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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環(huán)境保護論文5000字左右,急急急!

來源:新能源網(wǎng)
時間:2024-08-17 10: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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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環(huán)境保護論文5000字左右,急急急!【專家解說】:與物關系的變化:從物權法到環(huán)境資源法 --魚蝦苗增殖放流的法律思考-----------------------------

【專家解說】:與物關系的變化:從物權法到環(huán)境資源法 --魚蝦苗增殖放流的法律思考 -------------------------------------------------------------------------------- 內容摘要 魚蝦苗放流大海是傳統(tǒng)法律解釋不了的事件。這使得環(huán)境資源法浮出水面來。反映了人與物的關系從所有、利用和限制到所有、利用、限制、保護和涵養(yǎng)的變化歷程。從物權法到環(huán)境資源法反映了人與物關系的變化和人類的反思。物權法不是萬能的,而環(huán)境資源法也不是萬能的。在私法中過多地加入環(huán)境資源法的內容,會搞得物權法不倫不類;反之,過分強調公權力在環(huán)境資源法中的作用也同樣會使得環(huán)境資源法的目的難以達到。要正確認識物權法和環(huán)境資源法的關系以及公民個體對于環(huán)境改善的作用。 關鍵詞 物權,環(huán)境資源法,放流增殖 據(jù)報載,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捕撈船只的增加,捕撈新技術的應用,海洋環(huán)境的惡化,萊州灣漁業(yè)資源日漸減少,經濟魚類在渤?;拘尾怀婶~汛,產量越來越低,已嚴懲威脅到全市的漁業(yè)水產和沿海漁民的生存和發(fā)展。面對嚴峻形勢,萊州市從1994年開始利用人工育苗技術對日本車蝦、海蜇進行增殖放流,收到明顯成效。據(jù)了解,這樣的放流,萊州市每年都要進行。[1]類似的放流在廣東也每年進行。[2] 深圳市農林漁業(yè)局和香港漁農自然護理署工作人員在深圳東部海岸大鵬灣海域舉行粵港聯(lián)合增殖放流行動,將600萬尾對蝦苗、10萬尾紅鰭笛鯛魚苗、1000萬粒扇貝和30噸花蛤苗放流到大海中。粵港兩地漁業(yè)主管部門希望這次大規(guī)模的放流行動,能緩解漁業(yè)資源日益衰退的危機。[3] 在物權法上,很難解釋象魚蝦苗放流這樣的行為。其是民事行為嗎?其是民事法律行為嗎?其行為的物權法律性質為何? 第一,增殖放流這不是拋棄。拋棄是棄之不要,而放流的目的是為了增殖,恢復生態(tài),提高漁業(yè)產量;第二、增殖放流不是養(yǎng)殖。養(yǎng)殖是養(yǎng)殖人在固定的可控制的水域里進行的生產活動,而人工放流不是可以控制的,一旦放流,任其生長繁衍,自由流動;第三,增殖放流不是遺失。遺失是非處于本人的意思而脫離占有,而這些魚苗蝦苗是人們故意放入大海的;四、增殖放流不是埋藏。埋藏是認為地將一物隱藏于另一物,而以上的放流增殖顯然不是。這是一種新型的人與物的關系,這是傳統(tǒng)物權法無法解釋的問題,這是人與物關系的新發(fā)展,是一種對自然資源進行涵養(yǎng)的關系。 人與物的傳統(tǒng)關系及法律反應 人是大自然中力量最為強大的。人的力量強大表現(xiàn)在:(1)人是有組織的動物。一個人力量單薄不可為的,在強大的組織面前,任何龐大的物也會土崩瓦解;人類組織了公司、政府、社團等等組織,這些組織的力量之龐大顯然是單個人的力量所不及的;(2)人是有智慧的動物。