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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類見成效 德國用40年、日本用27年、中國將用多少年?

來源:環(huán)保節(jié)能網(wǎng)
時間:2019-07-11 0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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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類見成效 德國用40年、日本用27年、中國將用多少年?固廢網(wǎng)訊:說起垃圾分類,不少人會第一時間想到德國和日本,這兩個以“工匠精神”著稱的國家,在垃圾分類方面同樣成績斐然。然而

固廢網(wǎng)訊:說起垃圾分類,不少人會第一時間想到德國和日本,這兩個以“工匠精神”著稱的國家,在垃圾分類方面同樣成績斐然。

然而,卻鮮有人知道,我國才是最先提出“垃圾分類”概念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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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57年7月12日,《北京日報》頭版頭條刊登了《垃圾要分類收集》一文,呼吁北京居民要對垃圾進行分類回收,這便是“垃圾分類”的問世。

在那個特殊的歷史時期,由于全社會物資的極度匱乏,老百姓通常出于節(jié)約意識,按照相關要求把牙膏皮、橘子皮、碎玻璃、舊報紙等生活垃圾分門別類地送到國營廢品站賣錢,就連爛掉的菜葉子也會撿出來喂雞喂鴨。

這些垃圾分類的舉動,不僅讓整個北京城的大街小巷井然有序,還吸引了不少外國人專程前來學習。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我國的垃圾分類理念,是處于全球領先地位的那一個。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經(jīng)濟得到快速發(fā)展,物資匱乏的日子漸行漸遠,垃圾分類也隨之被人們淡忘了一段時日。不過,隨著城市化率的進一步提高與物質生活的持續(xù)豐富與改善,越來越多的固體廢棄物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涌現(xiàn)于城市與城郊,“垃圾圍城”難題日益凸顯,不僅居民賴以生存的家園受到污染,城市的健康可持續(xù)發(fā)展也面臨挑戰(zhàn)。

于是,在千禧之年,垃圾分類被重新提上日程。

2000年4月,原建設部城市建設司在北京召開了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試點工作座談會,特別強調“在當前經(jīng)濟快速發(fā)展、公眾環(huán)境意識普遍提高的情況下,適時啟動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試點工作非常必要”,隨后將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杭州、南京、廈門、桂林等八個城市確定為全國首批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試點城市。各個城市也紛紛出臺相應的政策文件予以配合。

例如,北京自2000年起每年分配2000萬元的資金用于垃圾分類工作,并在市、區(qū)縣分別安排一定比例的專項經(jīng)費以保障工作的開展;同年,上海明確了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包括可燃垃圾、廢玻璃、有害垃圾等等;2002年,廣州率先在國內組建了垃圾處理監(jiān)管機構,完成多個專項法規(guī)標準的制定,并建立評價制度。杭州等其他城市也均有所動作。

雖然一些城市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相應的運輸設備與基礎設施也在不斷完善,但是從全國范圍來看,我國垃圾分類的收效并不理想,很多城市甚至曾于中途數(shù)次放棄,有的城市還干脆把工作重點轉向末端分類,對源頭分類則不抱指望。

另外,從民眾角度看,很多人對于垃圾分類的印象,都是聲勢浩大地在身邊運動式發(fā)生,卻一次又一次地無疾而終。2014年8月,人民日報主管的《民生周刊》雜志上刊登了一篇名為《14年,北京只是多了幾個垃圾桶》的文章,用平實的文字反映出,城市垃圾分類正陷入“原地踏步”的困境中。

個中原委,值得我們深思。

誠然,掣肘垃圾分類深入推進的因素很多,但導致垃圾分類原地踏步的根本原因,還是在于居民未能有效參與進來。

眾所周知,垃圾分類是一項系統(tǒng)性工程,前后涉及到多個環(huán)節(jié)。而居民的分類投放是整個過程的第一步,更是基礎所在。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居民不按照規(guī)定進行分類的情況卻頻頻發(fā)生。

以北京為例,2010年有關部門曾在600個試點社區(qū)的1.3萬余戶居民中對垃圾分類做過一項調查,結果顯示,在居民投放垃圾后,仍然需要保潔員和垃圾分類綠袖標指導員進行二次分揀,而二次分揀的垃圾規(guī)模所占比例高達75.6%。這一態(tài)勢在兩年后的回訪中仍未得到明顯改觀——2012年,某民間環(huán)保組織對北京60個垃圾分類試點小區(qū)做了一番深入調研后發(fā)現(xiàn),在檢查的240個廚余垃圾桶中,有39%的廚余垃圾桶里的垃圾是完全混合的,而完全分開的廚余垃圾僅占1%。

