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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鳩三權分立學說的內容和意義

來源:新能源網(wǎng)
時間:2024-08-17 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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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鳩三權分立學說的內容和意義【專家解說】:資產階級國家政治制度和政權結構的基本原則和組織形式。按照這一理論原則,資產階級將國家權力劃分為既相互獨立又相互制約的三個部分:立法、行

【專家解說】:資產階級國家政治制度和政權結構的基本原則和組織形式。按照這一理論原則,資產階級將國家權力劃分為既相互獨立又相互制約的三個部分:立法、行政、司法。并建立相應的國家機關,分別行使這三個方面的權力。資產階級國家在憲法上規(guī)定:立法權,即國家制定、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權力,由議會行使。行政權,即治理整個國家內政外交的權力。這一實際主宰資產階級國家的政治、經濟、軍事和外交等大權的機構,就是資產階級國家的中央政府。司法權,即監(jiān)督法律的執(zhí)行和行使審判的權力,由法院行使。三權之間,既相互分立,各有自己的職權范圍,又相互制約,任何一方的權力都受到另一方的限制。這就是資產階級國家所謂分權和制衡原則。 三權分立,作為一種學說,由十七世紀英國資產階級唯物主義哲學家和政治學家洛克首創(chuàng)的,十八世紀法國著名的啟蒙學家孟德斯鳩則發(fā)展和完善了這一理論。洛克和孟德斯鳩的分權說,是當時新興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君主專制,限制和反對王權,爭取政治統(tǒng)治權的思想武器,具有歷史進步性。隨著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發(fā)展,資產階級在現(xiàn)代的代議制國家里奪得了獨占的政治統(tǒng)治。洛克和孟德斯鳩的分權說,已經成為近代資產階級國家政治制度的理論依據(jù),成為資產階級國家政權組織結構的基本原則。 三權分立,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內容是,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獨立、互相制衡。三權分立制度的理論基礎是17—18世紀西歐資產階級革命時期英國資產階級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國資產階級啟蒙學者孟德斯鳩提出的分權學說。這一學說基于這樣一個理論前提,即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所以,國家權力應該分立,互相制衡。資產階級的思想家們希望據(jù)此建立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英法資產階級革命和美國獨立戰(zhàn)爭以后,三權分立成為資產階級建立國家制度的根本原則。在當代,盡管西方國家的政治制度發(fā)生了很大變化,但三權分立仍然是它的一個根本特點。對于這種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認為只有實行三權分立,才是民主和法治的標志;不實行這種制度,就是專制。 如何看待西方國家以分權學說為指導建立的這種政治制度?我國能不能實行它?對這個問題,我們的部分干部和群眾在思想上還沒有完全搞清楚。 應該看到,三權分立學說作為西方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斗爭的理論武器,曾經起到了進步的歷史作用;這一學說提出的為了防止權力濫用,必須對權力加以限制和監(jiān)督的思想,對于人們探索國家權力的監(jiān)督問題不無啟發(fā)。但是,三權分立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是西方資本主義民主形式,不符合我國國情,不應照搬。這是因為: 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西方主要國家都根據(jù)三權分立原則建立政治制度,有其深刻的經濟和政治根源。同以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的經濟生活所導致的利益多元化的狀況相適應,資產階級內部從來就存在有大量的政治派別和利益集團,這是資本主義社會的一個重要特點。在確立和發(fā)展資本主義民主的過程中,資產階級通過分權制約的方式來協(xié)調內部不同利益的沖突,防止某個集團或階層的專制,維護資產階級的長久統(tǒng)治。三權分立是同資本主義經濟和政治特征相適應的基本政治制度。它并不是像許多西方政治家和思想家所宣傳的那樣是一種抽象的、超越社會制度的、可以到處套用的、甚至是唯一的民主模式。鄧小平指出,以搞不搞三權分立“來判斷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边@是其一。 其二,隨著資產階級政黨政治的發(fā)展,三權分立制度已經同資產階級多黨制溶為一體。三權分立框架內的權力制約,實質是資產階級政黨之間的競斗。例如,今天的美國,立法權(國會)和行政權(總統(tǒng))之間的制約,基本上是民主黨和共和黨之間的制約。西方政治家和思想家在宣揚三權分立時,是同鼓吹多黨制相結合的。在他們看來,實行三權分立,必須實行多黨制。 其三,三權分立本質上是占社會少數(shù)的資產階級所享有的民主形式,總統(tǒng)也好,首相也好,議員也好,大法官也好,都是資產階級的政治家或代表人物。廣大的人民群眾在這種制度內的作用和影響是無足輕重的。 其四,這種制度的根本缺陷在于,一是影響國家權力的統(tǒng)一,特別在一些重大問題上,往往造成幾個權力機關各說一套,多個聲音,造成社會上人們的思想混亂,無所適從。這是西方國家普通民眾對政治冷漠的一個重要原因。二是由于三權之間的互相牽扯,往往導致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現(xiàn)象發(fā)生。 我國實行的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則基礎上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一方面體現(xiàn)了最廣泛的人民民主:人民代表大會由廣大的人民群眾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jiān)督。另一方面,又保證了人民意志的統(tǒng)一和國家權力的統(tǒng)一,保證了決策的效率: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其他權力機關由它產生、對它負責,按照職能分工協(xié)調一致工作。這種制度使占社會絕大多數(shù)的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其他勞動群眾真正成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歷史和現(xiàn)實都表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們已經找到的、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能夠保證人民群眾當家作主,有效管理國家和社會的根本政治制度。這種制度同西方國家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是有著本質區(qū)別的。我們可以理直氣壯地說,在這種制度內部,我們完全可能、也有能力解決好權力的監(jiān)督問題,而不必采用三權分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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