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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四國垃圾焚燒處理簡況

來源:新能源網(wǎng)
時間:2016-06-15 23: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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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四國垃圾焚燒處理簡況  2006年德國聯(lián)邦環(huán)保局開展了一項垃圾在能源方面應用潛力的研究,對丹麥、瑞士、荷蘭和奧地利等歐洲國家垃圾焚燒利用情況進行了總結和對比。結果顯示,四國在垃

  2006年德國聯(lián)邦環(huán)保局開展了一項垃圾在能源方面應用潛力的研究,對丹麥、瑞士、荷蘭和奧地利等歐洲國家垃圾焚燒利用情況進行了總結和對比。結果顯示,四國在垃圾處理方面有諸多共同點,如:垃圾焚燒比例逐年增加;用于填埋處理的垃圾在過去幾年內大幅減少;垃圾回收再利用量也達到了極高的比例。各國具體情況如下:

  1. 丹麥

  在丹麥,垃圾焚燒是熱電一體化生產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獲得了政府和所有政黨的支持。到2006年,丹麥大約3%的電力和18%的供暖來自垃圾焚燒。

  20世紀90年代,丹麥政府頒布了針對垃圾焚燒設施經(jīng)營者的法律,規(guī)定所有焚燒設施必須采用熱電結合技術,用于生產電力和熱能,而國家將向焚燒設施經(jīng)營者提供1歐分/兆瓦時的補貼。基于此,從1994年到2003年,丹麥用于焚燒處理的垃圾數(shù)量從220萬噸提高到了330萬噸。

  丹麥垃圾焚燒設施的經(jīng)營者主要是各地方政府,還有一部分是政府部門與專業(yè)聯(lián)合會共同經(jīng)營。由于地方政府不斷加大垃圾焚燒設施的購買和使用力度以生產更多電力和熱能,垃圾焚燒設施獲取原料的價格也越來越低廉。公眾作為能源使用者,可以從雙方面獲得好處,即:減少垃圾處理費用,獲得廉價的集中供暖。

  2. 瑞士

  瑞士繼丹麥之后,人均垃圾焚燒量排在歐洲第二位。瑞士第一個垃圾焚燒設施建立于2000年。2006年以前,聯(lián)邦政府還為擴大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能力的運營商提供資助。目前瑞士垃圾焚燒設施的電力生產效率只有14%,這是因為在優(yōu)化垃圾焚燒設施、提高生產效率方面缺乏政府支持,經(jīng)營者沒有太大動力進行技術改造,阻礙了垃圾焚燒效率的提高。

  瑞士政府現(xiàn)在更為關注的是,是否將垃圾中有機物質作為可再生能源,從財政上給予經(jīng)營者一定的資助,即,每位經(jīng)營者可獲得0.06-0.08瑞士法郎/千瓦時的高額補貼。對當前可再生能源,如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廢水、環(huán)境熱能和垃圾中有機物在電力生產中的情況進行比較,發(fā)現(xiàn)垃圾中有機物焚燒產生的電力占所有可再生能源電力產量的83%,在熱能生產方面約占30%。總體而言,垃圾處理政策和能源與環(huán)保政策在瑞士還處于起步階段。

  3. 奧地利

  奧地利的垃圾焚燒設施主要集中在維也納,聯(lián)邦各州占主導地位的垃圾處理方式是機械生物處理和焚燒,但對垃圾焚燒所產生的熱能并不加以利用。奧地利沒有從立法上強制要求焚燒設施用于能源生產。1989年以前,奧地利政府對垃圾填埋處理征收填埋稅,所得費用主要用于填埋場占地的土壤修復。2004年通過了禁止對未處理垃圾進行填埋的法規(guī)。

  2004年,奧地利有關部門以循環(huán)經(jīng)濟發(fā)展規(guī)劃作為框架,對確定的最有效的垃圾處理系統(tǒng)進行了環(huán)境評估。在評估報告中,建設垃圾焚燒設施用于生產電力和熱能成為最佳選擇,并已開始實施。維也納市城市供暖的35%來自垃圾焚燒,但利用垃圾焚燒產生能源,并未列入奧地利頒布的《生態(tài)電力法》和《熱電結合法》所規(guī)定的國家資助項目,同時,奧地利政府在未來的幾年內也沒有計劃為此類項目提供資助。

  4. 荷蘭

  目前荷蘭填埋處理的垃圾數(shù)量逐年減少,焚燒處理卻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應用。2003年,荷蘭只有2.7%的垃圾進入填埋場,而32.9%的垃圾被焚燒。荷蘭政府在1995年通過了征收垃圾填埋稅的規(guī)定,并階段性執(zhí)行,征收標準從開始的13歐元/噸提高到2006年的85歐元/噸。提高處理費用這一有效措施,促使焚燒和其他方式在垃圾處理中得到廣泛應用。荷蘭垃圾焚燒設施規(guī)模較大,平均處理能力超過世界其他國家,其中最小的處理設施年處理量為30萬噸。

  根據(jù)荷蘭環(huán)境保護部于2003年制定的《能源生產中的環(huán)保規(guī)定》,垃圾焚燒設施所生產的能源屬于可再生能源,國家將為其提供資助。具體資助金額按焚燒設施生產效率有所差別,從效率為22%的0.14歐分/千瓦時,到效率為30%或以上的1.79歐分/千瓦時。其中,用于焚燒的垃圾中,有機物質必須達到一定比例,且該值每年都要重新評估和確定,2006年時為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