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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限購可否購買2.5升的車輛

來源:新能源網(wǎng)
時間:2024-08-17 08: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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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限購可否購買2.5升的車輛【專家解說】:第三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取得的新能源車增量指標,應當用于符合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節(jié)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所列的新能源中小

【專家解說】:第三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取得的新能源車增量指標,應當用于符合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節(jié)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所列的新能源中小客車和節(jié)油率超過20%的混合動力中小客車辦理登記。 單位和個人以搖號方式取得的普通車增量指標,應當用于中型、微型載客汽車和排氣量不超過2.5升的小型載客汽車辦理登記。 單位和個人使用以競價方式取得的普通車增量指標辦理中小客車登記,不受前兩款規(guī)定的車型限制。 第三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憑更新指標登記的中小客車,排氣量不得超過更新前車輛的排氣量。 第三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2012年7月1日后購置符合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節(jié)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所列的新能源中小客車和節(jié)油率超過20%的混合動力中小客車,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后,市本級財政按照每輛1萬元的標準給予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相關(guān)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使用新能源車增量指標辦理登記的車輛轉(zhuǎn)移、報廢后產(chǎn)生的更新指標,只能用于符合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節(jié)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所列的新能源中小客車和節(jié)油率超過20% 的混合動力中小客車辦理登記。 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普通車增量指標辦理登記的車輛轉(zhuǎn)移、報廢后產(chǎn)生的更新指標,只能用于中型、微型載客汽車和排氣量不超過2.5升的小型載客汽車辦理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超過”均包含本數(sh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