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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2017年新能源汽車地方補貼按國標1:0.5執(zhí)行

來源:新能源汽車網(wǎng)
時間:2017-07-05 15: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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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2017年新能源汽車地方補貼按國標1:0.5執(zhí)行 從廣州市發(fā)改委了解到,廣州市發(fā)布《2016、2017年新

從廣州市發(fā)改委了解到,廣州市發(fā)布《2016、2017年新能源汽車購置地方財政補貼標準的通知》,通知指出,2016與2017年地方財政補貼按當年國標1:0.5執(zhí)行。另外,根據(jù)《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增量指標競價收入資金管理辦法》,市財政對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車給予1萬元/輛的補貼,地方財政補貼包括該部分補貼。詳情如下:

廣州市新能源汽車發(fā)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我市2016、2017年新能源汽車購置地方財政補貼標準的通知

各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jù)《財政部科技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見附件1)、《財政部科技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見附件2)要求,經(jīng)市政府同意,現(xiàn)將2016、2017年我市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地方財政補貼標準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車輛生產(chǎn)企業(yè)是申請、使用地方財政補貼的責任人,車輛生產(chǎn)企業(yè)所在地在廣州以外的,須在我市設立一家全資銷售公司,負責車輛銷售、地方財政補貼申領等工作。

二、本通知所指的地方財政補貼僅用于補貼車輛購置。車輛生產(chǎn)企業(yè)(包括其在我市設立的全資銷售公司)需按扣除國家、地方補貼(中小客車總量調控增量指標競價收入1萬元/輛的補貼除外)后的價格向車輛購置單位或個人銷售,并據(jù)不含任何補貼的實際銷售價格開具車輛銷售發(fā)票。不得以任何形式由購置單位、個人直接或間接承擔財政補貼。

三、申請本通知地方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必須相應符合財建〔2015〕134號文、財建〔2016〕958號文的有關技術要求。

四、2016年地方財政補貼標準為財建〔2015〕134號文規(guī)定的2016年中央財政單車補貼標準的50%。

五、2017年地方財政補貼標準為財建〔2016〕958號文規(guī)定的2017年中央財政單車補貼標準的50%。

六、根據(jù)《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增量指標競價收入資金管理辦法》,市財政對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車給予1萬元/輛的補貼,地方財政補貼包括該部分補貼。

七、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地方財政補貼,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yè)類專用車除外),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車輛獲得行駛證的年度執(zhí)行。

八、有關地方財政補貼申領、撥付及管理細則另行制定。

附件:1.財政部科技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2.財政部科技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廣州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7月5日

附件1:財政部_科技部_工業(yè)和信息化部_發(fā)展改革委關于2016.doc

附件1-1: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附件1.doc

附件1-2: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附件2.doc

附件1-3: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附件3.doc

附件2: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doc

附件2-附件:2017補貼方案及產(chǎn)品技術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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