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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膏板免稅政策開普票的依據(jù)是什么

來源:新能源網
時間:2024-08-17 11: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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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膏板免稅政策開普票的依據(jù)是什么【專家解說】:增值稅普通發(fā)票是一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應稅服務時,所開具和收取的業(yè)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jù),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zhí)

【專家解說】:增值稅普通發(fā)票是一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應稅服務時,所開具和收取的業(yè)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jù),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zhí)法檢查的重要依據(jù)。收到此類發(fā)票的企業(yè)可以按我國的所得稅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在所得稅前列支。如果沒有取得任何發(fā)票,是不能在所得稅前列支的,在所得稅匯繳時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通常在購買方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或者個人的時候,或者購買方經營范圍以外的采購,需要開具普通發(fā)票給購買方,購買方入費用或者成本在所得稅前列支。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貨物銷售給增值稅臨時(暫認定)一般納況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與銷售給正式的一般納稅人一樣,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但下列情況不得開具專用發(fā)票:
(1)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2)銷售免稅項目;
(3)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4)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7)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8)商業(yè)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的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fā)票;
(9)生產經營機器、機車、汽車、輪船、鍋爐等大型機械、電子設備的工商企業(yè),直接銷售給使用單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