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印發(fā)《2024—2025年節(jié)能降碳行動方案》的通知
現貨“市場”缺乏支撐
現貨“市場”缺乏支撐 “9號文”在放開計劃電量、推進中長期交易、建立交易機構、輸配電價政策等方面的政策,尚無法有效支撐競爭性電力市場建設,這從根本上制約了
“9號文”在放開計劃電量、推進中長期交易、建立交易機構、輸配電價政策等方面的政策,尚無法有效支撐競爭性電力市場建設,這從根本上制約了現貨試點的空間
放開計劃電量
放開計劃電量制形成的“雙軌制”使市場失去公平競爭的基礎,市場無法真正引導市場主體行為、優(yōu)化電源結構和提升系統運營效率。準確理解現貨市場的真正作用需要基于動態(tài)視角,具體而言,引導電力資源優(yōu)化配置的作用不僅體現在短期優(yōu)化配置,更體現在通過動態(tài)競爭帶來充足的電源容量和優(yōu)化的電源結構,這是系統保持長期可靠性的關鍵。這不僅要求市場主體數量眾多,更要求電源結構多元。無論是否基于改革過渡的考慮,“雙軌制”的存在已經切割了市場的基本功能。當然從程度角度,在一個主體眾多,結構多元的市場中,允許少量優(yōu)先電源是可行的,但決定計劃身份的方法必須以尊重市場為主,劃分的標準也要科學合理,而這恰是目前計劃電量放開政策本身所欠缺的,由此導致市場要為計劃埋單。
在現有試點方案普遍采用全電力庫模式的情況下,計劃電量或基數電量如何與所謂的全電量優(yōu)化融合,是一個有意思的問題。多數試點為維持全電力庫的名義,通過調度分解計劃電量進入系統曲線,以符合全電量優(yōu)化的名義,但該曲線的含義是什么,調度也定義不出來,更何況計劃分解進入系統曲線的方式五花八門,這樣形成的價格傳遞的是一種什么性質的信號呢?雖然名義宣稱全電量優(yōu)化的全電力庫,但似乎作為凈電力庫運行,這樣就可以包納計劃電量部分的傳統調度和結算方式。但實際上這也并非真正的凈電力庫,因為在凈電力庫下雙邊交易的部分仍會受到現貨價格的引導,各類主體無論是選擇自主計劃調度還是參與系統集中優(yōu)化,仍是公平地參與市場競爭。
中長期交易
中長期交易直接影響現貨市場模式的選擇,中長期交易主導現貨,還是現貨主導中長期將面臨抉擇。以現貨市場為補充的功能界定方式,決定了所謂的現貨市場僅僅是一種調度方式的轉變,本身不能產生和傳遞出引導資源配置的準確信號;以現貨為核心的設計理念,則面臨著如何協調已經放開的中長期交易的問題,因為市場競爭主體的成本基礎會發(fā)生變化。中長期交易是一種基于長期邊際或平均成本的競爭,電量價格回收了企業(yè)的資本成本;然而現貨交易則是邊際成本競爭,需要依賴于市場設計所決定的價格波動模式來回收成本。于是,那些已經從中長期交易獲益的市場主體就會缺乏參與現貨市場的激勵。同時,對于所有市場主體,更普遍也更現實的問題是擱淺成本,因為原有的成本回收方式會受到影響,一部分投資甚至無法收回,一部分機組根本不具有競爭力。
另一方面,中長期交易性質是否保留物理屬性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如果保留物理屬性,那么就涉及到交易曲線是自行決定還是由調度代為分解。如果自行決定,意味著調度權力的讓渡,這種方案的現實可行性不強;如果調度分解,那么市場主體的責權利險就會出現錯配。如果中長期合同變?yōu)榻鹑趯傩?,那么就回到上面所說的,明確了現貨主導中長期的選擇,這時市場主體要直面現貨價格,其參與激勵是一個大問題。
遺憾的是,由于缺乏長期考慮,特別是缺乏市場模式前景的系統思維,一味鼓勵放開計劃電量,擴大中長期交易本身并非在推進真正的“市場化交易”。事實上,放開計劃電量和中長期交易政策已經在掣肘現貨市場試點。
電力交易機構
為了承擔計劃電量的放開、組織中長期交易,“9號文”花大力氣推進了電力交易機構的組建,這是一個自然而然的改革政策,同時,國外普遍存在的交易機構形式也使決策者認為這是一個必要的改革內容。然而真正的問題在于,我們并沒有想明白交易機構應該發(fā)揮什么樣的作用,這涉及到交易機構的功能定位、治理結構、運營模式及監(jiān)管方式等。實際上,國外經驗中更值得關注的是,雖然都存在交易機構,但為什么美、歐在這幾個方面差異會如此巨大?歸根到底,究竟是交易機構決定市場模式,還是應該用明確的方向來規(guī)范交易機構的運行?
由于現貨仍處于試點階段,大多數地區(qū)仍需要“規(guī)范”交易機構運行,主要目的還是負責組織電量交易,但與調度的銜接仍按傳統方式進行。對于現貨市場試點地區(qū)而言,調度機構與交易機構之間的關系是一個需要慎重處理的問題,關鍵在于交易機構要不要承擔一定程度的物理職能,調度要不要完全承擔現貨交易職能。目前遠未形成合理的關系結構。
輸配電價及電網體制
輸配電價政策似乎與現貨試點市場關系不大,但這是個嚴重的誤解。目前的輸配電價政策無非是一個完善的輸配電價,但仍有與其相適應的適宜現貨市場模式,這也就決定了這種模式不必然需要節(jié)點電價。實際上,采用節(jié)點電價反而會弄巧成拙,成為系統運營機構手中任意擺布的洋娃娃。比如,從技術上節(jié)點電價需要考慮損耗,但現有輸配電價政策決定的經濟關系上則不需要。但更關鍵的還不在于此。
隱藏于輸配電價政策之后的電網管理體制,雖然在此輪改革中仍處于深化研究層面,但卻是現貨市場試點中一個關鍵的組織結構基礎。放開計劃電量能夠解決政府與市場之間關系,而電網管理體制則涉及到壟斷環(huán)節(jié)與競爭性環(huán)節(jié)之間的關系,以及電網所有權、系統系統運營權與市場運營之間的關系。在不理順這些關系之前,所有的現貨市場模式均難說是服務于真正的市場競爭。
既然競爭性的市場結構是電力市場引入有效競爭的基礎,那么電網的組織結構就是電網體制改革和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核心內容。有效的電網組織結構應保證電網基礎設施的公平無歧視接入,實現這一點要做到自然壟斷環(huán)節(jié)與競爭環(huán)節(jié)的有效分離,以及保證系統運營的利益中性。在這里,國內一直有觀點主張輸配分離和成立獨立系統運營商(ISO),但這些政策選項一來脫離中國電網的實際特征和中國特色的制度背景,二來缺乏明確成本收益分析及與之相配合的市場模式的清晰圖景。
但無論如何,通過電網管理體制改革創(chuàng)造公平競爭環(huán)境的方向與國外成熟電力市場是完全一致的。只是中國的電網管理體制必須結合中國電網特征和制度背景,重要的是,中國國情下存在有合理可行的方案,即通過適宜的結構分離模式來實現壟斷與競爭環(huán)節(jié)分離,以及確保系統運營的利益中性。但遺憾的是,這些方案尚未進入到實質的電改政策體系中。于是,這一關鍵的結構性改革政策的缺失就從根本上動搖了現有現貨市場試點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