人可以做出許多發(fā)明創(chuàng)造,高度組織加上高度創(chuàng)造,人可以在地球上上至太空,下達地下;足跡便兩極,身影現(xiàn)深海;遇山炸山,遇水搭橋;截大江,鉆山洞;平天塹,填鴻溝;天空中龐大的鐵飛機轟鳴飛行,空氣中無線電波亂竄。人的力量可謂大矣!是故,在龐大的人力面前,魚蝦捕撈殆盡,山野鳥獸無蹤……從前不能為之的今日可以為之:例如對電磁波的利用;從前人類獲取的能力較弱,今天則能力較強:比如捕殺鯨魚,可以動用現(xiàn)代武器,捕撈規(guī)模巨大;從前人類反作用于自然界的效果較小,今天則效果巨大:比如修建大壩、大江截流,建設核反應堆等;從前物的利用中污染較小,今天則污染嚴重:海水受到油污和大陸排放水的污染,天空則有大氣污染、二氧化碳過度排放產生溫室效應等等。 隨著人類對自然的利用能力增大,物的形態(tài)狀況也發(fā)生了重大的變化。起初,人類利用的物為自然物,如牛、羊,而現(xiàn)在物的形態(tài)也是今非昔比變化莫測。比如小到看不見之微生物,大到萬噸巨輪、摩天大樓、千里石油管線;長久者有黃金、土地,短暫者有性質易變之化合物;有自然者如牛、羊,但也有制造者如汽車、機器。利用方式也有重大差別。有自然利用者如用牛耕地,也有組合才能利用者如電燈和電源、汽車與汽油。 隨著人類對自然反作用力加大,自然的面貌打上了人類活動的深深印記。大山穿洞大江截流;森林砍伐,青山變禿山;掘地三尺,深地里鉆石被開采、石油被吸出;波濤萬頃之中建立石油鉆井平臺;爛泥灘上樹起鋼筋混凝土大廈。按照現(xiàn)代社會的速度,人類的組織能力加上強大的科技能力,長城恐怕不到一個月就能建成。 人類社會之初,總認為大自然提供了無窮無盡的財富。肆意向大自然索取。結果大自然不但資源耗費殆盡,而且引起了氣候變化。臺風暴雨、山體滑坡、赤潮等等,無不是大自然對人類行為的一種懲罰性的回應。 反映在法律之中,初始階段,人類僅僅在物權法之中,對于過分索取的行為加以限制。例如,法國基于三種理由對所有權加以限制,其中分別是根據(jù)所有物的性質加以限制;根據(jù)濫用權利禁止的原則加以限制;根據(jù)法定的理由加以限制。例如,《法國森林法》L.311-1條第1款規(guī)定:“如無特別的行政授權,任何個人不得行使拔除或開發(fā)其樹木的權利,或行使終止其土地用于森林業(yè)目的的權利?!盵4]根據(jù)“所有權承擔義務”這一新時代的立法精神,德國法院從1987年以來的幾個案件中對不動產所有權創(chuàng)立了“情勢限制性”(Situationsgebundheit)理論,或者稱之為不動產所有權的“情勢義務”理論。該理論的基本含義是:每一塊不動產都和它的位置、狀況、地理環(huán)境、風景、大自然等因素、也就是它的“情勢”密切聯(lián)系在一起。因此,不動產所有權人在行使其權利時必須考慮到這些情勢,必須遵守因情勢限制性而產生的社會性義務,并只能在其特定情勢下從土地取得收益和為處分。一個理智的人總會根據(jù)其不動產的位置與公共福利的關系作出如何正確地行使其權力的判斷。該理論強調不動產所有權的享有和行使必須服從于社會的平等和公眾的利益。[5]中國傳統(tǒng)法律中也有對于魚網(wǎng)的密度進行的限制。但是,總的來說,當時的法律主旨仍然在保護所有和利用的階段。對于自然界的萬物,人類總認為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所以許多物進入不了物權法調整的視野之中。例如海洋是共用物;水是共用物等等。[6] 人類對限制人對物的過分利用的法律(限制所有權、限制所有權的取得方式等)僅僅開始在傳統(tǒng)法律中修修補補地進行。當時,在人與物的利用關系中,物權法居于核心的地位。 人與物的現(xiàn)代關系及法律反應 但是現(xiàn)代階段,人類已經意識到危機的存在,人開始對人與物的關系的反思,并且隨之發(fā)生了人類行為方式的變化。2005年日本世博會結束以后,所有最堅固的鋼架或最漂亮的展館都將無一例外被拆得片甲不留,甚至因建設而被移動的土石、樹木也將在展后的一年中被原樣移栽回去。