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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人員的管轄范圍是什么!?在線等

來源:新能源網
時間:2024-08-17 09: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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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人員的管轄范圍是什么!?在線等【專家解說】:市容人員管理范圍及內容:第九條 城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做到整潔、完好、美觀。第十條 城市中建

【專家解說】:市容人員管理范圍及內容: 第九條 城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做到整潔、完好、美觀。 第十條 城市中建筑物的設計風格和色調應當符合城市規(guī)劃要求,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應當與周圍市容環(huán)境相協調。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其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責任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定期進行清洗、粉刷和修飾。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和重點地區(qū)的臨街建筑物的屋頂、陽臺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構筑物。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和重點地區(qū)的臨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裝窗欄、空調外機、遮陽棚等設施,應當保持其安全、整潔,不得影響行人通行。城市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qū)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須經市容環(huán)衛(wèi)主管部門同意,并保持周圍環(huán)境衛(wèi)生整潔。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樹木和護欄、電線桿、路牌等設施上晾曬、吊掛物品。 第十二條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筑物需要與街道分界的,應當因地制宜,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第十三條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地設置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huán)境衛(wèi)生、消防、供水、排水、燃氣等各類公用設施的,應當符合有關規(guī)定和規(guī)范的要求,保持設施完好、整潔和安全;出現污染、損毀、移位或者丟失,影響市容的,產權單位、維護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復位或者補設。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廣場、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擺攤設點、銷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經依法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或者舉辦活動的,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和要求進行。臨街商場、門店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外墻擺攤經營、作業(yè)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五條 在城市市區(qū)運行的車輛,應當保持外觀整潔,車身不整潔的,應當及時清洗、維修。運載散體、流體物質的車輛,必須有嚴實密封的防護設施,不得有泄漏、遺撒物,污染路面。 第十六條 城市夜景照明設施應當統一規(guī)劃。規(guī)劃區(qū)域內道路、廣場、綠地、建筑物、構筑物等設置景觀燈光設施的,應當符合城市照明規(guī)劃要求。有條件的城市應當根據需要將景觀燈光設施納入集中控制系統。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應當統一規(guī)劃,并按照規(guī)定的要求和期限設置。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標志等牌匾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戶外廣告、牌匾、燈箱、畫廊、標語、宣傳欄等戶外設施的設置人應當加強設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觀、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第十八條 市容環(huán)衛(wèi)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劃設置公共信息欄,供市民發(fā)布信息,并負責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樹木、地面、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設施上刻畫、涂寫、張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