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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集團美國風電項目訴訟案獲階段性勝利
三一集團美國風電項目訴訟案獲階段性勝利CFIUS基于“國家安全”的理由阻礙企業(yè)在美國投資,又不給出明確理由。一旦企業(yè)起訴CFIUS,禁令就會被總統(tǒng)令所取代,
2014年7月19日下午,三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一集團)在北京金融街(000402,股吧)麗思卡爾頓酒店舉行了“三一集團美國風電項目訴訟案媒體說明會”,高調宣布“從7月15日(當地時間)美國法院宣判的這一刻起,奧巴馬的總統(tǒng)令就失效了。”
從2012年起,三一集團在美關聯(lián)公司-羅爾斯(Ralls)公司的Butter Creek風電項目先后遭到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簡稱CFIUS)、奧巴馬總統(tǒng)令叫停查封。今年7月15日,美國哥倫比亞特區(qū)聯(lián)邦上訴法院裁定,奧巴馬總統(tǒng)和CFIUS此前禁止羅爾斯公司在俄勒岡州的風電項目決定違反了程序正義,侵犯了對方的合法權益,羅爾斯公司應當被允許質證。
這一裁定引起中外媒體的廣泛關注。記者查詢資料發(fā)現(xiàn),此前,美國法院從未有過受理外國企業(yè)起訴總統(tǒng)及CFIUS的先例。此案也是自1990年美國前總統(tǒng)布什否決一樁中國收購案以來,22年里首次由美國總統(tǒng)出面,叫停外資收購的案例。
有業(yè)內人士表示,該案件的勝訴,意味著美國對外資并購所進行的國家安全審查,有望發(fā)生重大程序調整。
兩年時間換來勝訴
2012年3月,羅爾斯公司從希臘電網公司Terna US處,收購了位于美國俄勒岡州海軍軍事基地附近的Butter Creek風電項目,并取得了該項目建設的所有審批和許可。
然而,在同年7月25日和8月2日,CFIUS以涉嫌威脅美國國家安全為由,分別作出兩次階段性裁決:羅爾斯公司必須停止修建這些風電項目,在沒有獲得美國政府許可的情況下,也不能將風電場及建設風場所需設備出售。
羅爾斯公司認為CFIUS作出的兩次裁決超出其管轄權限,而且缺乏證據及合理解釋,使羅爾斯公司遭受了不公正和歧視性待遇。同年9月,羅爾斯公司在美國哥倫比亞特區(qū)聯(lián)邦地方分區(qū)法院對CFIUS提起訴訟。
然而16天后,美國總統(tǒng)奧巴馬簽發(fā)總統(tǒng)令,支持CFIUS的裁決,中止該風場的風電項目??偨y(tǒng)令要求羅爾斯公司在兩星期之內從上述場地撤走全部財產和裝置,并且在90天之內從這個風力發(fā)電項目中撤出全部投資。
2012年10月1日,羅爾斯公司修改訴狀,將奧巴馬追加為被告,并向法院遞交要求加快審理此案的動議。隨后,美國法官駁回三一關聯(lián)公司羅爾斯公司提起的大部分訴訟請求。2013年10月16日,羅爾斯公司向哥倫比亞特區(qū)上訴法庭遞交了上訴通知。
當地時間,2014年7月15日上午10時許,美國哥倫比亞特區(qū)聯(lián)邦上訴法院的合議庭就三一集團在美關聯(lián)公司羅爾斯公司因俄勒岡州風電項目被禁止而訴CFIUS和奧巴馬總統(tǒng)案做出裁定。
法院裁定:奧巴馬總統(tǒng)下達的禁止羅爾斯公司俄勒岡州Butter Creek風電項目的總統(tǒng)令違反程序正義,剝奪了羅爾斯公司在該項目中受憲法保護的財產權,美國政府需要向羅爾斯公司提供相應的程序正義,包括CFIUS/總統(tǒng)作出相關決定所依賴的非保密信息和在了解相關信息后回應的機會;初審法院應就羅爾斯公司對CFIUS各項命令的挑戰(zhàn)和訴求立案并進行實質審查。
“秋菊打官司”的怪圈
在說明會上,三一集團副總經理、羅爾斯公司首席執(zhí)行官吳佳梁介紹:“2013年2月24日,美國法官駁回了我們的大部分訴訟請求。專家此前預計,這一訴訟幾乎沒有獲勝可能。”
