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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電站“以大代小”可行性研究

來源:新能源網
時間:2024-09-06 2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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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6日關于光伏電站“以大代小”可行性研究的最新消息:光伏行業(yè)即將迎來設備的大規(guī)模更新?lián)Q代,對于光伏發(fā)電領域而言,會呈現兩個利好結果。一個是電廠,在2013年之前,運營十年左右或者十年以上的電廠進行“以大代小”的升級改造;二是電力設備

光伏行業(yè)即將迎來設備的大規(guī)模更新?lián)Q代,對于光伏發(fā)電領域而言,會呈現兩個利好結果。一個是電廠,在2013年之前,運營十年左右或者十年以上的電廠進行“以大代小”的升級改造;二是電力設備企業(yè)進行高質量發(fā)展,在技術層面實現更新?lián)Q代。那么,在實際操作中,光伏電站 “以大代小” 在程序上應該如何操作,過程中需要關注哪些法律風險?

9月6日,由北極星電力網、北極星太陽能光伏網聯(lián)合主辦的“2024年光伏新時代論壇”在江蘇南京正式召開,會上,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小菊分享了《光伏電站的“以大代小”的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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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菊律師表示,光伏電站“以大代小”是一個新的領域,當前沒有對應的法律規(guī)定可以遵循,行業(yè)內一般參考擴容改造項目程序和報批方法或參考《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管理辦法》,同時會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電力業(yè)務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辦法》,如果涉及新的送出線路或者用地面積,則遵循接入、送出線路土地、環(huán)保、水保等相關政策。

綜合來看,光伏電站建設有三點不變,一是投資和建設,原電站的法人主體;二是主管機關,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監(jiān)管轄區(qū)內電場改造升級;三是配套送出工程電網企業(yè),配套送出工程改擴建原則上由電網企業(yè)負責。對于電網企業(yè)建設有困難或規(guī)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允許發(fā)電企業(yè)投資建設,建設完成后,經電網企業(yè)與發(fā)電企業(yè)雙方協(xié)商同意,可由電網企業(yè)依法依規(guī)進行回購。

針對光伏電站“以大代小”項目的實施步驟,王小菊律師總結為七個關鍵點:1. 發(fā)電企業(yè)對項目改造升級提出方案,并向項目所在地縣級及以上能源主管部門提出需求,申請變更裝機容量。 2. 變電站容量和送出線路有變化,按照新建或擴建重新報批建設手續(xù)。 3. 改造項目實施前需重新辦理接入系統(tǒng)意見 4. 租用土地合同續(xù)約,如永久土地面積或性質出現變化的項目,根據當前土地政策重新辦理土地手續(xù)。 5. 重新核定補貼,如原容量享受原政策,新增容量享受當年政策。6. 與電網重新簽訂并網調度協(xié)議和購售電合同。7. 重新申領發(fā)電業(yè)務許可證。

在上述七個關鍵步驟中,潛藏著一些法律風險,王小菊律師進行了詳細的分析。

首先,新建項目需要根據電站運行情況,論證提出項目改造升級方案,到當地能源主管部門申請“以大代小”增容改造的備案,有五條備案程序:(1)編制光伏項目申請報告 (2)與當地政府或集體簽訂土地租用協(xié)議 (3)與當地市級電網出具接入和消納初步意見 (4)與當地發(fā)改部門申請并提交材料 (5)取得備案證,向省/市級發(fā)改部門提交資料。

如果是改造升級方案,這個也是“以大代小”的核心點,則需要根據電站的運行情況,論證提出項目改造升級方案,到當地能源主管部門申請“以大代小”增容改造,申請變更裝機容量。改造升級方案可以參考新項目開發(fā)過程需要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評審意見。申請內容根據《企業(yè)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令第673號)的規(guī)定。此外,光伏項目在開工建設之前需要通過在線平臺向備案機關告知如下信息:建設單位的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guī)模、建設內容;項目總投資額;項目符合產業(yè)政策說明。

光伏電站“以大代小”后,如果原升壓站留有足夠余量,則直接接入;如果容量不夠,則需要新建升壓站或者接入第三方升壓站、變電站。新建升壓站,按照新項目履行報批手續(xù)。如擬接入第三方升壓站、變電站,需要辦理第三方升壓站、變電站建設的合規(guī)手續(xù), 以及升壓站、變電站的建設進度。改造項目實施前需重新辦理接入系統(tǒng)意見,如送出線路工程獨立立項,不在光伏項目投資“以大代小”主體審批的范圍內。

其中,重中之重的是土地問題,土地有兩種,一種是租用土地,一個是永久用地。采用土地租賃方式獲取光伏項目土地使用權的項目,需要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合同,重點關注(1)租用土地是否有不動產權證書(土地使用權登記) (2)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是否及時繳納土地出讓金及相關 稅費 (3)租賃合同范圍面積與實際項目用途和面積需要一致 (4)租賃合同的約定租期不能超過20年 (5)如涉及租賃以劃撥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租方需要取 得相關政府部門將劃撥土地進行出租的同意 (6)租賃村集體土地的,需取得村集體有效決議(村民會議三分之 二以上成員同意,或者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土地租賃合 同的出租方并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法所有者,因該出租方因尚未取得有效授權可能導致其無權出租。

最后,王小菊律師還提出了一個值得行業(yè)深思的問題,第三次國土調查后,電站土地性質發(fā)生變化,以前是合法的,現在土地性質發(fā)生變化,可能是限建或者禁止建設的性質,想要“以大代小”但是土地又不夠,不進行“以大代小”經濟性又不夠,目前還沒有相關的法律政策出臺,如何實施,值得深入地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