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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法 小規(guī)模

來源:新能源網
時間:2024-08-17 12: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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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538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相關規(guī)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以選擇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fā)電單位生產的電力。 【小型水力發(fā)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fā)電單位】 2.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xù)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來水。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瓶裝、桶裝礦泉水、純凈水的仍可比照自來水簡易征收辦法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6.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二、財稅【2009】9號文件從2009年1月1日起開始執(zhí)行,對原實行簡易征收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執(zhí)行期未滿但納稅人申請取消原簡易征收辦法恢復為正常計算繳納稅款的,可以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原簡易征收辦法。 三、參照上面相關規(guī)定,對于實行簡易征收辦法的一般納稅人,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年銷售額的標準。但是,如果你單位打算取消簡易征收辦法,可以按照財稅【2009】9號文件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