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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反補貼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來源:新能源網
時間:2019-01-18 17: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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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反補貼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剛剛,商務部發(fā)布了2019年第3號公告,決定自2019年1月20日起,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所適用的反補

剛剛,商務部發(fā)布了2019年第3號公告,決定自2019年1月20日起,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太陽能多晶硅所適用的反補貼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據公告,本次復審的補貼調查期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產業(yè)損害調查期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復審調查產品范圍與商務部2014年第4號公告公布的反補貼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范圍一致。復審調查的內容為,如果終止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實施的反補貼措施,是否可能導致補貼和損害的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商務部可以對本次復審過程中可能發(fā)現(xiàn)的其他補貼項目進行調查。

附公告原文

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3號 關于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反補貼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的立案公告

2014年1月20日,商務部發(fā)布2014年第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實施最終反補貼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4年1月20日起5年。

2018年10月9日,商務部發(fā)布2018年第77號公告,宣布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的反補貼措施將于2019年1月19日到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規(guī)定,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補貼稅有可能導致補貼和損害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的,反補貼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自該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國內產業(yè)或代表國內產業(yè)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反補貼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2018年11月16日,商務部收到江蘇中能硅業(yè)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代表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yè)正式遞交的反補貼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補貼措施,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的補貼可能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對中國產業(yè)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實施的反補貼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有關規(guī)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補貼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補貼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F(xiàn)有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于產業(yè)及產業(yè)代表性的規(guī)定,有資格代表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yè)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復審立案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商務部決定自2019年1月20日起,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所適用的反補貼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繼續(xù)實施反補貼措施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補貼期終復審調查期間,繼續(xù)按照商務部2014年第4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反補貼稅稅率,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征收反補貼稅。

二、復審調查期

本次復審的補貼調查期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產業(yè)損害調查期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三、復審調查產品范圍

本次復審調查產品范圍與商務部2014年第4號公告公布的反補貼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范圍一致。

四、復審內容

本次復審調查的內容為,如果終止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實施的反補貼措施,是否可能導致補貼和損害的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

商務部可以對本次復審過程中可能發(fā)現(xiàn)的其他補貼項目進行調查。

五、參加調查登記

利害關系方和利害關系國政府可于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登記參加本次反補貼期終復審調查。參加調查的利害關系方應根據《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補貼調查期內向中國出口或進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shù)量及金額、生產和銷售同類產品的數(shù)量及金額以及關聯(lián)情況等說明材料?!兜怯泤⒓诱{查的參考格式》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

本公告所指的利害關系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個人和組織。

六、查閱公開信息

利害關系方和利害關系國政府可在相關網站下載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電話0086-10-65197856)查找、閱覽、抄錄并復印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調查過程中,利害關系方和利害關系國政府可通過相關網站查閱案件公開信息,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查找、閱覽、抄錄并復印案件公開信息。

七、對立案的評論

利害關系方和利害關系國政府對本次調查的產品范圍及產品分類、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及其他相關問題如需發(fā)表評論,可于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0天內將書面意見提交至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八、調查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可以采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xiàn)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系方和利害關系國政府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為獲得本案調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務部通常在本公告規(guī)定的參加調查登記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的外國出口商或生產商、出口國政府、國內生產者和國內進口商發(fā)放調查問卷。參加調查登記的利害關系方和利害關系國政府也可以從相關網站下載調查問卷。

未進行調查登記的其他利害關系方和利害關系國政府可直接從相關網站下載,或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索取以上調查問卷,并按要求填報。

所有利害關系方和利害關系國政府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完整而準確的答卷。答卷應當包括調查問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保密信息的提交和處理

利害關系方和利害關系國政府向商務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務部提出對相關信息進行保密處理的請求并說明理由。如商務部同意其請求,申請保密的利害關系方和利害關系國政府應當同時提供該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關系方和利害關系國政府對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說明理由。如利害關系方和利害關系國政府提交的信息未說明需要保密的,商務部將視該信息為公開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和利害關系國政府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和利害關系國政府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調查期限

本次調查自2019年1月20日起開始,于2020年1月19日前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