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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能源汽車補貼備案細則出臺

來源:新能源網(wǎng)
時間:2017-02-27 10: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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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能源汽車補貼備案細則出臺24日,上海市經(jīng)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正式發(fā)布了《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車型備案登記要求 (2017年)》,《要求》指出申請備案的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車型必須

  24日,上海市經(jīng)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正式發(fā)布了《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車型備案登記要求 (2017年)》,《要求》指出申請備案的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車型必須申請《上海市新能源汽車產品信息確認憑證》、財政補助支持的新能源汽車,需納入2017年發(fā)布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符合(財建[2016]958號)通知的技術要求以及(中機函[2017]2號)規(guī)定的產品技術要求及其它相關目錄的產品,在滬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售后服務、應急保障體系。

  以下為通知原文:

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車型備案登記要求 (2017年)

  為做好《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jiān)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裝〔2016〕377號)和《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申報工作的通知(中機函〔2017〕2號)》等文件的落實工作,按《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辦法(2016年修訂)(滬府辦發(fā)〔2016〕7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相關規(guī)定精神,自2017年1月1日起申請《上海市新能源汽車產品信息確認憑證》、財政補助政策支持的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及其相應車型備案登記的操作流程、要求調整如下:

  一、申請受理

  上海市新能源汽車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推進辦”)委托國家新能源機動車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以下簡稱“質檢中心”)受理上海市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備案登記申請。

  二、申請備案的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車型基本要求

  申請《上海市新能源汽車產品信息確認憑證》、財政補助支持的新能源汽車,需納入2017年發(fā)布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符合(財建[2016]958號)通知的技術要求以及(中機函[2017]2號)規(guī)定的產品技術要求及其它相關目錄的產品,在滬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售后服務、應急保障體系。

  三、申請流程

  (一)申請?zhí)岢?/p>

  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向“質檢中心”提交:

  1. 備案登記申請書(見附錄1);

  2. 含有申請車型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17)》、《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影印件;

  3. 申請車型的公告頁《車型基本信息》、公告?zhèn)浒竻?shù)表、定型試驗報告、乘用車救援信息卡、符合《財建[2016]958號》文、《中機函[2017]2號》文規(guī)定的產品技術要求的檢驗報告、進口車CQC認證參數(shù)表;

  4. 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新能源汽車安全等專項要求檢驗報告(附錄2);

  5. 遠程監(jiān)控系統(tǒng)已接入國家監(jiān)控平臺及上海市新能源汽車數(shù)據(jù)平臺(以下簡稱“上海市平臺”)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網(wǎng)上申報

  遞交材料齊全有效的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憑市推進辦分配的“新能源汽車備案與補貼管理系統(tǒng)”(以下簡稱“備案系統(tǒng)”)賬號進行網(wǎng)上申報。

  (三)監(jiān)控平臺接入審核

  “上海市平臺”對申請企業(yè)及其申請車型進行監(jiān)控平臺接入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車型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及審核報告。

  (四)“符合性”評審

  “質檢中心”按相關規(guī)定對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備案系統(tǒng)”內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組織專家對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在滬建立的售后服務、應急保障體系(預警、處置)等進行現(xiàn)場審核,對通過評審的申請企業(yè)及其相應車型上傳《新能源汽車生產(經(jīng)銷)企業(yè)及其申請備案登記產品符合性評審報告》。

  (五)備案登記信息公布

  通過審核、評審的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及其車型由市推進辦公示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及其車型的相關信息。獲公示的車型可申請《上海市新能源汽車產品信息確認憑證》。

  四、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車型的監(jiān)督管理

  市推進辦委托“質檢中心”對進入本市銷售環(huán)節(jié)的申請車型進行監(jiān)督抽查,對不符合要求的車型暫停“確認憑證”及補助申請。監(jiān)督抽查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符合《財建[2016]958號》文、《中機函[2017]2號》文規(guī)定的產品技術要求的性能指標監(jiān)督抽查;

  2、關鍵零部件型號/廠家、電池容量等產品一致性監(jiān)督抽查;

  3、整車安全性能監(jiān)督抽查;

  對出現(xiàn)“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的啟動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責任評估。

  五、新能源汽車備案與補貼管理系統(tǒng)及地方監(jiān)控平臺升級過渡期的相關安排

  為對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相關政策、要求,本市需對備案系統(tǒng)與補貼管理系統(tǒng)及上海市平臺進行相應的升級改造,預計升級工作在3月完成,期間為不影響企業(yè)的車輛銷售,備案登記工作做如下安排:

  1、 獲得《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17年第X批)》的車型且2016年已在本市完成備案登記的車型,可按以上要求向“質檢中心”提交書面材料,經(jīng)審核符合要求的由“質檢中心”向企業(yè)出具“符合性評審報告”,企業(yè)憑此到市推進辦辦理相關手續(xù), 待備案系統(tǒng)升級完成后再在網(wǎng)上完成相關申報流程;

  2、 對未納入推薦目錄又不申請國家和地方補助且已在2016年完成本市備案登記的車型,可按以上要求向“質檢中心”提交書面材料,經(jīng)審核符合要求的由“質檢中心”向企業(yè)出具“符合性評審報告”,企業(yè)憑此到市推進辦辦理相關手續(xù),待備案系統(tǒng)升級完成后再在網(wǎng)上完成相關申報流程;

  3、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17年第X批)》但尚未在本市進行備案登記的車型,仍按以上要求的流程辦理網(wǎng)上備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