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印發(fā)《2024—2025年節(jié)能降碳行動方案》的通知
兩部委印發(fā)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
來源:新能源網
時間:2019-05-16 22: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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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委印發(fā)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昨日,大家期盼已久的配額制終于被落實了!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lián)合印發(fā)的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指出,各承擔消納責
昨日,大家期盼已久的配額制終于被落實了!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lián)合印發(fā)的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指出,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以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為主要方式完成消納量,同時可通過以下補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納量。
(一)向超額完成年度消納量的市場主體購買其超額完成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簡稱“超額消納量”),雙方自主確定轉讓(或交易)價格。
(二)自愿認購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簡稱“綠證”),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記為消納量。
根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確定和消納量核算方法,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總量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
其中,各省級行政區(qū)域內生產且消納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1)接入公共電網且全部上網的可再生能源電量,采用并網計量點的電量數(shù)據。
(2)自發(fā)自用(全部或部分,以下同)可再生能源電量(含就地消納的合同能源服務和交易電量),按電網企業(yè)計量的發(fā)電量(或經有關能源主管部門或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監(jiān)管機構認可),全額計入自發(fā)自用市場主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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