從展館上使用的可解體再利用的鋼鐵構架、廢紙再制成的館墻外壁與孟買麻材料制成的內部結構,到為展覽提供的風力發(fā)電機,整個展館建筑在拆除后都會再次銷售和利用,廢棄物為零。[7] 這樣,人和物關系的就從第一個歷史時期過度到了新的歷史時期,即從人對物的所有、利用和限制時期到所有、利用、限制、保護和涵養(yǎng)時期。在法律的反應上,從僅僅是在物權法刑法中進行支離破碎的規(guī)定,從私權救濟和私權限制的角度保護環(huán)境到產生新的法律門類--環(huán)境資源法。 所有+利用+限制(民法、刑法等傳統(tǒng)法) 所有+利用+限制+保護+涵養(yǎng)(環(huán)境資源法、城市規(guī)劃法等現(xiàn)代法) 在人與物的關系發(fā)展史上,物權法和環(huán)境資源法都居于重要地位。環(huán)境資源法與物權法相比有許多共同點,都是調整人與物的關系;從對所有權的限制和相鄰權的保護來看,環(huán)境法在內容和功能上與物權法的承繼關系。但是環(huán)境法是物權法所不能為的情況下產生的,就象勞動法和勞動契約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民法侵權法、產品質量法和民法買賣法的關系一樣,前者的產生都是由于后者的功能不足以完成現(xiàn)代社會的需要。 但是,物權法和環(huán)境資源法最大的不同之處在于物權法的核心仍然是“所有+利用”;而環(huán)境資源法的核心是“保護+涵養(yǎng)”。兩者的區(qū)別主要可以概括為: 1、物權法為傳統(tǒng)法,而環(huán)境資源法為新興法。物權的產生有幾千年的歷史,而環(huán)境資源法更多地是工業(yè)社會以后環(huán)境狀況嚴重惡化以后產生的。 2、物權法為微觀法,而環(huán)境資源法為宏觀法。物權強調的是一個一個的民事主體的利益,關心的是“相鄰通風采光”、“逾界自落果實所有權歸屬”、“典物維護修繕”等這樣個體的、特定化的物的問題,而較少關注諸如“地殼”、“生物圈”、“生物多樣性”、“大氣質量”等這樣宏觀的問題;[8]而環(huán)境資源法較多地關注這樣的宏觀問題。 3、物權法為私法,而環(huán)境資源法為公法。物權法關注的私權利;而環(huán)境資源法關注的是公權力為主;兩者出發(fā)點不同。一個人受到鄰地工廠噪音影響睡不著覺,可能對于國家、社會、大自然都算不上什么大事,但是,對于這個個體的私權利來說卻是天大的事。 4、物權法為個體效益法;而環(huán)境資源法為社會效益、自然效益法。物權法要關注個體追求財富的愿望,以及保護合法財富,保護財富的安全流轉;環(huán)境資源法更多關注社會和自然的效益。 5、物權法為個體權利和全體義務;環(huán)境資源法為全體權利全體義務。[9] 要正確認識物權法和環(huán)境資源法的關系 物權法不可能包羅萬象,物權法的生存空間要受到限制,但是不能否認物權法的重要性。物權法和環(huán)境資源法兩者都要強調。環(huán)境法是約束力,而物權法是擴張力。物權主體作為私權主體,盡可能想擴大自己的權利。例如捕魚的時候,肯定想提高魚的產量,于是,如果沒有約束力,捕魚者利用炸魚、毒魚、電魚、強光照射魚等無所不用其極。 環(huán)境法的約束力 物權法的擴張力 一個和諧發(fā)展的社會中,是必須強調物權法的擴張力;同時要強調環(huán)境法的約束力。一方面要鼓勵保護人們去追求財富、創(chuàng)造財富、利用財富;同時要防止為了追求財富破壞環(huán)境和破壞人類生存空間的現(xiàn)象。 環(huán)境法的約束力要起作用。在法國現(xiàn)代社會,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的限制越來越多。尤其是針對不動產權利的行使(危險或有害健康的工業(yè)的限制、城市規(guī)劃的規(guī)則、風景的保護等等)。[10], 這種限制目前正在從傳統(tǒng)的地役權、相鄰關系所達到的環(huán)境效果[11]轉化為基于環(huán)境資源法、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等公法的限制。