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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ITC對中國鋰電池及其組件的337調(diào)查做出部分終裁

來源:新能源網(wǎng)
時間:2018-06-16 1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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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ITC對中國鋰電池及其組件的337調(diào)查做出部分終裁2018年6月11日,美國國際貿(mào)易委員會(ITC)發(fā)布公告稱,對華特定含有獨立可組裝件的電池和電子化學(xué)裝置及其部件作出337調(diào)

2018年6月11日,美國國際貿(mào)易委員會(ITC)發(fā)布公告稱,對華特定含有獨立可組裝件的電池和電子化學(xué)裝置及其部件作出337調(diào)查部分終裁:對本案行政法官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的初裁不予復(fù)審,即基于申請方提出的動議,部分終止對美國專利號7,638,241的第12、14、22、23、 31項,7,709,152的第4、10項的調(diào)查。

2017年11月21日,美國國際貿(mào)易委員會(ITC)投票決定對華特定含有獨立可組裝件的電池和電子化學(xué)裝置及其部件啟動337調(diào)查(調(diào)查編碼:337-TA-1087)。

2017年10月25日,韓國LG Chem, Ltd. of South Korea、美國LG Chem Michigan Inc. of Holland Michigan、美國 LG Chem Power Inc. of Troy, Michigan;和日本Toray Industries, Inc. of Japan向美國ITC提出337立案調(diào)查申請,主張對美出口、在美進口和在美銷售的該產(chǎn)品侵犯了其專利權(quán)(美國注冊專利號為7,662,517 、7,638,241和7,709,152),請求美國ITC發(fā)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禁止令)和禁止令。

美國國際貿(mào)易委員會最終將中國香港Amperex Technology Limited、中國DJI Technology Co., Ltd 美國加州DJI Technology, Inc.、中國Guangdong OPPO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s Corp., Ltd和美國加州OPPO Digital, Inc列為指定應(yīng)訴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