據了解,CFIUS是由美國財政部牽頭、多部委組成的聯(lián)席委員會,負責對外資收購美國資產可能存在的潛在國家安全風險進行審查。然而,該委員會在審查程序上相當不透明。
由于CFIUS權力過大,對于外資進駐美國的管理執(zhí)法又缺乏透明度,此前包括華為、中興、聯(lián)想等中資企業(yè)在美投資項目被叫停后都選擇放棄,并未進行訴訟。
“半個世紀以來,無論是歐洲、加拿大、中東企業(yè),沒有人敢對CFIUS提出挑戰(zhàn)。”該案代理律師夏廷康說,外資企業(yè)都面對一個“秋菊打官司”的怪圈:CFIUS基于“國家安全”理由阻礙企業(yè)在美國投資,又不給出明確理由。一旦企業(yè)起訴CFIUS,禁令就會被總統(tǒng)令所取代,而總統(tǒng)令是不受司法審查管轄的。
國際索賠訴訟專家郝俊波也表示,此次訴訟過程中,羅爾斯公司繞開了本案事實部分的焦點,即此項并購是否會威脅到美國國家安全。相反,羅爾斯公司在訴訟中主張,美國政府只給出了“威脅國家安全”的結論,但卻沒有給出進一步的理由或者解釋,違反了美國憲法的正當程序的要求。
“從技術環(huán)節(jié)上,原告采用了一個比較聰明的策略——把訴訟焦點指向了程序正義,這樣就會有勝訴的可能。如果羅爾斯公司只是主張其并購項目沒有威脅美國國家安全,那么,羅爾斯公司很有可能會輸,因為美國方面會有一大堆材料證明來這一點。”郝俊波說。
下一步行動取決于對方反應
和外界的歡欣鼓舞相比,三一集團方面則顯得較為“冷靜”。
“目前只能說是階段性的勝訴,關于案件的更多細節(jié),未來的影響和走勢,我們仍在核實過程中。”三一集團相關負責人表示。
郝俊波告訴法治周末記者:“階段性勝訴針對的是原來奧巴馬總統(tǒng)請求的駁回羅爾斯公司訴訟請求的這個動議,裁決最核心的東西就是把駁回的動議給駁回了。簡單來說,就是此前初級法院認為這個案件沒必要受理,但羅爾斯公司上訴后,上級法院認為政府叫停行為有違法律程序正義,案件應該進行實質性審查。”
既然此次勝訴是一個階段性的勝利,那么,接下來案件又會朝著怎樣的方向來發(fā)展?未來三一集團會如何對待美國的風電項目?
在說明會上,三一集團董事向文波表示,如果CFIUS和奧巴馬總統(tǒng)不上訴,那我們就勝了。關于這個風電項目,我們愿意建就建,不愿意建就可以賣出去了。至于下一步的行動,有兩種結果:一種是CFIUS和奧巴馬總統(tǒng)有可能向美國最高法院上訴,那我們就需要把這個官司繼續(xù)打下去;如果他們放棄上訴,這就是最終裁定。當然還存在一種可能性,就是CFIUS和奧巴馬總統(tǒng)與我們進行和解,至于三一集團下一步的行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對方作何反應。
當被問到此次勝訴是否意味著法院將撤銷奧巴馬總統(tǒng)的禁令,郝俊波表示,撤銷禁令的可能性比較小,因為撤銷的話對CFIUS的打擊是比較大的,但是理論上也有這種可能,如果認為對方程序違法,也不排除有撤銷的可能。
“此案最重要的意義,就是給CFIUS這匹脫韁的野馬套上了一根韁繩。因為要求其提交一定的證據,讓CFIUS以前這種沒有約束的做法結束了,給那些被叫停的企業(yè)更多抗辯的機會,對CFIUS來講,再處理類似案件時,可能會更加謹慎,如果沒有相對充足的理由和證據,他們可能就不會隨意地作出叫停的命令了。”郝俊波說。
在剛剛結束的第六輪中美戰(zhàn)略與經濟對話上,美方承諾對各類中國投資者保持開放的投資環(huán)境,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對其審查的每一項交易,不論其來源地,都使用相同的規(guī)則和標準。
中國國際問題研究所研究員賈秀東說:“美國是判例法國家,今后我們的企業(yè)在美投資,可以援引這一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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