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能源汽車

南京市2016新能源汽車推廣計劃及補貼細則

來源:新能源汽車網(wǎng)
時間:2016-06-20 10:00:57
熱度:

南京市2016新能源汽車推廣計劃及補貼細則6月16日,南京市交通運輸局發(fā)布關于印發(fā)《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通知顯示,南京市計劃2016年計劃推

6月16日,南京市交通運輸局發(fā)布關于印發(fā)《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通知顯示,南京市計劃2016年計劃推廣總數(shù)為2502輛,其中公交車500輛、各類專用車500輛、企業(yè)及私人乘用車1502輛。對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計劃總量為3000根,其中交流樁2200根,直流樁800根。

對于純電動乘用車的補貼分為1.5/2.3/3萬三個等級,續(xù)航里程大于50公里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的補貼為1.5萬,同時對乘用車提出了最高時速不低于100公里的速度要求。對新能源的客車的補貼標準最低為2萬元,最高為15萬元。給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專用車、貨車每輛補貼1.5萬元;純電動專用車、貨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助400元(最高補貼不超過3萬元)。在燃料電池方面,乘用車補貼6萬,輕型客車、貨車補貼8萬,大中型客車、中重型貨車補貼10萬。

要求地方財政(含省、市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售價的60%(以銷售發(fā)票為準),其中市財政補貼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售價的30%。

南京市財政資金對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充電樁充電功率給予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4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6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省、市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公告原文:

關于印發(fā)《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qū)(開發(fā)區(qū))財政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市各有關部門:

根據(jù)省財政廳、省經(jīng)濟信息化委員會《2016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蘇財工貿(mào)〔2016〕13號)等文件精神,經(jīng)市政府同意,現(xiàn)將《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南京市財政局 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

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6年6月15日

附件:

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jù)省財政廳、省經(jīng)濟和信息化委員會《2016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蘇財工貿(mào)[2016]1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一、省、市財政補貼對象

省、市(含區(qū),下同)財政資金補貼對象為本市范圍內(nèi)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置新能源乘用車。

以財政性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的,省、市財政均不再給予購車補貼。

各類企事業(yè)單位、社團組織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均按屬地原則申請省、市財政補貼資金。其中:省屬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yè)購買新能源汽車,地方性補貼由省財政全額負擔。

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符合省經(jīng)信委、省能源局等部門制定的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驗收細則及南京市相關要求。

二、省、市財政補貼政策

(一)省級財政資金補貼標準見《2016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蘇財工貿(mào)[2016]13號)

(二)市財政資金補貼標準:

1、車輛購置補貼標準

各類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標準詳見附件1。

我省地方財政(含省、市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售價的60%(以銷售發(fā)票為準),其中市財政補貼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售價的30%。

2、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

市財政資金對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充電樁充電功率給予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4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6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省、市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納入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需滿足上級規(guī)定的技術要求。

(三)相關補貼政策

1、根據(jù)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計劃,2016年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總量為2502輛(見附件2),市區(qū)財政按總量和車型計劃給予補貼。

2、2016年我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計劃總量為3000根,其中交流樁2200根,直流樁800根,市區(qū)財政按總量和充電樁種類給予補貼。

3、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的市區(qū)(包括開發(fā)區(qū)、園區(qū))分擔政策:

(1)2016年購置新能源公交車的補貼全部由市級承擔。

(2)新五區(qū)(指縣改區(qū),包括開發(fā)園區(qū))購置除公交車以外的新能源汽車補貼全部由五區(qū)承擔。

(3)新能源汽車補貼市級和主城區(qū)的分擔比例:私人乘用車按購買者的戶籍或暫住地,按市區(qū)5:5分擔;其他各類新能源汽車補貼(主要為出租車、專用車、企業(yè)乘用車)按公司注冊地市區(qū)7:3分擔。

(4)充電設施補貼,按照充電設施所在區(qū),市級和主城區(qū)按照5:5分擔。新五區(qū)的充電設施補貼由五區(qū)承擔。

三、省、市財政補貼資金申報、撥付流程

(一)省、市級財政補貼實行分級申報制度:

1、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按屬地所在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申請,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匯總后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屬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yè)消費者直接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

