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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保案由鐵路法院審理

來源:新能源網
時間:2015-10-09 12: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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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保案由鐵路法院審理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不斷提升行政案件審理質量,經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發(fā)布《關于指定部分行政案件施行跨行政區(qū)域

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不斷提升行政案件審理質量,經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發(fā)布《關于指定部分行政案件施行跨行政區(qū)域管轄的通知》,決定指定三類一審行政案件跨行政區(qū)域管轄,于10月8日起施行。以下三類行政案件10月8日前已經立案但尚未審結的,仍由原管轄法院繼續(xù)審理。相關非訴行政執(zhí)行案件不實行跨區(qū)域管轄,仍由原管轄法院受理。

以天津海關及各隸屬海關為被告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天津海關原位于二中院轄區(qū),海關行政案件一直由該院審理。2014年天津海關機關辦公地點搬至一中院轄區(qū),但其主要業(yè)務和分關仍在濱海新區(qū)、天津港、空港經濟區(qū)等二中院轄區(qū)內,造成訴天津海關機關的案件由一中院受理,訴天津海關各分關的案件由二中院受理的情況。由于海關行政案件專業(yè)性強,二中院在長期審判工作中積累了豐富經驗,更能適應審判工作的現實需要。

以市級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由和平區(qū)人民法院管轄,但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和因市級行政機關復議維持原行政行為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除外。由于我市的市級行政機關大多位于和平區(qū),以市級行政機關為被告的案件主要由和平區(qū)法院受理。

環(huán)境保護行政案件由天津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環(huán)保行政案件為新類型案件,各基層法院審判經驗均不豐富,且易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預。因此,市高院決定在環(huán)保行政案件領域先行先試,將其交由鐵路運輸法院集中審理,二審上訴至市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