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印發(fā)《2024—2025年節(jié)能降碳行動方案》的通知
利好風電!天津發(fā)布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施方案征求意見
利好風電!天津發(fā)布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施方案征求意見5月28日,天津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發(fā)布關于征求《天津市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施方案》意見的公告。根據《國家發(fā)展
5月28日,天津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發(fā)布關于征求《天津市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施方案》意見的公告。
根據《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要求,為做好天津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落實工作,就《天津市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施方案》面向社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0年5月28日-6月5日。
天津市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戰(zhàn)略,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系,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fā)利用,按照《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fā)改能源〔2019〕807號)、《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fā)各省級行政區(qū)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通知》(發(fā)改能源〔2020〕767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加快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通過強制性手段和與之配套的市場化交易措施建立對可再生能源電力利用水平的約束性機制,有效提升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和消費的積極性,為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健康可持續(xù)性發(fā)展提供制度性保障。
(二)基本原則
1. 區(qū)域統籌,分解責任。根據國家下達我市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統籌測算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應完成的消納量。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通過一種或多種方式完成各自消納量。
2. 強化消納,跟蹤統計。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自行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計劃,并在所屬經營區(qū)電網企業(yè)統一組織下完成各自消納量。按月統計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消納量完成情況,及時發(fā)現解決存在的問題,確保按期完成消納任務。
3. 保障落實,鼓勵先進。對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規(guī)定最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包括總量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最低消納責任權重。鼓勵具備條件的市場主體自行確定更高的消納責任權重,超額完成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的消納量折算的能源消費量不計入能耗考核。
(三)工作目標
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不斷擴大本地和外調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比重。2020年,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占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達到14.5%,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占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達到14.0%。
二、消納責任權重及消納量分配
(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
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是指按省級行政區(qū)域對電力消費規(guī)定應達到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簡稱“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簡稱“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滿足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發(fā)電種類;滿足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包括除水電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發(fā)電種類。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售電企業(yè)和電力用戶協同承擔消納責任,各自完成本方案確定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最低消納量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最低消納量。
(二)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及消納量分配
1. 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量,具體如下
(1)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最低消納量=年售電量*總量最低消納責任權重;
(2)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最低消納量=年售電量*非水電最低消納責任權重。
2. 各類售電公司。包括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增量配電項目公司等。承擔與其年市場化交易電量相對應的消納量,具體如下
(1)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最低消納量=年市場化交易電量*總量最低消納責任權重;
(2)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最低消納量=年市場化交易電量*非水電最低消納責任權重。
各類售電公司在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天津市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電力交易中心”)參與交易時,自行納入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清單,交易信息均需向市電力交易中心備案 。
3. 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承擔與其年市場化交易電量相對應的消納量,具體如下
(1)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最低消納量=年市場化交易電量*總量最低消納責任權重;
(2)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最低消納量=年市場化交易電量*非水電最低消納責任權重。
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在市電力交易中心參與交易時,自行納入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清單。
4. 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yè)。除按上述第3條要求完成與其年市場化交易電量相對應的消納量外,還應額外承擔與其年自發(fā)自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量,具體如下
(1)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最低消納量=(年市場化交易電量+年自發(fā)自用電量)*總量最低消納責任權重;
(2)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最低消納量=(年市場化交易電量+年自發(fā)自用電量)*非水電最低消納責任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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