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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事故應急預案應多長時間演練一次

來源:新能源網(wǎng)
時間:2024-08-17 11: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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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事故應急預案應多長時間演練一次【專家解說】: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依據(jù):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六十九條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

【專家解說】: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依據(jù):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六十九條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后納入國家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內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或者納入相應的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釋義】本條是關于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制定、不同級別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所制定預案應當納入的體系,以及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進行應急演練的規(guī)定。
……………………
要求使用單位針對每類設備每年至少應當開展一次應急演練。目前,一般情況下使用單位每年宜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依據(jù):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61號
第四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tǒng)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yī)院、養(yǎng)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fā)電廠(站)和電網(wǎng)經(jīng)營企業(yè);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chǎn)、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chǎn)、加工企業(yè);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fā)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fā)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xiàn)場,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