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印發(fā)《2024—2025年節(jié)能降碳行動方案》的通知
固定型排氣式鉛酸蓄電池 第1部分:技術條件(GB/T 13337.1—2011)
固定型排氣式鉛酸蓄電池 第1部分:技術條件(GB/T 13337.1—2011)1范圍GB/T 13337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固定型排氣式鉛酸蓄電池(以下簡稱蓄電池)的技術條件,包括技術
1范圍
GB/T 13337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固定型排氣式鉛酸蓄電池(以下簡稱蓄電池)的技術條件,包括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試驗等。
本部分適用于開關操作、安全保護裝置、信號系統(tǒng)、電信裝置、計算機、緊急事故照明以及各種直流電源用蓄電池及蓄電池組。
本部分不適用于固定型閥控式鉛酸蓄電池和儲能用鉛酸蓄電池。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部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900.41電工術語原電池和蓄電池
GB/T 13337.2固定型排氣式鉛酸蓄電池 第2部分:規(guī)格及尺寸
IEC 60896—11:2002固定型排氣式鉛酸蓄電池 第11部分:一般要求和測試方法
3術語、定義和符號
GB/T 2900.41中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下列符號適用于本文件。
4技術要求
4.1蓄電池結構
4.1.1蓄電池構成
蓄電池由正極板、負極板、電解液、隔板、蓄電池槽、蓄電池蓋、防酸帽等組成。蓄電池槽與蓄電池蓋之間應密封,使蓄電池內產生的氣體不得從防酸帽以外排出。
4.1.2蓄電池槽
每只蓄電池應有便于觀察的電解液液位標志:
a)透明材質的蓄電池槽,槽壁上應有最低和最高液位標志。
b)不透明材質的蓄電池槽,應配備指示計以顯示相對于最低和最高液位的電解液液面的位置。
4.2蓄電池尺寸
蓄電池的外形尺寸應符合GB/T 13337.2規(guī)定。
4.3蓄電池極性
蓄電池極性應符合制造商產品圖樣。
4.4外觀
蓄電池外觀不得有裂紋及污跡。
4.5氣密性
按6.2規(guī)定的方法試驗,蓄電池除防酸帽外,其他各處均要保持良好的氣密性,并能承受4kPa的正壓或負壓。
4.6容量
蓄電池按6.3規(guī)定的方法試驗:
——10小時率容量在第一次循環(huán)不低于0.95C10,在第三次循環(huán)或之前達到C10。
——1小時率應達到0.4C10;
——0.5小時率應達到0.35C10。
4.7大電流耐受能力
蓄電池按6.4規(guī)定的方法試驗,端子、極柱及匯流排不得熔化或熔斷;槽、蓋不得熔化或變形。
4.8短路電流及內阻水平
蓄電池按6.5試驗,其短路電流值和內阻值符合制造商提供數(shù)值。
4.9荷電保持能力蓄電池按6.6規(guī)定的方法試驗,靜置90d后其荷電保持能力R值不得低于80%。
4.10防酸霧性能
蓄電池按6.7規(guī)定的方法試驗,不得有酸霧逸出。
4.11安全性能
蓄電池按6.8規(guī)定的方法試驗,不得引起蓄電池本體爆炸。
4.12耐涓流充電能力和電解液儲存蓄電池按6.9規(guī)定的方法試驗,蓄電池以(Ut±0.01)V的恒電壓進行充電,6個月后其10小時率容量應不低于額定值,同時在6個月的試驗期間,蓄電池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a)單體蓄電池的電解液密度偏差不應超出所有參與試驗的蓄電池電解液密度平均值的±0.025g/cm3的范圍;
b)單體蓄電池的端電壓偏差不應超出參與試驗的蓄電池電壓平均值的±0.1V的范圍;
c)電解液損耗不得超過最高液位與最低液位之間的電解液儲量的50%。
4.13壽命
4.13.1充放電壽命
按6.10.1規(guī)定的方法試驗,蓄電池的充放電壽命應不低于1000次。
4.13.2恒流過充電壽命