事實上,北京只是冰山一角,倘若放眼全國,其他城市的進展也不容樂觀。

也正因為如此,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網(wǎng)站上刊文,指出了生活垃圾分類中存在的四個主要問題,其中有兩個與居民有關:一是居民意識與工作推動脫節(jié),分類習慣尚未養(yǎng)成;二是社區(qū)居民主體作用發(fā)揮不足。

當然,造成民眾意識樹立緩慢與習慣難以養(yǎng)成的原因同樣錯綜復雜。有研究顯示,影響居民垃圾分類行為意向的因素包括道德約束、政策法規(guī)、環(huán)保意識、環(huán)境知識、宣傳導向等諸多方面;而從居民自身角度看,沒有太多時間和精力、占用過多的家里空間、對垃圾分類認識不到位、重視程度不夠等,都是阻礙他們積極參與并持之以恒的“攔路虎”。

不過,倘若站在經(jīng)濟學的視角來審視這一問題,我們還可以探索出一些有意思的新結論。

深入分析之前,先來問個問題:如果一個群體有著共同的利益,那么他們一定會為實現(xiàn)這個利益而共同努力嗎?

這個問題或許有點晦澀,在此我們不妨用例子來詮釋:比如,住在同一座樓里的鄰居看到走廊燈壞了,會一起湊錢把燈修好;持有同一家公司股票的人,會齊心協(xié)力扶持該股票的價格;所有消費者會組織起來同售賣偽劣產(chǎn)品的商家作斗爭;全世界無產(chǎn)者會聯(lián)合起來反對資本家的剝削……這些情景,在現(xiàn)實中一定會發(fā)生嗎?

答案是,很難。

這就涉及一個經(jīng)濟學概念——集體行動的困境。這個詞語最早出自著名經(jīng)濟學家曼瑟爾·奧爾森的代表作《集體行動的邏輯》一書中。

在《集體行動的邏輯》出版之前,對于本節(jié)開頭的那個問題,學界通常都默認答案是肯定的,即一個具有共同利益的群體,必然會為實現(xiàn)這個共同利益采取集體行動。然而,奧爾森在深入研究后發(fā)現(xiàn),這個貌似合理的假設并不能很好地解釋和預測集體行動的結果,許多合乎集體利益的集體行動并沒有如期發(fā)生,反倒是個人自發(fā)的自利行為會對整個集體帶來不利甚至是有害的影響——哪怕是所有人都知道,如果大家能夠達成合作,人人都會從中獲益,但在缺乏協(xié)作和可信的相互承諾的情況下,每一個人都會選擇背叛對方,進而導致理想的結果難以實現(xiàn)。

這便是“集體行動的困境”,之所以會如此,是因為群體收益的公共特性。具體來說,如果一個人的活動能夠增進他所在群體的利益,那么在他個人所付出的成本與整個群體獲得的收益是等價的條件下,他只能獲得集體所獲收益中的一個極小份額,而其他成員無論是否付出了成本,都能均等地分享群體所獲收益。與此同時,群體的規(guī)模越大,分享利益的人就越多,實際付出成本的人獲益份額也就越小。這就決定了群體中每個成員都有“搭便車”及坐享其成的行為傾向,自然也就不會為增進群體的共同利益而采取行動。

“濫竽充數(shù)”的南郭先生就是典型案例:雖然不會吹竽,卻照樣混入了宮廷樂隊之中;雖然他并沒有參加樂隊合奏這個集體行動,但仍然可以分享到君王的獎賞。

回到垃圾分類這件事上來,不難發(fā)現(xiàn),居民在進行垃圾分類過程中,同樣也面臨著集體行動的困境。雖然有不少居民與二次分揀員都會認真積極地執(zhí)行,并付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但更多的人卻為了自己省事而不愿主動進行垃圾的分類投放,只是簡單地把希望寄托在別人身上,并期待分享社會福利改善的成果。久而久之,有效的集體行動就難以形成,致使每一次垃圾分類行動都是“雷聲大雨點小”,無法真正落地。

這正是限制我國垃圾分類的最大阻力。

其實不僅我國,集體行動的困境在任何一個地方都客觀存在。但日本和德國的實踐表明,這種困境并非不能克服,完全可以通過一系列措施來有效解決。

結合已有研究,主要有兩種路徑可供參考:

其一,第三方的強制執(zhí)行。

按照英國社會學家托馬斯·霍布斯的觀點,要想維持社會內部和平與進行外部防御,唯一的道路是“把大家所有的權力和力量付托給某一個人或一個能通過多數(shù)的意見把大家的意志化為一個意志的多人組成的集體……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從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斷服從于他的判斷”,而這也是第三方強制執(zhí)行的理論根基。

對此,我們可以理解為由政府公共權力來對公眾行為進行強制性管理。于垃圾分類而言,雖然居民自發(fā)地執(zhí)行是最理想的結果,但由于集體行動困境的存在,使得政府部門的強制推行極為必要,具體方式則是制定相關法律法規(guī)與政策措施,并嚴格執(zhí)行。

