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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來源:環(huán)保節(jié)能網
時間:2018-06-26 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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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固廢網訊:為加強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水平,現公開征求《重慶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固廢網訊:為加強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水平,現公開征求《重慶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希望廣大市民和相關單位積極獻言獻策并于2018年7月8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直接在本網站留言;

(二)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fā)送至:faguiyichu@126.com;

(三)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重慶市兩江新區(qū)星光大道96號土星商務中心B2幢,重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城鄉(xiāng)建設法制處(郵編:401121)并請在信封上注明“重慶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附件:1.《重慶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關于《重慶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重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8年6月7日

附件1

重慶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置水平,推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重慶市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區(qū)域的生活垃圾分類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市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區(qū)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步推進辦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生活垃圾中的危險廢物、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定義)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為生活垃圾的其他固體廢物。

第四條(分類類別)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

(二)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jié)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三)易腐垃圾,主要包括相關單位食堂、賓館、飯店、餐飲網點等產生的餐廚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fā)市場產生的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和其他果蔬垃圾,枯枝落葉和修剪產生的園林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上述類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五條(基本原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xiāng)統(tǒng)籌、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六條(垃圾減量)生活垃圾分類應當以減量化為基礎,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低碳消費、綠色辦公、節(jié)約用餐、凈菜進市,杜絕過度包裝。

第七條(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領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目標,建立工作考核等保障機制。

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保障人員和資金,組織落實市人民政府下達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目標。

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具體負責轄區(qū)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落實與推進,組織轄區(qū)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八條(部門職責)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行業(yè)主管部門,負責牽頭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經費保障,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開展和監(jiān)督指導全市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積極開展校園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宣傳和推廣工作;牽頭組織編寫學生生活垃圾分類知識課本和讀物。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督促和檢查指導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完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指導超市、農貿市場、專業(yè)市場等商貿流通企業(yè)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國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落實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設施用地保障,指導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按照責任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并將物業(yè)服務企業(yè)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情況納入物業(yè)服務企業(yè)信用檔案。

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有害垃圾的收運處置工作。

機關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機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宣傳發(fā)動、組織實施和日常監(jiān)督、指導工作。

發(fā)展改革、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及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第九條(引入社會資本)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生活垃圾分類領域。

鼓勵企業(yè)利用大數據、新技術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

第十條(行業(yè)協會工作)本市環(huán)衛(wèi)、再生資源、物業(yè)管理、飲食、酒店等相關行業(yè)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納入行業(yè)管理標準和自律規(guī)范,引導并督促會員單位遵守本辦法。

第十一條(監(jiān)督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jiān)督員制度,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監(jiān)督工作。

第十二條(發(fā)展規(guī)劃)市、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宣傳發(fā)動)本市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根據宣傳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要求安排生活垃圾分類的公益宣傳內容。

第十四條(激勵政策)對分類后的生活垃圾處置,減收異地處置補償費。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生活垃圾處置費差別化的收費制度。

第十五條(獎勵)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分類投放及收集

第十六條(責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集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具體責任按以下規(guī)定確定:

(一)居住區(qū)實行物業(yè)管理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yè)管理的,社區(qū)居委會為責任人;

(二)機關、部隊、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責任區(qū),各單位為責任人;

(三)車站、機場、碼頭、文化、體育、公園、道路、廣場、公共綠地、旅游景點等場所,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賓館、飯店、商場、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fā)市場、商用寫字樓及食品加工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落實責任人。

第十七條(責任人的職責)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集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責任:

(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臺賬;

(二)在責任范圍內開展宣傳工作,指導、監(jiān)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三)按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設置收集容器并保持分類收集容器齊全、完好、整潔;

(四)將分類投放后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到滿足運輸條件、符合環(huán)境控制要求的地點密閉貯存,并交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分類運輸。

第十八條(收集容器設置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應當符合國家及本市相關要求,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的類別分類設置,并明確規(guī)格、標志標識等內容:

(一)住宅區(qū)應當配置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應當滿足需求;

(二)商務、辦公、生產等區(qū)域應當配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應當滿足需求;

(三)人行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應當配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九條(有害垃圾貯存)分類收集后的有害垃圾應存放在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設施內,貯存時間原則不得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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