按6.10.2規(guī)定的方法試驗,蓄電池的恒電流過充電壽命,應不低于180d。
4.13.3快速充放電壽命
按6.10.3規(guī)定的方法試驗,蓄電池的充放電壽命,應不低于100次。
4.13.4使用壽命
按6.10.4規(guī)定,蓄電池使用壽命不得低于10年。
4.14抗機械破損能力
按6.11規(guī)定的方法試驗,蓄電池不應有破損及漏液。
5試驗條件
5.1測量儀器精度
5.1.1電氣測量
5.1.1.1儀表量程
所用儀表的量程應隨被測電流和電壓的量值確定,即讀數(shù)應在量程的后三分之一的范圍內。
5.1.1.2電壓測量
測量電壓用的儀表應具有不低于0.5級精度的電壓表,電壓表內阻至少應是1kΩ/V。
5.1.1.3電流測量
測量電流用的儀表應具有不低于0.5級精度的電流表。
5.1.1.4上述電壓、電流的測量也可以采用具有同等精度的其他測量儀器。
5.1.2電解液密度測量
測量電解液密度的密度計應具有適當?shù)牧砍?,分度值至少應?.005g/cm3,密度計的標定精度至少應為0.005g/cm3。
5.1.3溫度測量
測量溫度用溫度計應具有適當?shù)牧砍?,其分度值不應大?℃,溫度計的標定精度不應低于0.5℃。
5.1.4時間測量
測量時間用的儀表應按時、分、秒分度,至少應具有±1%的準確度。
5.1.5尺寸測量
測量蓄電池外形尺寸的量具應具有1mm以上的精度。
5.2試驗準備
5.2.1試驗蓄電池
試驗用蓄電池應符合如下條件:
一試驗應在蓄電池生產后3個月內進行,試驗前所有蓄電池應經完全充電,干式荷電或濕荷電蓄電池要經激活;
——蓄電池初充電應按制造商規(guī)定的電解液密度及充電方法進行;
蓄電池初充電和補充電末期應按5.2.3調整電解液密度和液位,使之在充電結束時達到規(guī)定值。
5.2.2充電方法
5.2.2.1補充電
蓄電池補充電按下述方法進行恒流充電或恒壓充電:
——恒流充電是在室溫條件下以I10電流值進行充電,待所有參試蓄電池端電壓達到2.4V時,將充電電流改為0.5I10電流值充電。在充電末期連續(xù)2h內蓄電池端電壓和電解液密度無明顯變化(同時應考慮溫度影響),就認為蓄電池已完全充電;
——恒壓充電是在室溫條件下以單體蓄電池(Ua±0.01)V的電壓值進行充電,最大充電電流不得超過2I10(在充電初期,當充電電流超過2I10時,允許適當降低充電電壓),在充電末期連續(xù)2h內蓄電池充電電流和電解液密度無明顯變化(同時應考慮溫度影響),就認為蓄電池已完全充電;
——按制造商提供電流(或電壓)進行補充電。
5.2.2.2均衡充電
均衡充電應在蓄電池按5.2.2.1充電后進行:
a)蓄電池經完全充電后,停止充電1h,然后以0.5I10電流充電2h,如此反復三次后,當蓄電池端電壓和電解液密度連續(xù)2h再無明顯變化時,就認為蓄電池已均衡充電;
b)均衡充電也可以按制造商使用維護說明書進行。
5.2.3電解液密度和液位調整
5.2.3.1蓄電池在充電末期應隨時調整電解液密度和液位,使之在克電結束時電解液密度達到制造商規(guī)定值,液位達到最高液位標志。
5.2.3.2充電期間,電解液溫度不得超過45℃,過熱時應采取降溫措施。
5.2.3.3添加水和電解液的純度可由制造商規(guī)定。
6試驗方法
6.1外觀、極性及尺寸檢查
6.1.1用目視檢查蓄電池外觀。
6.1.2用目視或反極儀檢查蓄電池極性。
6.1.3用精度為1mm的直尺或具有同等以上精度的量具測量蓄電池外形尺寸。
6.2氣密性能試驗
將未注人電解液的蓄電池旋緊液孔塞,向裝防酸帽的7L內充氣或抽氣,當蓄電池內外壓差至4kPa時,壓力計指針應穩(wěn)定(3~5)s。
6.3容量試驗
6.3.1
蓄電池經完全充電后靜置(1~24)h,分別以I10(A)、I1(A)或I0.5(A)電流進行10小時率、1小時率、0.5小時率放電,蓄電池周圍溫度保持在(25±5)℃范圍之間,電解液溫度應保持在(25±2)℃,放電時間內電流值變化應不大于1%。
6.3.2放電開始時應同時測記電解液密度和溫度、放電電流以及放電開始前后的單體蓄電池端電壓。
6.3.3放電期間要記錄單體蓄電池端電壓及電解液密度和溫度,記錄時間間隔為25%、50%和80%,在放電末期要隨時記錄,以便確定蓄電池放電劉終止電壓的準確時間。
6.3.4蓄電池容量試驗終止電壓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