這就是物權的擴張力和環(huán)境資源法的約束力的體現(xiàn)。同時也正是人與物的法律關系的反應由傳統(tǒng)法中對人的行為的部分限制到現(xiàn)代法的全面監(jiān)督和控制人對物的利用行為的轉變。 兩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 一,認為環(huán)境保護等僅僅是公權力行使的,而忽視私權在環(huán)境保護中的重大作用。政府的重要作用必須要肯定。但是也不能過分強調。有的學者提出,面對那由以構成“以無數(shù)方法和在空前規(guī)模上改造其環(huán)境的能力”的權利能量,人類唯一的選擇是動用他們建造的政治大廈,用權力控制權利。如果說人類曾經因采用了以權利制約權力的辦法為經濟和社會的發(fā)展創(chuàng)造了條件,那么當這種發(fā)展帶來的消極影響已經超過了人類生存環(huán)境所能容納的范圍的時候,人類便不得不更多地倚重權力,給權利以必要的限制。[12] 對此,筆者認為,“水能載舟,亦能覆舟”,政府在治理環(huán)境的時候有重大作用,在污染的時候也時常有大的作為。事實上,許多污染正是權力不受約束造成的,例如,許多城市政府的亮化工程,給天空帶來了“光污染”,[13]導致候鳥遷徙出現(xiàn)偏差;因此,現(xiàn)在更加應該用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利來約束公權力,防止公權力的濫用破壞環(huán)境;當然,同時以合法權力來限制權利的不當使用。浙江寧波海洋局執(zhí)法部門查處部分漁民非法電魚毒魚即是一例。 我國農業(yè)學大寨,又造了多少梯田;而今又退耕還林還草。當年東北大砍森林,造就了一系列“勞?!?,而后又成為了“造林勞?!?當年大張旗鼓地鼓勵生育,狠批馬寅初;而今又計劃生育。在綱領性的法律中可以談人類,而操作中制度化建設的時候,環(huán)境資源法不能空談人類。人類是由一個一個的個體的人組成的,不關心個體的人而空談人類,那連人類也關心不了。[14] 要防止政府借口環(huán)保等公權力來對私權利進行不正當?shù)募s束。例如微型車排放超標問題,有些廠家即使已經達到了排放標準,有關市政府也不允許銷售,這就是借口環(huán)保來干涉正常的經營活動,以達到地方保護的目的。 二,認為要賦予物權法以過多的職能,認為物權法應適應時代發(fā)展,強調物權的“綠色性”,甚至要制定“綠色”的民法典,更有甚者,要規(guī)定環(huán)境民事權。[15] 筆者認為,一個民法典或者是物權法典不可能承載這么多的內容。民法典和物權法是保護私權的,但是已經形成了其固有的結構模式和權利體系。即使其中有限制所有權行使的部分內容,還有民法侵權法目前可以承載一部分環(huán)境侵權訴訟保護的職能,但是其基本的出發(fā)點也不是為了保護環(huán)境,而是保護另一個私權人的利益。如果非要在民法典中或者是物權法中加上“環(huán)境民事權”之類的東西,只會使民法典或者是物權法不倫不類。 [參考文獻] [1] 鄭瀛。再論物權法的發(fā)展趨勢[J].青島:中國海洋大學學報(社科版)。1999.4 [2] 萊州十年放流效果顯著[N].北京:中國漁業(yè)報。2003.6.16 [3] 徐祥民。對公民環(huán)境權的幾點疑問[J].北京:中國法學。2004.2 [4] 徐祥民。張峰。質疑公民環(huán)境權[J].上海:法學2004.2 [5] 徐祥民。告別傳統(tǒng)。厚筑義務之堤[J].鄭州:鄭州大學學報。2002.2 [6] 林剛。物權理論:從所有到利用的轉變[J].重慶:現(xiàn)代法學。1994.01 [7] 韓彥。移動夢想與均衡社會[N].北京:經濟觀察報。2005.1.10 [8] 陳冬。小魚與大壩的對話[J].濟南:法學論壇。 2003.3 [9] 呂忠梅。關于物權法的“綠色思考”[J].北京:中國法學。2000.05. [10] 關濤。作為生存法的不動產物權法[J].北京:中國法學。1999. [11] 尹田。