們的租賃資產,不愿意把發(fā)票直接開給承租人,造成一般納稅人的承租人不能用采購租賃物件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他們的銷項稅。 其實發(fā)票并不是物權的憑證,就算直接開給承租人,也不能用來給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做帳。因為新的租賃會計準則規(guī)定:“租賃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發(fā)票上的價格不是唯一做帳的依據。 抓緊完善融資法律體系 今年是遭受金融海嘯最嚴重的一年,為了救市,國家將會出臺系列有效的經濟政策,也會接受行業(yè)的一些建議出臺對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的政策。以前呼吁的政策沒人理會,現在就到了可以理會、必須理會的階段。希望行業(yè)組織能有專人負責,研究這個問題,提出合理或改進意見向行業(yè)主管部門呼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