6.7防酸霧性能試驗
蓄電池按6.3規(guī)定試驗后,經完全充電后,旋緊液孔塞和防酸帽,繼續(xù)以I10電流進行過充電,待電解液強烈析出氣體時,用經蓄電池用水潤濕的pH試紙懸于離防酸帽5mm處,歷時2h,以試紙不顯酸性為合格。
6.8安全試驗
蓄電池經完全充電后,放人到防爆箱內,作好安全防護,旋緊液孔塞和防酸帽,繼續(xù)以0.5I10電流進行過充電,待電解液內產生氣體并穩(wěn)定時,用24V直流電源,使繞在防酸帽外側的1A保險絲熔斷產生火花,重復試驗兩次,以蓄電池本體不爆炸為合格。
6.9耐涓流充電能力和電解液儲存試驗
6.9.1參與本試驗的單體蓄電池不得少于6只,均按6.3經容量試驗并達到額定值,連接成蓄電池組。
6.9.2蓄電池組經完全充電,同時按制造商規(guī)定調整電解液密度,并將電解液液面達到最高允許的液位。旋緊液孔塞和防酸帽,在全部試驗期間,電解液的平均溫度應保持在(25±2)℃的范圍內,最高不得超過30℃,最低不得低于15℃,并保持蓄電池表面清潔。
6.9.3試驗以單體蓄電池(Uf±0.01)V的恒電壓進行充電,試驗開始時應測記單體蓄電池端電壓和電解液密度。在試驗期間,每天應測記蓄電池端電壓和電解液密度。
6.9.4試驗經3個月和6個月后,測記蓄電池端電壓和電解液密度,應符合4.12的規(guī)定,若某單體蓄電池不符合4.12的規(guī)定,則判定該單體蓄電池出現(xiàn)故障。
6.9.5對出現(xiàn)故障的單體蓄電池按5.2.4的規(guī)定進行均衡充電。當經均衡充電后,蓄電池端電壓和電解液密度恢復到4.12規(guī)定的范圍,則判定該蓄電池已消除故障,并按6.9.3進行下一個為期3個月的試驗。當3個月后,該蓄電池的端電壓和電解液密度仍不符合4.12的規(guī)定時,則判定蓄電池為不合格。
6.9.6本試驗要持續(xù)6個月,當某只單體蓄電池應按6.9.5進行均衡充電時,試驗要延長至9個月。
6.9.7蓄電池經本試驗6個月后,電解液損失不得超過4.12的規(guī)定,按6.9.5進行過均衡充電的蓄電池的電解液損失值不做判定的依據(jù)。
6.9.8蓄電池經本試驗6個月后,立即以I10電流按6.3規(guī)定進行10小時率容量試驗,并應達到額定值。
6.10壽命
6.10.1充放電壽命試驗
6.10.1.1進行本試驗的蓄電池應按6.3進行過容量試驗,并且容量達到額定值。
6.10.1.2蓄電池經完全充電后,以2.5I10電流放電3h,然后立即以單體蓄電池(Ua±0.01)V的恒電壓連續(xù)充電21h(充電時最大電流不得大于2I10),為一個充放循環(huán)。
6.10.1.3蓄電池經50次充放循環(huán)后,按6.3的規(guī)定進行一次10小時率容量試驗。然后蓄電池經完全充電并再次進行充放循環(huán)試驗。
6.10.1.4按6.10.1.2和6.10.1.3的方法重復進行試驗。當蓄電池容量小于0.8C10并經再次驗證后不再增加時,試驗結束。
6.10.1.5在全部試驗過程中,試驗環(huán)境溫度應保持在(20~30)℃范圍內,同時要保持蓄電池的電解液的正常液位。
6.10.2恒流過充電壽命試驗
6.10.2.1進行本試驗的蓄電池應按6.3進行過容量試驗,并且容量達到額定值。
6.10.2.2蓄電池經完全充電后,以0.2I10電流進行連續(xù)過充電,電流波動值不得超過規(guī)定值的±1%。
6.10.2.3蓄電池經充電30d后,進行一次1小時率容量試驗,試驗后再完全充電。
6.10.2.4按6.10.2.2和6.10.2.3的方法重復進行試驗,當蓄電池容量低于0.8C10時,并經再次驗證后不再增加時,試驗結束。
6.10.2.5在試驗過程中,試驗環(huán)境溫度應保持在(20~30)℃范圍內,同時要保持蓄電池的電解液的正常液位。
6.10.3快速充放電壽命試驗
6.10.3.1進行本試驗的蓄電池應按6.3進行過容量試驗,并且容量達到額定值。
6.10.3.2蓄電池經完全充電后,聯(lián)接到一個連續(xù)循環(huán)試驗裝置上,以2.0I10電流放電3h,電流波動不得超過規(guī)定值的±1%,然后立即以單體蓄電池(2.40±0.01)V的恒定電壓連續(xù)充電21h(在充電時最大充電電流不得大于2.0I10)為一個充放循環(huán)。
