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印發(fā)《2024—2025年節(jié)能降碳行動方案》的通知
碳酸鋰(GB/T 11075-2013)
碳酸鋰(GB/T 11075-2013)1范圍本標準規(guī)定了碳酸鋰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質量證明書和合同(或訂貨單)內容。本標準適用于以鋰礦石或鹵水為原
1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碳酸鋰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質量證明書和合同(或訂貨單)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以鋰礦石或鹵水為原料生產的碳酸鋰。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訂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6284化工產品中水分測定的通用方法 干燥減量法
GB/T 6678-2003化工產品采樣總則
GB/T 11064(所有部分)碳酸鋰、單水氫氧化鋰、氯化鋰化學分析方法
3要求
3.1產品分類
產品按化學成分分為3個牌號:Li2CO3-0、Li2CO3-1、Li2CO3-2。
3.2化學成分
產品的化學成分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
3.4外觀質量
產品應為白色粉末,具有流動性,無肉眼可見夾雜物。
4試驗方法
4.1產品的化學成分檢驗按GB/T 11064的規(guī)定進行。
4.2產品的水分測定按GB/T 6284的規(guī)定進行。
4.3產品的外觀質量檢驗采用目測檢驗。
5檢驗規(guī)則
5.1檢查和驗收
5.1.1產品應由供方進行檢驗,保證產品符合本標準(或訂貨合同)的規(guī)定,并填寫產品質量證明書。
5.1.2需方應對收到的產品按本標準(或訂貨合同)的規(guī)定進行檢驗,如檢驗結果與本標準(或訂貨合同)的規(guī)定不符時,應在收到產品之日起3個月內向供方提出,由供需雙方協(xié)商解決。如需仲裁,仲裁取樣在需方共同進行。
5.2組批
碳酸鋰產品應成批提交驗收,每批應由同一牌號混合料組成。每批產品凈重不大于20t。
5.3檢驗項目
每批產品應進行化學成分、水分和外觀質量的檢驗。每批產品的質量一致性檢驗項目應符合表3的規(guī)定。
5.4取樣
5.4.1取樣數(shù)量
按GB/T 6678-2003中7.6的規(guī)定進行取樣。、
5.4.2取樣方法
采用不銹鋼管或硬聚氯乙烯取樣器,取樣管沿袋中心插至袋2/3處,所取樣品混勻后用四分法縮分至約200g。
5.5檢驗結果判定
5.5.1產品化學成分分析結果不合格時,則從同一批產品中加倍取樣,對不合格項目進行重復試驗,如仍有一格結果不合格時,則判該批為不合格。
5.5.2產品水分不合格時,則從同一批產品中加倍取樣、重復檢驗,如仍不合格,則判該批為不合格。
5.5.3產品外觀質量不合格時,則從同一批產品中加倍取樣,對不合格項目進行重復檢驗,如仍有一格結果不合格時,則判該批為不合格。
6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及質量證明書
6.1標志
產品包裝袋上應標明:
a)產品名稱;
b)執(zhí)行標準;
c)主含量;
d)批號;
e)凈重、毛重;
f)供方名稱;
g)GB/T 191中“怕濕”標志。
6.2包裝
產品采用內襯塑料袋,外套塑料編織袋的包裝方式,每袋凈重20kg-1000kg。
6.3運輸
產品搬運時應防止包裝袋破損,并注意防潮。
6.4貯存
產品應貯存在干燥、無酸腐蝕氣氛處。
6.5質量證明書
每批產品應附有質量證明書,其上注明:
a)供方名稱、地址、電話及傳真;
b)產品名稱;
c)產品牌號;
d)產品批號;
e)凈重和件數(shù);
f)各項分析檢驗結果及檢驗部門印記;
g)本標準編號;
h)檢驗日期。
7合同(或訂貨單)內容
本標準所列產品的合同(或訂貨單)內容應包括下列內容:
a)產品名稱;
b)牌號;
c)凈重和件數(shù);
d)包裝要求;
e)交貨日期;
f)本標準編號;
g)合同(或訂貨單)編號;
h)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