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簡介自2005年以來,稅務總局總體上明確以廢棄動植物油生產的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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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脂生產企業(yè)有哪些稅收優(yōu)惠政策?

來源:新能源網
時間:2024-08-17 12: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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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脂生產企業(yè)有哪些稅收優(yōu)惠政策?【專家解說】:消費稅
政策簡介自2005年以來,稅務總局總體上明確以廢棄動植物油生產的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
關于明確廢棄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征消

【專家解說】:消費稅 政策簡介 自2005年以來,稅務總局總體上明確以廢棄動植物油生產的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 關于明確廢棄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適用范圍的通知(財稅[2011]46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 為方便稅收征管,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利用廢棄的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0]118號)所稱“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圍明確如下: 一、餐飲、食品加工單位及家庭產生的不允許食用的動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廢棄油、地溝油和抽油煙機凝析油等。 二、利用動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廢棄物處理提煉的油脂,以及肉類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非食用油脂。 三、食用油脂精煉加工過程中產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雜質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櫚酸化油、棕櫚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脫臭餾出物等。 四、油料加工或油脂儲存過程中產生的不符合食用標準的油脂。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關于對利用廢棄的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0]11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對利用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F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從2009年1月1日起,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 (一)生產原料中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生產的純生物柴油符合國家《柴油機燃料調合生物柴油(BD100)》標準。 二、對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組分調合生產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費稅。 三、從2009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發(fā)前,生物柴油生產企業(yè)已經繳納的消費稅,符合本通知第一條免稅規(guī)定的予以退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2006)(國稅函[2006]1183號)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費稅問題的請示》(青國稅發(fā)〔2006〕165號)收悉,批復如下: 根據《汽油、柴油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國稅發(fā)〔1998〕192號)的規(guī)定,以動植物油為原料,經提純、精煉、合成等工藝生產的生物柴油,不屬于消費稅征稅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39號) 你局《關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費稅有關問題的請示》(川國稅發(fā)[2004]58號)收悉,批復如下: 根據《汽油、柴油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國稅發(fā)[1998]192號)規(guī)定,四川省古杉化學油脂有限公司生產的"生物柴油"不屬于柴油消費稅征稅范圍。因此,同意你局意見,對四川省古杉化學油脂有限公司生產的"生物柴油"不征收消費稅。 增值稅-政策簡介 自2008年7月1日以來,以廢棄油生產的生物柴油(需要符合相關條件),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自2011年起以廢棄油生產的燃料、飼料油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深入貫徹節(jié)約資源和保護環(huán)境基本國策,大力發(fā)展循環(huán)經濟,加快資源節(jié)約型、環(huán)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對農林剩余物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進行調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適用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F將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銷售自產的以建(構)筑廢物、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稅。生產原料中建(構)筑廢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構)筑廢物為原料生產的建筑砂石骨料應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術要求;以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筑砂石骨料應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術要求。 二、對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征增值稅。垃圾處理是指運用填埋、焚燒、綜合處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對垃圾進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業(yè)務;污泥處理處置是指對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進行穩(wěn)定化、減量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業(yè)務。 三、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一)利用工業(y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生產的電力或熱力。發(fā)電(熱)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資源。 (二)以餐廚垃圾、畜禽糞便、稻殼、花生殼、玉米芯、油茶殼、棉籽殼、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機廢水、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資源發(fā)酵產生的沼氣為原料生產的電力、熱力、燃料。生產原料中上述渣),包括利用上述資源發(fā)酵產生的沼氣為原料生產的電力、熱力、燃料。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生產燃料的資源比重不低于60%. 上述涉及的生物質發(fā)電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發(fā)電有關管理規(guī)定》(發(fā)改能源[2006]13號)要求,并且生產排放達到《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03)第1時段標準或者《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01)的有關規(guī)定。利用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產企業(yè)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三)以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為原料生產的干化污泥、燃料。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四)以廢棄的動物油、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飼料級混合油。飼料級混合油應達到《飼料級 混合油》(NY/T 913-2004)規(guī)定的技術要求,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90%. (五)以回收的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yè)油料。生產企業(yè)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以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為原料生產的乳化油調和劑及防水卷材輔料產品。生產企業(yè)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七)以人發(fā)為原料生產的檔發(fā)。生產原料中90%以上為人發(fā)。 四、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農作物秸稈等3類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生產的木(竹、秸稈)纖維板、木(竹、秸稈)刨花板,細木工板、活性炭、栲膠、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為原料生產的箱板紙。 五、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蔗渣為原料生產的蔗渣漿、蔗渣刨花板及各類紙制品。生產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以粉煤灰、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氧化鋁、活性硅酸鈣。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25%. (三)利用污泥生產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四)以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瓷絕緣子、煅燒高嶺土。其中瓷絕緣子生產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燒高嶺土生產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五)以廢舊電池、廢感光材料、廢彩色顯影液、廢催化劑、廢燈泡(管)、電解廢棄物、電鍍廢棄物、廢線路板、樹脂廢棄物、煙塵灰、濕法泥、熔煉渣、河底淤泥、廢舊電機、報廢汽車為原料生產的金、銀、鈀、銠、銅、鉛、汞、錫、鉍、碲、銦、硒、鉑族金屬,其中綜合利用危險廢棄物的企業(yè)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以廢塑料、廢舊聚氯乙烯(PVC)制品、廢橡膠制品及廢鋁塑復合紙包裝材料為原料生產的汽油、柴油、廢塑料(橡膠)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紙漿、鋁粉、汽車用改性再生專用料、摩托車用改性再生專用料、家電用改性再生專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專用料、化纖用再生聚酯專用料(雜質含量低于0.5?J/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樹脂(乙醛質量分數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上述廢塑料綜合利用生產企業(yè)必須通過ISO9000、ISO14000認證。 (七)以廢棄天然纖維、化學纖維及其制品為原料生產的纖維紗及織布、無紡布、氈、粘合劑及再生聚酯產品。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八)以廢舊石墨為原料生產的石墨異形件、石墨塊、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劑。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樹梢、樹皮、樹葉、樹根及藤條、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頭)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條、木竹截頭、鋸沫、碎單板、木芯、刨花、木塊、篾黃、邊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質低于針、闊葉樹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級但具有一定利用價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東北、內蒙古地區(qū)按LY/T1 505—1999標準執(zhí)行,南方及其他地區(qū)按LY/T1369—1999標準執(zhí)行)、小徑材(指長度在2米以下或徑級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條、松木桿、腳手桿、雜木桿、短原木等)和薪材。 “農作物秸稈”,是指農業(yè)生產過程中,收獲了糧食作物(指稻谷、小麥、玉米、薯類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類、糖料、煙葉、藥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殘留的莖稈。 “蔗渣”,是指以甘蔗為原料的制糖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纖維50%左右的固體廢棄物。 “煙塵灰”,是指金屬冶煉廠火法冶煉過程中,為保護環(huán)境經除塵器(塔)收集的粉灰狀殘料物。 “濕法泥”,是指濕法冶煉生產排出的污泥,經集中環(huán)保處置后產生的中和渣,且具有一定回收價值的污泥狀廢棄物。 “熔煉渣”,是指在鉛、錫、銅、鉍火法還原冶煉過程中,由于比重的差異,金屬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屬錠,而比重較小的硅、鐵、鈣等化合物浮在金屬表層形成的廢渣。 七、本通知所稱綜合利用資源占生產原料的比重,除第三條第(一)項外,一律以重量比例計算,不得以體積比例計算。 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單獨核算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一般納稅人同時生產增值稅應稅產品和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產品而存在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時,按下列公式對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進行劃分: 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產品的銷售額合計÷當月無法劃分進項稅額產品的銷售額合計 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應單獨核算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凡未單獨核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guī)定的退(免)稅政策。 九、申請享受本通知規(guī)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納稅人,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納稅人生產、利用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的建設項目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編制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且已獲得經法律規(guī)定的審批部門批準同意。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納稅人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等環(huán)境保護法律法規(guī)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環(huán)保部門相應的行政處罰。 (三)生產過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處理設施,且生產排放達到《城鎮(zhèn)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 (四)申請享受本通知規(guī)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已送交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資質認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并已取得該機構出具的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及本文件規(guī)定的生產工藝要求的檢測報告。 (五)申請享受本通知規(guī)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應當在初次申請時按照要求提交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有關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備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有關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備案。具體數據要求和提交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通知。 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可根據本通知規(guī)定并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商同級財政部門制定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免)稅管理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十一、本通知規(guī)定的增值稅退(免)稅事宜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現行有關規(guī)定辦理。各級稅務機關應采取嚴密措施加強對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企業(yè)的動態(tài)監(jiān)管,不定期對企業(yè)生產經營情況[包括本通知第九條第(五)項要求提交的數據]、納稅申報情況和退稅申報情況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凡經核實納稅人有弄虛作假騙取享受本通知規(guī)定的增值稅政策的,稅務機關追繳其此前騙取的退稅稅款,并自納稅人發(fā)生上述違法違規(guī)行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guī)定增值稅政策的資格,且納稅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十二、本通知中所列各類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等,如在執(zhí)行過程中有更新、替換,統一按新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執(zhí)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不再另行發(fā)文明確。 十三、本通知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執(zhí)行;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和第五條其他款項規(guī)定的政策自2011年8月1日起執(zhí)行。納稅人銷售(提供)本通知規(guī)定的免稅產品(勞務),如果已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應將專用發(fā)票追回后方可申請辦理免稅。凡專用發(fā)票無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不予免稅。 十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8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蔗渣為原料生產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114號)自2011年1月1日起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08-12-09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進一步推動資源綜合利用工作,促進節(jié)能減排,經國務院批準,決定調整和完善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增值稅政策。同時,為了規(guī)范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認定管理,需對現行相關政策進行整合。現將有關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統一明確如下: 一、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對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yè)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水源進行回收,經適當處理后達到一定水質標準,并在一定范圍內重復利用的水資源。再生水應當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準》(SL368—2006)的有關規(guī)定。 (二)以廢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生產的膠粉。膠粉應當符合GB/T19208—2008規(guī)定的性能指標。 (三)翻新輪胎。翻新輪胎應當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規(guī)定的性能指標,并且翻新輪胎的胎體100%來自廢舊輪胎。 (四)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產品。 特定建材產品,是指磚(不含燒結普通磚)、砌塊、陶粒、墻板、管材、混凝土、砂漿、道路井蓋、道路護欄、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溫材料、礦(巖)棉。 二、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征增值稅。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加工處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關規(guī)定的水質標準的業(yè)務。 三、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以工業(yè)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應當符合GB10621—2006的有關規(guī)定。 (二)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垃圾用量占發(fā)電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產排放達到GB13223—2003第1時段標準或者GB18485—2001的有關規(guī)定。 所稱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秸桿、樹皮廢渣、污泥、醫(yī)療垃圾。 (三)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 (四)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廢舊瀝青混凝土用量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五)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并且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對經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工藝生產水泥產品的企業(yè),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 摻兌廢渣比例=(生料燒制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生料數量+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 2.對外購熟料經研磨工藝生產水泥產品的企業(yè),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 摻兌廢渣比例=熟料研磨過程中摻兌廢渣數量÷(熟料數量+熟料研磨過程中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 四、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退役軍用發(fā)射藥為原料生產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軍用發(fā)射藥在生產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二)對燃煤發(fā)電廠及各類工業(yè)企業(yè)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副產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鈣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濃度不低于15%)、硫酸銨(其總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三)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在生產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用量占發(fā)電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五)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 (六)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具體范圍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執(zhí)行。 五、對銷售自產的綜合利用生物柴油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綜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柴油。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六、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的粘土實心磚、瓦,一律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采取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窯法工藝生產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規(guī)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七、申請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五條規(guī)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發(fā)改環(huán)資[2006]1864號)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并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否則不得申請享受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 八、本通知規(guī)定的增值稅免稅和即征即退政策由稅務機關,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及相關財政機關分別按照現行有關規(guī)定辦理。 九、本通知所稱廢渣,是指采礦選礦廢渣、冶煉廢渣、化工廢渣和其他廢渣。廢渣的具體范圍,按附件2《享受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廢渣目錄》執(zhí)行。 本通知所稱廢渣摻兌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計算,不得以體積計算。 十、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guī)定的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第三條至第五條規(guī)定的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執(zhí)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部分資源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4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xù)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實行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6]2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4]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材產品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151號)、《國家稅務總局對利用廢渣生產的水泥熟料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批復》(國稅函[2003]11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利用廢渣生產的水泥中廢渣比例計算辦法的批復》(國稅函[2004]4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資源綜合利用建材產品和廢渣范圍的通知》(國稅函[2007]44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用廢液(渣)生產白銀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116號)相應廢止。 附件:1.享受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 2.享受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廢渣目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企業(yè)所得稅 政策簡介 自2008年以來,以廢棄動植物油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國家及行業(yè)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yè)當年收入總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資源綜合利用的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現就有關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資源綜合利用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是指企業(yè)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目錄(2008年版)》(以下簡稱《目錄》)規(guī)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國家及行業(yè)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yè)當年收入總額。 二、經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按《目錄》規(guī)定認定的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企業(yè)(不包括僅對資源綜合利用工藝和技術進行認定的企業(yè)),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可按本通知規(guī)定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 三、企業(yè)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認定程序,按《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發(fā)改環(huán)資〔2006〕1864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四、2008年1月1日之前經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認定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的企業(yè),應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的規(guī)定,重新辦理認定并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方可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 五、企業(yè)從事非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取得的收入與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取得的收入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 六、稅務機關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實行備案管理。備案管理的具體程序,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七、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的企業(yè)因經營狀況發(fā)生變化而不符合《目錄》規(guī)定的條件的,應自發(fā)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停止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 八、企業(yè)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目錄》規(guī)定條件,采用欺騙等手段獲取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或者因經營狀況發(fā)生變化而不符合享受優(yōu)惠條件,但未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的,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九、稅務機關應對企業(yè)的實際經營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稅務機關發(fā)現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認定有誤的,應停止企業(yè)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并及時與有關認定部門協調溝通,提請糾正,已經享受的優(yōu)惠稅額應予追繳。 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通知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十一、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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