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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礦石等資源稅改7月全面推開

來源:新能源網
時間:2016-06-28 1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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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礦石等資源稅改7月全面推開繼營改增之后,我國稅收領域將又一次迎來“重量級”改革:7月1日將全面推開資源稅改革。
據了解,我國90%以上的能源、80%以上的

繼營改增之后,我國稅收領域將又一次迎來“重量級”改革:7月1日將全面推開資源稅改革。

據了解,我國90%以上的能源、80%以上的工業(yè)原料、70%以上的農業(yè)生產原料都來自礦產資源。但是,我國現(xiàn)行資源稅范圍偏窄,難以承擔起全面促進資源節(jié)約保護作用。“資源稅改革將進一步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助力經濟發(fā)展方式轉變。”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甫表示。

從價計征機制是核心

“資源稅制改革有兩大核心任務:從價計征和擴大征收范圍。此次資源稅改革全面體現(xiàn)出這一改革訴求。”李萬甫說。

《經濟日報》記者從國家稅務總局了解到,當前,我國僅有煤炭等6種資源實行從價計征資源稅,還有100多種是從量計征。全面推開資源稅改革,對適宜從價計征的品目全部改為從價計征。這其中涉及鐵礦、金礦等21個稅目由“從量”改為“從價”,計稅依據也隨之發(fā)生變化,不再按照原礦銷售量,而是調整為分原礦、精礦、金錠等幾大類,按其銷售額計稅。

李萬甫表示,資源稅改革將有效完善稅收與資源價格直接掛鉤的調節(jié)機制。當資源價格上漲、企業(yè)利潤增加時,相應增加稅收;當價格下跌、企業(yè)利潤減少時,企業(yè)納稅負擔減輕。

經濟下行壓力下,改革不僅有利于處于經營困境中的礦產企業(yè),還有助于激發(fā)市場活力,促進國家合理籌集財政收入。相對于從量計征,資源稅從價計征方式在組織稅收收入和調節(jié)經濟功能上具有“自動穩(wěn)定器”的作用。以原油為例,2011年國際油價上漲40.20%,從價計征帶動資源稅收入明顯增長。在2015年原油價格大幅下跌約為47%時,我國原油資源稅收入同比減少143億元,降幅達39%。

從價計征構建了稅收自動調節(jié)機制,既有利于促進資源合理開發(fā)、保障資源產地財政利益,又能自動反映資源市場價格的變化、保護采礦企業(yè)的合法利益,代表了當代資源稅費制度改革的方向。

此次改革并非“一刀切”,而是較為合理地保留少量適宜從量計征的品目。比如,對經營分散、多為現(xiàn)金交易且難以取得計稅價格的黏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則,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

資源稅改革的另一大重要舉措是擴大征稅范圍,由現(xiàn)行的僅限于與生產密切相關的礦產資源,進一步擴大到與生產、生活均密切相關的水、森林、草場、灘涂等生態(tài)資源。“此舉將有效提高自然資源的開發(fā)和利用,讓資源稅成為名副其實的綠色稅收。”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胡怡建表示。

水資源費改稅是亮點

啟動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是全面推開資源稅改革的一大亮點。這不僅意味著征稅范圍擴大到生態(tài)資源領域,也顯示出清費立稅的改革思路和特征。

我國水資源總量2.8萬億立方米,居世界第6位,但人均占有量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28%。尤其是在河北等北方地區(qū),水資源短缺、水生態(tài)環(huán)境惡化等問題突出。為促進資源節(jié)約利用,早在1988年,我國已經開征水資源費。“這項非稅收入專項用于水資源的節(jié)約、保護和管理等方面,但在征收過程中,存在繳費人意識不夠、缺乏有力征管手段等問題。”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司長蔡自力表示,因此亟需通過費改稅,利用稅收強制性、規(guī)范性的特點,強化政府對水資源適用的調控能力,進而有效配置水資源。

此次水資源的費改稅試點在河北先行先試,為下一步在全國實施探索經驗。蔡自力表示,開征水資源稅可以有效發(fā)揮稅收調節(jié)作用,并與其他政策措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促進水資源高效利用。

