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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直流樁補貼315元/千瓦 交流樁100元/千瓦

來源:新能源網
時間:2018-10-26 1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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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直流樁補貼315元/千瓦 交流樁100元/千瓦根據惠州發(fā)改局發(fā)布的《惠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16-2020年)》,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

根據惠州發(fā)改局發(fā)布的《惠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16-2020年)》,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按照315元/千瓦的標準補貼;交流充電樁按照10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

惠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16-2020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獎勵)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的規(guī)范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粵發(fā)改能電〔2016〕691號)、《關于下達中央財政2015年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資金的通知》(粵財工〔2016〕459號)、《廣東省發(fā)展改革委關于下達2016-2018年度省級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貼資金計劃的通知》(粵發(fā)改能電〔2018〕295號)、省發(fā)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印發(fā)做好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工作的通知》(粵發(fā)改產業(yè)函〔2018〕518號)等規(guī)定,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補貼資金是指由中央、省財政下達的,用于引導和支持全市充電設施(包括充電和換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的補貼資金。

第三條 補貼資金的安排遵循公平公開公正、依法依規(guī)、突出重點、科學分配等原則。

第四條 市發(fā)展和改革局負責補貼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負責編制補貼資金預算,組織或委托項目審核、項目申報、下達資金計劃,對項目實施及其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市財政局根據市發(fā)改局下達的項目資金計劃,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要求下達和撥付資金。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方式

第五條 補貼資金用于支持充電設施建設項目。對個人自用充電設施建設不予補貼,補貼項目除滿足國家最新通用性標準要求,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充電基礎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充電設備、接口、安全等相關標準,無國家標準或國家標準不明確的,應當符合本省、市相關標準。

2.充電設施必須在惠州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安裝,且保證正常運營。

3.建設前已在所在縣(區(qū))發(fā)展和改革部門備案的充電設施建設項目。

4.充電設施建設投資方已按要求在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進行信息錄入,所建充電設施均已接入服務平臺。

第六條 充電樁項目補貼標準具體如下

按照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進行一次性建設補貼,補貼對象包括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交流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換電設施等。2016-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補貼資金(充換電設施級補貼資金)補貼標準如下

1.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按照315元/千瓦的標準補貼。

2.交流充電樁按照10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

2019-2020年補貼標準根據國家、省下達的補貼(獎勵)資金作適當調整。

第三章 資金申報和審核

第七條 市發(fā)展和改革局發(fā)布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申報通知,并在門戶網站發(fā)布。

第八條 申報單位申報的補貼資金項目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申報項目應當屬于補貼資金支持范圍,不得跨范圍申報。

(二)一個項目原則上只能申請一項補貼資金,申報單位不得以同一項目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

(三)申報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和完整,申報單位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補貼資金。

第九條 申報補貼資金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主要包括申報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內容、實施效果等。

(二)申請單位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上年度財務報表、財務和稅務信用等級材料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申報企業(yè)已在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進行信息錄入的證明。

(四)充電設施已接入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的證明;2016年至《關于印發(fā)做好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工作的通知》(粵發(fā)改產業(yè)函〔2018〕518號)出臺前建成并竣工驗收、但不具備接入平臺能力的專用充換電設施和公用充換電設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車充電樁)。

(五)項目登記表(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六)充電設備購買合同,設備發(fā)票(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七)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或換電站裝機容量證明材料等。

(八)申請單位對申請報告和所附材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第十條 對申報補貼資金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核

(一)項目審核。由各縣(區(qū))負責征集項目,各縣(區(qū))發(fā)展和改革部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開展現(xiàn)場核實,并匯總上報市發(fā)展改革局;市發(fā)展改革局對申報材料、項目現(xiàn)場進行抽查。

(二)項目擬定。由市發(fā)展和改革局確定擬補貼的資金項目。

第十一條 市發(fā)展和改革局將擬定的申報項目在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示5日,對于公示后無異議項目,由市發(fā)展和改革局按程序報批后下達項目資金計劃。對于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由市發(fā)展和改革局對項目進行重新審核。

第四章 信息公開

第十二條 市發(fā)展和改革局在門戶網站上公開以下信息

(一)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補貼資金申報通知,包括申報條件、支持范圍、支持標準和申報程序等內容。

(三)項目資金分配結果,包括資金分配及補貼金額等。

(四)公開接受、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原因、投訴處理情況等。

(五)其他按規(guī)定應當公開的內容。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市發(fā)展和改革局、市財政局對補貼資金支出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各縣(區(qū))發(fā)展和改革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對本縣(區(qū))申請獲得財政補貼的充電設施項目進行監(jiān)督檢查,各縣(區(qū))財政部門會同縣(區(qū))發(fā)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資金撥付、組織實施財政監(jiān)督檢查等。

第十四條 獲得補貼資金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補貼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jiān)察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嚴格執(zhí)行財務規(guī)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五條 市發(fā)展和改革局對補貼資金的使用實施績效管理,組織各縣(區(qū))發(fā)展和改革部門及資金使用單位開展項目績效自評,組織開展項目評價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獨立評價。

第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或擠占補貼資金等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單位,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將不良記錄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追繳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辦法有效期屆滿或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