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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能源局關于做好光伏扶貧方案編制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

來源:新能源網
時間:2016-08-17 10: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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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能源局關于做好光伏扶貧方案編制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各設區(qū)市發(fā)改委、能源局(辦)  按照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國務院扶貧辦等五單位聯合印發(fā)《關于實施光伏扶貧工作的意見》(發(fā)改能源【20

各設區(qū)市發(fā)改委、能源局(辦)

  按照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國務院扶貧辦等五單位聯合印發(fā)《關于實施光伏扶貧工作的意見》(發(fā)改能源【2016】621號,以下簡稱“621號文件”)要求,我局正會同有關單位組織對各縣光伏扶貧方案的初審工作,審查中發(fā)現,多數縣上報的方案未能嚴格按621號文和國家《光伏扶貧實施方案編制大綱》(以下簡稱《編制大綱》)要求落實建設和電力消納條件,為此,特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正確理解國家政策

  光伏扶貧是貫徹中央扶貧開發(fā)工作會議精神,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zhàn)的決定》要求的重要舉措,做好光伏扶貧工作對于打贏脫貧攻堅戰(zhàn)、推進低碳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但如果編制方案和執(zhí)行過程中出現偏差導致項目不能正常運營,也會對黨和政府形象造成損害,甚至引發(fā)社會穩(wěn)定風險,各地應因地制宜,本著負責的態(tài)度,嚴格按國家、省有關政策要求組織光伏扶貧實施方案編制和修訂,確保方案切實可行。

  按621號文精神,因我省土地資源相對缺乏,且貧困地區(qū)用電負荷小,電網消納能力差,為避免造成棄光現象,不鼓勵建設集中式光伏扶貧地面電站。

  二、落實方案建設條件

  實施方案應按621號文要求,落實好項目與扶貧對象精準對接、運營管理主體明確、土地等項目建設條件落實,接網和并網運行條件經當地電網公司認可,具體要求如下

  1.精準對接扶貧對象

  實施方案應按國家《編制大綱》要求,以解決建檔立卡無勞動能力貧困戶為工作目標,其余貧困戶暫不納入本批方案實施,待全省電網消納等承接條件有余裕后另行編制方案,各地實施方案中所涉光伏扶貧項目均應明確具體扶貧對象,納入光伏扶貧的貧困人員名單要向社會及時進行公示,扶貧部門要對其真實性負責,并確保計劃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嚴格落實用地條件

  按國家《編制大綱》要求,實施方案中,村級光伏扶貧項目應由縣國土部門統(tǒng)一出具本縣各村級光伏扶貧項目用地意見(含土地使用稅費),按《關于支持新產業(yè)新業(yè)態(tài)發(fā)展促進大眾創(chuàng)業(yè)萬眾創(chuàng)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guī)【2015】5號),對不同的用地類型辦理相關手續(xù),涉及林地的,按《國家林業(yè)局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資發(fā)【2015】153號)有關規(guī)定落實建設條件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3.切實保障消納條件

  實施方案應確保建成后及時全額并網收購,不得棄光導致貧困戶收益受損。原則上光伏扶貧項目產生電力應在本縣(市、區(qū))范圍內就地消納,確實需要在本縣(市、區(qū))外消納的,應由負責消納的電網企業(yè)出具書面意見確保全額收購。

  4.確保項目建設質量

  質量是光伏扶貧工作成敗的關鍵,各地一定要嚴格按《江西省發(fā)展改革委江西省扶貧和移民辦關于實施光伏扶貧工作的通知》要求把控好產品質量關和工程質量關,建立光伏扶貧工程的長期運行維護體系。項目較多的縣,縣政府要確定專門機構為光伏扶貧項目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對本地光伏扶貧項目質量負總責,并具體承擔光伏扶貧工程使用的光伏產品招標、施工單位招標和運行維護企業(yè)招標工作,由建設單位與產品、施工和運行維護服務提供企業(yè)按法律要求簽訂相關合同、協議,明確工程參與各方責任和義務;項目較少的地方,可以設區(qū)市為單位開展相關工作。

  5.應對政策變化風險

  我省《加快推進全省光伏發(fā)電應用工作方案》提出力爭2017年全省光伏發(fā)電裝機容量達到180萬千瓦以上的建設目標,并提出對于列入計劃的項目,給予每度電0.2元省級補貼的政策。目前,全省光伏發(fā)電裝機容量已經達到180萬千瓦,后續(xù)省級補貼政策存在不確定性,各地在編制實施方案時不能將省級補貼收入納入收益測算,確保貧困戶的光伏扶貧收入落到實處。

  請你們按照以上要求,組織各縣(市、區(qū))對實施方案進行補充完善,重點補充扶貧、國土(林業(yè))、電網等部門支持材料。按照“成熟一個、上報一個”的原則將方案再次報送省能源局。

  江西省能源局

  201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