“為實現(xiàn)水資源費改稅的平穩(wěn)過渡,延續(xù)了水資源費的規(guī)定,征稅對象主要是地表淡水和地下淡水,暫不包括淡化海水。”蔡自力說,考慮到水有別于一般的礦產品,一些自備井取用水戶尚未納入公共供水管網范圍,無法確定價格,因此宜繼續(xù)采用從量定額方法計征。

哪些使用水資源的人需要納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蔡自力介紹,少量零星取水等依法不許辦理取水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是水資源稅的納稅人。

“此外,為確保水資源稅順利開征,不增加正常居民生活用水和一般企業(yè)用水負擔,通過費改稅的方式進行,可以避免稅費重復征收。”蔡自力表示,同時,為確保改革成效,將對洗車、洗浴等高耗水行業(yè),超計劃取用水的納稅人等提高征收標準。

合理確定稅率讓利企業(yè)

全面推開資源稅試點后,稅目稅率幅度如何定?對企業(yè)稅費負擔有何影響?

“全國不采用統(tǒng)一稅率。按照稅費平移的基本原則,由國務院確定稅率幅度,各省在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適用稅率。”蔡自力分析說,這是出于兩個考慮:一是由于各地資源品位及開采條件差異較大,企業(yè)經營情況及其負擔能力不盡相同,如果適用統(tǒng)一稅率,無法兼顧各地資源條件及企業(yè)差異,還會造成部分企業(yè)結構性負擔增加;二是如果不規(guī)定稅率幅度,各省對一些主要礦種確定的稅率差別過大,可能影響這些主要礦種在全國統(tǒng)一市場的競爭。

此外,為支持當前礦業(yè)經濟發(fā)展、降低企業(yè)負擔,改革還適當調低了多數礦種的稅率幅度上限。比如,鐵礦石資源稅(費)負擔率由1.23%至7.55%調整為1%至6%,海鹽資源稅(費)負擔率由3%至9%調整為1%至5%。同時,增設了稅收優(yōu)惠政策。“對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產品,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減稅或免稅。”蔡自力表示。

“此次資源稅改革給企業(yè)帶來的好處是多方面的。”山東招遠市招金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jiān)戴漢寶表示,除了稅負以外,他們更關注這些稅收改革如何影響企業(yè)發(fā)展。

一方面,改革將增加征收的透明度,減少爭議。“以前對于原礦量的認定,以及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依據等方面,企業(yè)和有關部門還存在認知差異。改革后,以銷售額作為計稅依據,明確了計算方法,增加了征收過程的透明度。”戴漢寶表示,另一方面,改革前,資源稅根據黃金礦山企業(yè)的出礦量征收,征稅行為處于企業(yè)生產環(huán)節(jié);改革后,根據企業(yè)黃金銷售額征收,征稅行為發(fā)生在企業(yè)銷售環(huán)節(jié),征收環(huán)節(jié)的后移,客觀上減輕了企業(yè)資金壓力,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率。

調整分成調動地方積極性

隨著營改增試點的全面推開,營業(yè)稅這一地方主體稅種退出歷史舞臺。在重塑地方稅體系過程中,資源稅被寄予厚望。

“按照現(xiàn)行財政體制,此次納入改革的資源稅品目,其收入全部為地方收入。”蔡自力說,現(xiàn)行礦產資源補償費中央與地方分成比例為5∶5,其中民族自治區(qū)為4∶6。此次改革比照煤炭等資源稅費改革原則,改革后原中央分成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一并納入地方財政收入,中央財政不再分成。

“水資源稅仍按水資源費中央與地方1∶9分成比例不變。”蔡自力表示,考慮河北省籌集南水北調工程基金需要,國務院已明確在基金繳納期間水資源費全部留歸本省,建議開征水資源稅后,該省水資源稅收入在基金繳納期間仍全部留給地方。

此次改革中,結合我國資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異較大等情況,在不影響全國統(tǒng)一市場前提下,還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政管理權,以調動地方積極性。

比如,對《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中列舉名稱的22種資源品目,由中央統(tǒng)一確定適用稅率改為由省級人民政府在規(guī)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具體適用稅率的建議,報財政部、稅務總局核準、確定。再如,對資源稅實施細則中列舉名稱的錳礦、鉻礦等30種應稅產品,下放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稅目和適用稅率,報財政部、稅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