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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中限期治理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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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08-20 13: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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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中限期治理制度研究【摘要】:限期治理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環(huán)境管理制度,對我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有著不可磨滅的貢獻,但“限改令”也逐漸異化為“護身符”使得很多被限期治理單

【摘要】:限期治理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環(huán)境管理制度,對我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有著不可磨滅的貢獻,但“限改令”也逐漸異化為“護身符”使得很多被限期治理單位在治理期間更加肆無忌憚的超標排污,也給環(huán)境保護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今年來水污染防治領(lǐng)域的限期治理制度有更加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給環(huán)境保護工作帶來了希望。但欣喜的同時我們又不得不承認,水污染防治法中的限期治理制度仍存在諸多問題難以適用,給環(huán)境執(zhí)法帶來了新的難題,如對水污染防治法中限期治理具體適用前提不明確,存在是否縮小了限期治理制度適用范圍的爭議、對限期治理決定程序的詳細規(guī)定雖然能保證環(huán)保部門不胡亂下達限期治理命令,但是明顯太過繁瑣造成行政效率低下、環(huán)境保護部門在決定限期治理和限期治理的具體實施過程中容易出現(xiàn)濫用行政權(quán)的現(xiàn)象、排污單位逾期不能完成限期治理任務(wù)等問題。 本文從限期治理制度的基本理論出發(fā),著重研究水污染防治法領(lǐng)域中限期治理制度存在的問題并從明確適用前提解決適用范圍爭議、尊重程序正義的基礎(chǔ)上探索合理的簡易程序、引入代履行制度完成治理任務(wù)豐富限期治理制度以及強化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排污單位的法律責任等角度來提供對策將限期治理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一一化解。 【關(guān)鍵詞】:限期治理 適用前提 適用程序 代執(zhí)行 法律責任
【學位授予單位】:蘇州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2
【分類號】:X321;D922.6
【目錄】:
  • 中文摘要4-5
  • Abstract5-8
  • 引言8-12
  • 一、 研究背景8
  • 二、 研究意義8-9
  • 三、 文獻綜述9-11
  • 四、 研究體例11-12
  • 第一章 限期治理制度之基本理論12-22
  • 第一節(jié) 限期治理制度的界定12-13
  • 第二節(jié) 限期治理制度的特點13-14
  • 一、 治理效力的強制性13
  • 二、 治理任務(wù)的具體性13-14
  • 三、 治理具有時限性14
  • 第三節(jié) 限期治理制度的性質(zhì)14-19
  • 一、 關(guān)于限期治理性質(zhì)的幾種觀點14-16
  • 二、 限期治理法律屬性的辨析16-19
  • 第四節(jié) 限期治理制度的意義19-22
  • 一、 改善環(huán)境的有效措施19-20
  • 二、 決定企業(yè)存亡的關(guān)鍵20-22
  • 第二章 限期治理制度立法演變及存在問題22-41
  • 第一節(jié) 限期治理制度的立法演變22-26
  • 一、 限期治理制度初建立22-23
  • 二、 限期治理制度的不斷演變23-24
  • 三、 水污染防治法領(lǐng)域限期治理制度的發(fā)展24-26
  • 第二節(jié) 限期治理適用前提問題26-29
  • 一、 限期治理適用前提之具體規(guī)定26-28
  • 二、 限期治理具體適用前提如何認定28-29
  • 第三節(jié) 限期治理決定程序問題29-33
  • 一、 限期治理決定程序之現(xiàn)狀30-31
  • 二、 限期治理決定程序的弊端分析31-33
  • 第四節(jié) 限期治理的具體實施及相關(guān)問題33-41
  • 一、 限期治理期間排污單位承擔的義務(wù)34-36
  • 二、 限期治理期間環(huán)境保護部門執(zhí)法權(quán)力與義務(wù)36-39
  • 三、 限期治理實施中存在問題39-41
  • 第三章 限期治理制度之完善41-63
  • 第一節(jié) 提高限期治理適用前提的可操作性41-47
  • 一、 明確限期治理適用條件之依據(jù)41-45
  • 二、 適用范圍縮小之爭議解決45-47
  • 第二節(jié) 雙贏互利的限期治理決定模式之探索47-51
  • 一、 環(huán)境行政主體提高對違法排污行為監(jiān)管能力48-49
  • 二、 程序公正模式與效率模式結(jié)合49-51
  • 第三節(jié) 提高限期治理制度效果的措施51-63
  • 一、 自己履行不能時適當引入代履行51-54
  • 二、 監(jiān)督環(huán)保部門合法行使環(huán)境行政權(quán)54-59
  • 三、 強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wù)的法律責任59-63
  • 結(jié)語63-64
  • 主要參考文獻64-67
  • 攻讀學位期間本人公開發(fā)表的論文67-68
  • 后記6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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