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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生重大核事故的日本為什么要重啟核電?
發(fā)生重大核事故的日本為什么要重啟核電?近日,有專家在論述環(huán)渤海地區(qū)建設核電站的決策中多次提到了日本福島核事故。事實上,近年來日本核電正走上逐步重啟之路,從2015年8月到2018年
近日,有專家在論述環(huán)渤海地區(qū)建設核電站的決策中多次提到了日本福島核事故。事實上,近年來日本核電正走上逐步重啟之路,從2015年8月到2018年11月,其恢復重啟的核電機組有9臺,并且今年最多,重啟達4臺之多。筆者以為,適時回顧和研究7年來日本對核電的態(tài)度及其政策變化,將會對我們客觀地認識福島核事故更有裨益,并對我國核電未來的發(fā)展以及加強監(jiān)管起到積極作用。
福島核事故后日本核電重啟及原因分析
福島第一核電站建于20世紀70年代初,共有6座機組。按照設計標準,其具有抗8級地震能力,設計壽命為40年。地震發(fā)生后,反應堆安全停堆,但地震和海嘯的疊加大大超出了最初設計電站時所作的危害假設,最終導致1號、3號和4號機組的反應堆廠房內發(fā)生爆炸,大量放射性泄漏,核事故最終定級(INES)為最高的7級。
福島核事故后,盡管多數民眾仍然反對,但日本核電正逐步重啟。2014年4月11日,通過了新的《能源基本計劃》,將核能定義為“重要的基荷能源”。從2015年8月到2018年11月,其恢復重啟的核電機組有9臺之多。
日本核電站重啟必須根據最新規(guī)制基準進行合規(guī)性審查,還必須由核電站與當地自治體簽訂原子能安全協定。2013年6月19日,日本正式確定了核電監(jiān)管新標準。日本的所有核電站,如果不能滿足新標準、無法通過國家審查的話,就不能重新啟動。
新標準吸收了許多國外先進核電國家的安全管理經驗,納入了許多新的理念,新標準與新修訂的《反應堆管制法》等核電法律掛鉤,核電站重大安全對策都按照法律規(guī)定設為各家電力公司必須履行的義務,這在日本國內屬于首次。
新標準中大幅增加了對嚴重事故、地震或海嘯、飛機恐怖襲擊等突發(fā)情況的應對措施。新標準還將核電站
的運轉年限設定為40年,但如果情況特殊,可以申請延期20年,前提是須對申請延期的核電站實施“特別檢查”,即擴大檢查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