放眼那些垃圾治理成就顯著的國家和地區(qū),政策法律的強制力在居民意識的建立與習慣的養(yǎng)成上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例如,日本為了推行垃圾分類,制定了許多堪稱“苛刻”的法律條文,而日本居民在長期的法律約束和宣傳引導影響下才有所成效;再如臺北,先后出臺了“垃圾不落地”與“強制分類”政策,不僅垃圾費要隨袋征收,還強制要求那些錯過垃圾投放時間的居民,自己將易腐爛的垃圾存儲在冰箱里,等待下一次投放。

其二,選擇性激勵。

奧爾森認為,選擇性的激勵會驅使?jié)撛诩w中的理性個體采取有利于集團的行動,而這些選擇性的激勵“既可以是消極的,也可以是積極的,既可以通過懲罰那些沒有承擔集團行動成本的人來進行強制,也可以通過獎勵那些為集體利益而出力的人來進行誘導。”這種理念在垃圾分類過程中也是適用的。

在“消極的激勵”上,典型例證便是法律法規(guī)中提到的對于不遵守分類的行為進行處罰。例如,日本《廢棄物處理法》規(guī)定,亂丟棄廢棄物者將被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000萬日元;如亂丟棄廢棄物者為企業(yè)或社團法人,將重罰3億日元;還要求公民對亂丟棄廢棄物者進行舉報,等等。

相比之下,我國“消極激勵”的法律規(guī)定和懲罰力度都稍顯不足,特別是垃圾分類試點城市的處罰措施大多都是不了了之,這就難以對居民形成有效的約束和激勵。不過從現(xiàn)實角度出發(fā),過分的負面激勵容易引起居民的對立情緒,同時在相關的教育指導尚未普及之時,“消極激勵”的推行也難以服眾。所以,這種負面激勵的收效不樂觀也是意料之中。

至于“積極的激勵”,典型做法是依靠資金的投入補貼,比如飲料瓶押金返還等措施,這類方式通常會在垃圾分類初期備受歡迎。此外,我國一些城市在推行垃圾分類過程中,還充分結合互聯(lián)網(wǎng)新興技術做出了不少的創(chuàng)新,如上海的“綠色賬戶”、北京的垃圾智慧分類模式等等,而居民可以用垃圾分類所獲的積分去兌換購物卡、手機充值卡等獎勵。

然而,這種正向的激勵方式同樣面臨著不少問題,比如一旦補貼力度下降,居民行為的可持續(xù)性就會受到挑戰(zhàn),而那些對新技術新事物不太敏感的老年人,很可能對這種正向激勵無動于衷。

所以,在選擇運用“消極的”或是“積極的”激勵之前,應完善激勵的前提條件,如全面的教育指導、完善的基礎設施等等,在此基礎上權衡出合理的激勵措施與獎懲力度,就像奧爾森所說:“價值較小的制裁或獎勵不足以動員一個潛在集團”。

除了第三方強制執(zhí)行與選擇性激勵外,充分發(fā)揮各種自主組織的積極作用也是破解“集體行動困境”的一種方法。在垃圾分類先進國家和地區(qū),除了政府的強制推行外,這類組織功不可沒。例如,在德國,包裝協(xié)會、汽車工業(yè)聯(lián)合會、紡織服裝工業(yè)聯(lián)合會等多個行業(yè)協(xié)會或商會組織,都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落實過程中貢獻了自己的力量;而在臺北,環(huán)保志愿者與環(huán)保團體在垃圾分類回收的輿論宣傳、監(jiān)督監(jiān)管上,立下了汗馬功勞。

上述種種,都值得我們學習借鑒。

眼下,我國正在經(jīng)歷新一輪垃圾分類運動,但這次,不同以往。

相信上海人最有感觸。

7月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正式開始實施,這一條例被稱為“史上最嚴垃圾分類措施”,個人或單位未按規(guī)定分類投放垃圾的,都將面臨處罰。其中,個人最高會被罰款200元;運輸企業(yè)“混裝混運”行為逾期不改正的,最高會被罰款5萬元;生活垃圾末端處置企業(yè)未落實分類處理且逾期不改正的,最高會被罰款50萬元,情節(jié)嚴重的將被吊銷生活垃圾經(jīng)營服務許可證。

“第三方的強制執(zhí)行”已正式上線,未來很可能還會向北京及其他城市推廣?;蛟S,我們距離沖破“集體行動困境”的日子已經(jīng)不遠了。

這是我國正式開展垃圾分類的第20個年頭。順便提一句,垃圾分類見成效,日本用了27年,德國用了40年,而我國經(jīng)濟發(fā)展與社會進步的很多方面,進度都要快于發(fā)達國家。

希望若干年后再回首,我們不要仍然只是“多了幾個垃圾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