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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辦法(2016年修訂)》部分內容的通知

來源:新能源網(wǎng)
時間:2017-06-22 09: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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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辦法(2016年修訂)》部分內容的通知滬府辦發(fā)〔2017〕41號各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為貫徹財政部、科技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

滬府辦發(fā)〔2017〕41號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貫徹財政部、科技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進一步做好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經(jīng)市政府同意,現(xiàn)就調整《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辦法(2016年修訂)》(滬府辦發(fā)〔2016〕7號,簡稱《暫行辦法》)部分內容通知如下:

  一、調整本市財政補助政策

  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按照《暫行辦法》有關標準核定本市財政補助金額。本市對單車財政補助金額,不超過單車可獲得中央財政補貼額的50%。

  二、調整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申請流程

  汽車生產廠商申請中央財政補助,可向市經(jīng)濟信息化委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上述事項自2017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上述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仍按照《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辦法(2016年修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