6.10.3.3蓄電池經50次充放循環(huán)后,按6.3的規(guī)定進行一次10小時率容量試驗,為一個試驗單元。
6.10.3.4按6.10.3.2和6.10.3.3的方法重復進行試驗。當蓄電池容量小于0.95C10并經再次驗證后不再增加時,試驗結束。
6.10.3.5在全部試驗過程中,試驗環(huán)境溫度應保持在(20~30)℃范圍內,同時要保持蓄電池的電解液的正常液位。
6.10.4使用壽命保證
按制造商的使用維護說明書規(guī)定使用,蓄電池在浮充狀態(tài)下正常運行,其使用壽命不得低于10年。
6.11抗機械破損能力試驗
完全充電的蓄電池在(20~30)℃的環(huán)境中按以下規(guī)定的高度,向堅固、平滑的水泥地面上以正立狀態(tài)自由跌落兩次,檢查并記錄蓄電池是否有破損及泄漏,具體要求如下:
——小于或等于50b的蓄電池跌落高度為100mm;
——大于50kg且小于或等于100kg的蓄電池跌落高度為50mm;
——大于100kg的蓄電池跌落高度為25mm。
7檢驗規(guī)則
7.1檢驗分類
7.1.1出廠檢驗、周期檢驗
凡提出交貨的產品,應按出廠檢驗項目和周期檢驗項目進行。
7.1.2型式檢驗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抽樣進行型式檢驗:
a)試制的新產品;
b)產品結構及工藝配方或原材料有更改時;
c)對批量生產的產品應進行定期抽試;
d)政府行為檢驗。
注:做型式檢驗的應是經出廠檢驗合格后的產品。
7.2型式檢驗項目與全項試驗程序
蓄電池型式檢驗項目與全項試驗程序見表3。
7.3出廠檢驗和周期檢驗項目、樣品數(shù)量與檢驗周期
蓄電池出廠檢驗和周期檢驗項目、樣品數(shù)量與檢驗周期見表4。
7.4檢驗判定準則
7.4.1依檢驗現(xiàn)象評定的檢驗項目,以檢驗現(xiàn)象進行判定。
7.4.2依檢驗數(shù)據(jù)評定的檢驗項目,以全部參試蓄電池的測試數(shù)據(jù)作為該項目的判定數(shù)據(jù),若有一只參試電池的測試數(shù)據(jù)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可加倍復測,如仍有一只達不到要求,則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
7.4.3產品應經出廠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并附有產品質量合格的文件。
8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1標志
8.1.1蓄電池標志
蓄電池應有下列標志:
a)制造商名或商標;
b)產品型號或規(guī)格;
c)電解液密度(25℃基準溫度條件時,完全充電狀態(tài));
d)極性符號。
8.1.2包裝箱外壁標志
包裝箱外壁應有下列標志:
a)產品名稱、型號或規(guī)格、數(shù)量;
b)產品執(zhí)行標準;
c)制造商名稱;
d)出廠El期;
e)每箱的凈重、毛重及尺寸;
f)標明“怕濕”、“小心輕放”、“向上”等文字或符號;
g)標明“可回收利用”、“含鉛、不可將電池等同生活垃圾處置”等文字或符號。
8.2包裝
8.2.1應符合制造商有關技術文件規(guī)定。
8.2.2同產品提供的文件
文件如下:
a)裝箱單;
b)產品合格證;
c)產品使用維護說明書。
8.3運輸
8.3.1產品在運輸過程中,不應受劇烈機械沖擊、曝曬、雨淋,不得倒置。
8.3.2產品在裝卸過程中,應輕搬輕放,嚴禁摔擲、翻滾、重壓。
8.4貯存
產品貯存應符合下列要求:
a)應存放在(10~35)℃干燥、通風、清潔的倉庫內;
b)應不受陽光直射,距離熱源(暖氣等)不得小于2m;
c)應避免與任何有毒氣體、有機溶劑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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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公布 2.5萬起2024-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