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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污染問題?

來源:新能源網
時間:2024-08-17 1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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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污染問題?【專家解說】:地下水質量標準 發(fā)布時間:2005-12-1 9:22:00 來源: Quality standard for ground water (GB

【專家解說】:地下水質量標準 發(fā)布時間:2005-12-1 9:22:00 來源: Quality standard for ground water (GB/T14848-93 1993-12-30實施) 本標準規(guī)定了地下水的質量分類,地下水質量監(jiān)測、評價方法和地下水質量保護;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適用于地下熱水、礦水、鹽鹵水。 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 1993—12—30批準 1994—10—01實施 1 引言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fā)地下水資源,防止和控制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建設,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是地下水勘查評價、開發(fā)利用和監(jiān)督管理的依據。 2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2.1 本標準規(guī)定了地下水的質量分類,地下水質量監(jiān)測、評價方法和地下水質量保護。 2.2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適用于地下熱水、礦水、鹽鹵水。 3 引用標準 GB5750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4 地下水質量分類及質量分類指標 4.1 地下水質量分類 依據我國地下水水質現(xiàn)狀、人體健康基準值及地下水質量保護目標,并參照了生活飲用水、工業(yè)、農業(yè)用水水質最低要求,將地下水質量劃分為五類。 Ⅰ類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適用于各種用途。 Ⅱ類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適用于各種用途。 Ⅲ類以人體健康基準值為依據。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及工、農業(yè)用水。 Ⅳ類以農業(yè)和工業(yè)用水要求為依據。除適用于農業(yè)和部分工業(yè)用水外,適當處理后可作生活飲用水。 Ⅴ類不宜飲用,其他用水可根據使用目的選用。 4.2 地下水質量分類指標(見表1) 表1 地下水質量分類指標 項目序號 類別 標準值 項目 Ⅰ類 Ⅱ類 Ⅲ類 Ⅳ類 V類 1 色 (度) ≤5 ≤5 ≤15 ≤25 >25 2 嗅和味 無 無 無 無 有 3 渾濁度 (度) ≤3 ≤3 ≤3 ≤10 >10 4 肉眼可見物 無 無 無 無 有 5 pH 6.5~8.5 5.5~6.5, 8.5~9 〈5.5,>9 6 總硬度(以CaCO3計)(mg/L) ≤150 ≤300 ≤450 ≤550 >550 7 溶解性總固體(mg/L) ≤300 ≤500 ≤1000 ≤2000 >2000 8 硫酸鹽(mg/L) ≤50 ≤150 ≤250 ≤350 >350 9 氯化物(mg/L) ≤50 ≤150 ≤250 ≤350 >350 10 鐵(Fe)(mg/L) ≤0.1 ≤0.2 ≤0.3 ≤l.5 >1.5 11 錳(Mn)(mg/L) ≤0.05 ≤0.05 ≤0.1 ≤1.0 >1.0 12 鋼(Cu)(mg/L) ≤0.01 ≤0.05 ≤1.0 ≤1.5 >1.5 13 鋅(Zn)(mg/L) ≤0.05 ≤0.5 ≤1.0 ≤5.0 >5.0 14 鋁(Mo)(mg/L) ≤0.001 ≤0.01 ≤0.1 ≤0.5 >0.5 (續(xù)表1) 項目序號 Ⅰ類 Ⅱ類 Ⅲ類 Ⅳ類 V類 15 鈷(Co)(mg/L) ≤0.005 ≤0.05 ≤0.05 ≤1.0 >1.0 16 揮發(fā)性酚類(以苯酚)(mg/L) 0.001 0.001 0.002 ≤0.0l 0.01 17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mg/L) 不得檢出 ≤0.1 ≤0.3 ≤0.3 >0.3 18 高錳酸鹽指數(shù)(mg/L) ≤1.0 ≤2.0 ≤3.0 ≤10 >10 19 硝酸鹽(以N計〕(mg/L) ≤2.0 ≤5.0 ≤20 ≤30 >30 20 亞硝酸鹽(以N計)(mg/L) ≤0.001 ≤0.01 ≤0.02 ≤0.1 0.1 21 氨氮(NH4)(mg/L) ≤0.02 ≤0.02 ≤0.2 ≤0.5 >0.5 22 氟化物(mg/L) ≤1.0 ≤1.0 ≤1.0 ≤2.0 >2.0 23 碘化物(mg/L) ≤0.1 ≤0.1 ≤0.2 ≤1.0 >1.0 24 氰化物(mg/L) ≤0.001 ≤0.01 ≤0.05 ≤0.1 >0.1 25 汞(Hg)(mg/L) ≤0.00005 ≤0.0005 ≤0.001 ≤0.001 >0.001 26 砷(As)(mg/L) ≤0.005 ≤0.01 ≤0.05 ≤0.05 >0.05 27 硒(Se)(mg/L〕 ≤0.01 ≤0.01 ≤0.01 ≤0.1 >0.1 28 鎘(Cd)(mg/L) ≤0.0001 ≤0.001 ≤0.01 ≤0.01 >0.01 29 鉻(六價)(Cr6+)(mg/L〕 ≤0.005 ≤0.01 ≤0.05 ≤0.1 >0.1 30 鉛(Pb)(mg/L) ≤0.005 ≤0.01 ≤0.05 ≤0.1 >0.1 31 鈹(Be)(mg/L) ≤0.00002 ≤0.0001 ≤0.0002 ≤0.001 >0.001 32 鋇(Ba)(mg/L) ≤0.01 ≤0.1 ≤1.0 ≤4.0 >4.0 33 鎳(Ni)(mg/L) ≤0.005 ≤0.05 ≤0.05 ≤0.1 >0.1 34 滴滴涕(μg/L〕 不得撿 ≤0.005 ≤1.0 ≤1.0 >1.0 35 六六六(μg/L) ≤0.005 ≤0.05 ≤5.0 ≤5.0 >5.0 36 總大腸菌群(個/L) ≤3.0 ≤3.0 ≤3.0 ≤100 >100 37 細菌總數(shù)(個/rnL) ≤100 ≤100 ≤100 ≤1000 >1000 38 總 放射牲(Bq/L) ≤0.1 ≤0.1 ≤0.1 >0.1 >0.1 39 總ß放射性(Bq/L) ≤0.1 ≤1.0 ≤1.0 >1.0 >1.0 根據地下水各指標含量待征,分為五類,它是地下水質量評價的基礎。以地下水為水源的各類專門用水,在地下水質量分類管理基礎上,可按有關專門用水標準進行管理。 5 地下水水質監(jiān)測 5.1 各地區(qū)應對地下水水質進行定期檢測。檢驗方法,按國家標準GB5750《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執(zhí)行。 5.2 各地地下水監(jiān)測部門,應在不同質量類別的地下水域設立監(jiān)測點進行水質監(jiān)測,監(jiān)測頻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豐、枯水期)。 5.3 監(jiān)測項目為:PH、氨氮、硝酸鹽、亞硝酸鹽、揮發(fā)性酚類、氰化物、砷、汞、鉻(六價)、總硬度、鉛、氟、鎘、鐵、錳、溶解性總固體、高錳酸鹽指數(shù)、硫酸鹽、氯化物、大腸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區(qū)主要水質問題的其它項目。 6 地下水質量評價 6.1 地下水質量評價以地下水水質調查分析資料或水質監(jiān)測資料為基礎,可分為單項組分評價和綜合評價兩種。 6.2 地下水質量單項組分評價,按本標準所列分類指標,劃分為五類,代號與類別代號相同,不同類別標準值相同時,從優(yōu)不從劣。 例:揮發(fā)性酚類Ⅰ、Ⅱ類標準值均為O.OO1mg/L,若水質分析結果為O.OO1mg/L時,應定為Ⅰ類,不定為Ⅱ類。 6.3 地下水質量綜合評價,采用加附注的評分法。具體要求與步驟如下; 6.3.1 參加評分的項目,應不少于本標準規(guī)定的監(jiān)測項目,但不包括細菌學指標。 6.3.2 首先進行各單項紐分評價,劃分組分所屬質量類別。 6.3.3 對各類別按下列規(guī)定(表2)分別確定單項組分評價分值Fi。 類別 Ⅰ Ⅱ Ⅲ Ⅳ V Fi 0 1 3 6 10 6.3.4 按式(1)和式(2)計算綜合評價分值F。 F=............................................. (1) F=......................................................(2) 式中:F—各單項組分評分值Fi的平均值; Fmax—單項組分評價分值Fi中的最大值; n—項數(shù)。 6.3.4 根據F值,按以下規(guī)定(表3)劃分地下水質量級別,再將細菌學指標評價類別注在級別定名之后。如“優(yōu)良(Ⅱ類)”、“較好(Ⅲ類)”。 表3 級別 優(yōu) 良 良 好 較 好 較 差 極 差 F <0.80 0.80~<2.50 2.50~<4.25 4.25~<7.20 >027 6.4 使用兩次以上的水質分析資料進行評價時,可分別進行地下水質量評價,也可根據具體情況,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干均值或分別使用多年的枯水期、豐水期平均值進行評價。 6.5 在進行地下水質量評價時,除采用本方法外,也可采用其他評價方法進行對比。 7 地下水質量保護 7.1 為防止地下水污染和過量開采、人工回灌等引起的地下水質量惡化,保護地下水水源,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7.2 利用污水灌溉、污水排放、有害廢物(城市垃圾、工業(yè)廢渣、核廢料等)的堆放和地下處置,必須經過環(huán)境地質可行性論證及環(huán)境影晌評價,征得環(huán)境保護部門批淮后方能施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礦產部提出。 本標準由地質礦產部地質環(huán)境管理司、地質礦產部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地質礦產部地質環(huán)境管理司、地質礦產部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研究所、全國環(huán)境水文地質總站、吉林省環(huán)境水文地質總站、河南省水文地質總站、陜西省環(huán)境水文地質總站、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環(huán)境水文地質總站、江西省環(huán)境地質大隊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梅玲、張錫根、閻葆瑞、李京森、苗長青、呂水明、沈小珍、席文躍、多超美、雷覲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