法國物權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2] 周楠。羅馬法原論(上冊)[M].北京:商務印書館。 1994 [13] 孫憲忠。德國當代物權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14] 孫憲忠。中國物權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5] [意]彼得羅·彭梵得:羅馬法教科書[M].黃風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 [16] [德]耶林。為權利而斗爭[C].胡寶海譯。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2)。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注釋: [1] 中國漁業(yè)報,2003年6月16日 [2] 信息時報,2003年06月09日 [3]《南方日報》,2004年6月11日。 [4] 參見尹田:《法國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33-134頁。 [5] 參見孫憲忠:《當代德國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90頁。 [6] 參見[意]彼得羅·彭梵得:《羅馬法教科書》,黃風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9月第1版,第204頁。 [7] 青島市一些做法和這種思路是反其道而行之。青島市為了美化香港路,從海邊挑選大的怪石堆放在路邊,以制造“野趣”。筆者認為這些石頭應在它本來的地方。另外,許多城市廣泛引種國外草種,大面積搞草坪也是和自然背道而馳。參見韓彥:移動夢想與均衡社會,載《:經濟觀察報》2005年1月10日。 [8] 這就是筆者對關濤先生觀點不敢茍同的重要原因。參見氏著:《作為生存法的不動產物權制度》,《中國法學》1999年第1期。 [9] 參見徐祥民:《對 “公民環(huán)境權”的幾點疑問》,載《中國法學》,2004年第2期。 [10] 參見尹田:《法國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33頁。 [11] 參見關濤先生對地役權對環(huán)境保護所起的作用的論述。見關濤:《作為生存法的不動產物權制度》,《中國法學》1999年第1期。 [12] 筆者認為,公權力限制私權的不當行使;同樣,私權利也要約束公權力,這些在環(huán)境資源法中都是必要的,不能片面強調某一方面。參見徐祥民:《對 “公民環(huán)境權”的幾點疑問》,載《中國法學》,2004年第2期。 [13] 郝洛西:《中國城市亮化工程的若干問題》,清華大學學報,2000年第40卷第s1期。 [14] 對于公權力對于私權利的侵犯和干涉,德國民法學者耶林有精彩的論述。參見[德]耶林:《為權利而斗爭》,胡寶海譯,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版。 [15] 相關論文見呂忠梅:《綠色“民法典的制定--21世紀環(huán)境資源法展望》,《鄭州大學學報》,2002年02期;呂忠梅:《關于物權法的”綠色思考“》,《中國法學》2000年05期;曹明德、徐以祥:《中國民法法典化與生態(tài)保護》,載《現(xiàn)代法學》2003年第4期;徐以祥:《生態(tài)保護的民法學思考》,《寧波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3年01期;關濤:《作為生存法的不動產物權制度》,《中國法學》1999年第1期。這些文章都認為要賦予物權法以捍衛(wèi)環(huán)境的職能。反對意見參見孫憲忠:《中國物權法總論》第2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