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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印發(fā)《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核定暫行辦法》

來源:環(huán)保節(jié)能網
時間:2023-02-22 12: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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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印發(fā)《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核定暫行辦法》近日,山西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印發(fā)《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核定暫行辦法》,并于3月1日起實施?!掇k法》所稱的主要污染物,是指

近日,山西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印發(fā)《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核定暫行辦法》,并于3月1日起實施?!掇k法》所稱的主要污染物,是指氮氧化物、揮發(fā)性有機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等國家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以及二氧化硫、顆粒物等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山西省有關要求落實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來源,總量指標無法滿足建設項目總量需求的,可通過排污權交易方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