2、新能源汽車私人消費者由經(jīng)銷商向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匯總后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汽車銷售機構 (4S店)以扣除補貼后的價格與私人消費者結算。

3、充換電設施補貼資金由承建服務運營單位向充換電設施所在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申請,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匯總后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省、市財政補貼實行按季度申領。各區(qū)財政局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于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nèi),向市財政局和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本地區(qū)申請撥付資金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車輛購置)(附表3—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充電設施建設)(附表3—2)和相關申請材料,以及本地區(qū)財政補貼資金安排方案。

(三)新能源汽車消費者的省、市級補貼由區(qū)財政撥付到位。

充電設施省、市補貼資金由所在區(qū)財政部門撥付給承建服務運營單位。

省屬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yè)的省級補貼,由市財政向企業(yè)所屬集團公司或主管部門撥付。

(四)2017年3月底前,由市財政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lián)合向省財政廳和省經(jīng)濟和信息化委提交我市2016年度新能源汽車省級補貼資金清算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及市、區(qū)補貼資金安排情況及每季度詳細申報材料進行清算,多撥的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結轉下年使用,少撥的予以補足。

四、申請省、市財政補貼材料

1、公共領域消費者申請新能源汽車購置省、市財政補貼資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車輛購置)(附表3—1)和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附件4-1);

(2)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fā)票等憑證復印件;

(4)注冊地公安部門核發(fā)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5)車輛用途及車輛運營相關資質(zhì)證明;

(6)提交材料真實性及5年內(nèi)不轉讓車輛的承諾;

(7)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shù)、售后服務能力、質(zhì)保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需生產(chǎn)廠家蓋章);

(8)經(jīng)營車輛租賃業(yè)務的企業(yè),需提供相關資質(zhì)證明,并保障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

(9)省屬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yè)購買新能源汽車的,需由所屬集團公司或主管部門向市級相關部門提出申請。

(10)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2、汽車銷售機構(4S店)申請私人領域新能源乘用車車輛購置財政補貼資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車輛購置)(附表3—1)和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附件4-1);

(2)銷售機構(4S店)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fā)票等憑證復印件;

(4)注冊地公安部門核發(fā)的機動車號牌、登記證書和行駛證復印件;

(5)購車者身份證、戶口簿或暫住證復印件(非本地戶籍的需一并提供一年以上的在寧社會保險基金繳納證明);

(6)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shù)、售后服務能力、質(zhì)保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需生產(chǎn)廠家蓋章);

(7)提交材料真實性及5年內(nèi)不轉讓車輛的承諾;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申請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的承建運營單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充電設施建設)(附表3—2)和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附表4-2)

(2)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

(3)項目備案批復文件復印件;

(4)項目建設和運營規(guī)劃書;

(5)建設成本預算,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fā)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6)市、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組織的項目驗收合格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其他要求

(一)享受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注冊地限于本市范圍內(nèi),且5年內(nèi)不得轉讓(購買者因企業(yè)破產(chǎn)等原因確需轉讓的需報市、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xié)調(diào)小組辦公室備案,且只能在注冊地范圍內(nèi)轉讓);新能源客車及專用車使用范圍僅限于本市范圍;非注冊地戶籍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申請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需在注冊地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享受省、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原則上不得移除,因規(guī)劃調(diào)整等原因確需移除的需報市、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xié)調(diào)小組辦公室備案,具體按《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執(zhí)行。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chǎn)企業(yè)應保障產(chǎn)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務能力,在我市建有1個以上的服務站,并負責對廢舊電池進行回收和處理;應按照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要求對消費者提供質(zhì)量保證。購置新能源客車或?qū)S密嚨钠髽I(yè)或單位應具備正常使用相關車輛的能力和正當合理用途,并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營運車輛應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guī)定。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保障充電設施正常安全使用。

六、申請省、市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銷售機構、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無法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運行、汽車技術參數(shù)不滿足要求等騙取財政補貼獎勵資金的,將追繳補貼獎勵資金、取消補貼獎勵資格,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jiān)督辦法》予以處罰。

七、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國家、省若出臺新政策則按新政策執(zhí)行。

附件1:

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標準

一、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

二、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等客車

推廣應用補助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