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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縣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專項補貼操作辦法 購買新能源乘用車可獲補貼

來源:新能源汽車網(wǎng)
時間:2017-01-03 14: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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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縣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專項補貼操作辦法 購買新能源乘用車可獲補貼 近日,從上海崇明縣經(jīng)濟委員會獲悉,崇

近日,從上海崇明縣經(jīng)濟委員會獲悉,崇明縣經(jīng)委印發(fā)了《崇明縣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專項補貼操作辦法》(簡稱《辦法》),《辦法》僅適用新能源乘用車,對續(xù)航里程大于100km的純電動乘用車每輛補貼1.5萬元,在2016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之間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個人用戶和單位用戶均可享受補貼。具體如下:

縣經(jīng)委關于印發(fā)《崇明縣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專項補貼操作辦法》的通知 

各鄉(xiāng)鎮(zhèn)、園區(qū),有關單位:

為深化我縣節(jié)能減排工作,進一步鼓勵新能源汽車在崇明的推廣應用,根據(jù)《崇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fā)縣發(fā)展改革委等五部門制定的本縣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辦法的通知》(崇府辦發(fā)〔2016〕27 號)精神,結合本縣實際情況,特制訂《崇明縣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專項補貼操作辦法》,現(xiàn)將通知印發(fā)至各單位,請做好宣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崇明縣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專項補貼操作辦法》

               崇明縣經(jīng)濟委員會辦公室

2016年12月26日印發(fā)

崇明縣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專項補貼操作辦法 

為進一步鼓勵新能源汽車在崇明的推廣應用,根據(jù)《崇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fā)縣發(fā)展改革委等五部門制定的本縣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辦法的通知》(崇府辦發(fā)〔2016〕27號)精神,結合本縣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操作辦法。

第一條(補貼對象)

本操作辦法補貼對象包括符合條件的信用狀況良好的個人用戶和單位用戶。

第二條(適用車輛)

本操作辦法所適用的汽車為新能源乘用車,是在上海市銷售和使用,已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或其他相關推薦車型目錄,符合上海市相關規(guī)范標準要求及管理規(guī)定的非用于營運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本縣公交汽車領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車,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補貼要求)

1.需在本市工商、稅收注冊的汽車銷售公司購買,汽車售價不高于新能源汽車生產(chǎn)企業(yè)向社會公布的市場指導價;

2.充電設施需建設在本縣范圍內(nèi),由崇明供電公司安裝電費專用計量裝置;

3.車輛運行數(shù)據(jù)需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shù)據(jù)采集平臺;

4.未發(fā)生買賣、轉讓、贈與等所有人變更的情況;

5.每個車輛識別代號、充電設施專用戶號分別只能享受一次本縣補貼政策,已在本市其他區(qū)享受過購車一次性補貼和充電補貼的新能源汽車用戶不得享受本縣補貼政策。

第四條(補貼標準)

(一)一次性購車補貼標準

1.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

車輛類型

純電動續(xù)馳里程R(工況法、公里)

50≤R<100

R≥100

純電動乘用車

/

1.5萬元/輛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

1萬元/輛

1萬元/輛

注:對于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必須同時滿足:(1)發(fā)動機排量小于或等于1.6L;(2)混合動力工況百公里油耗小于或等于5.9L(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告之條件B 燃料消耗量);(3)油箱容量小于或等于40L。

2.燃料電池乘用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

車輛類型

補貼標準

燃料電池乘用車

1.5萬元/輛

(二)充電費用補貼標準

對充電設施建設在本縣范圍內(nèi)的純電動乘用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不受購車日期限制,其在2016—2017年間發(fā)生的充電費用,憑該充電設施專用電費發(fā)票,給予50%的資金補貼,無法獨立計量電費的充電設施不在本次補貼范圍內(nèi)。

第五條(申請受理地點及時間)

崇明縣行政服務中心(崇明縣城橋鎮(zhèn)翠竹路1501號)縣經(jīng)委窗口,受理時間: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3:00-16:30(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電話:69696988-8228。

(一)受理一次性購車補貼期限

購車發(fā)票開具時間為2016年的,受理時間為2017年1月1日起至4月30日;

購車發(fā)票開具時間為2017年上半年的,受理截止時間為2017年9月30日;購車發(fā)票開具時間為2017年下半年的,受理截止時間為2018年3月31日。

(二)受理充電補貼期限

以充電設施專用電費發(fā)票聯(lián)結算周期為準,充電補貼計算周期為1至12月,申請頻率為每年一次,受理截止時間為充電設施專用電費發(fā)票結算周期的次年4月30日。

第六條(申請材料)

(一)申請一次性購車補貼資金材料:

序號

提交材料名稱

原件/復印件

備注

1

崇明縣申請新能源汽車一次性購車專項補貼資金情況表

原件

2份

2

購車個人及代辦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原件及復印件

如有代辦人請出具

個人委托授權書

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人代表身份證明

原件及復印件

復印件加蓋公章

3

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

原件及復印件


4

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或免稅證明

原件及復印件


5

機動車登記證書

原件及復印件


6

機動車行駛證

原件及復印件


7

充電設施建設在本縣范圍內(nèi)的證明

原件及復印件

安裝回執(zhí)、一個月充電設施專用電費發(fā)票

個人身份證明材料包括:

1.本縣戶籍居民:提供身份證、戶口本。

2.本市戶籍居民:提供身份證、戶口本、最近一年內(nèi)在本縣繳納社會保險滿半年的記錄。

3.非本市戶籍人員:提供身份證、本市有效居住證、最近24 個月內(nèi)連續(xù)在本縣繳納社會保險滿一年的記錄。

4.本縣現(xiàn)役軍人和現(xiàn)役武警:提供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或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相關材料。

5.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并在本縣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臺居民、華僑及外籍人員:提供身份證、戶口本、港澳臺居民往來內(nèi)地通行證、護照、外籍人士永久居留證、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或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明文件等。

6.符合《崇明縣2012—2016 年重點地區(qū)、重點領域人才發(fā)展實施計劃》(崇委辦〔2012〕20 號)的個人:提供身份證、主管單位開具的證明文件。

單位用戶是指本縣黨政機關和注冊地及稅收戶管地均在本縣、信用狀況良好的企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

信用狀況良好是指個人或單位用戶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上未記載相關失信信息。該項信息由縣經(jīng)委定期統(tǒng)一匯總后提交縣科委進行核查。

(二)申請充電補貼資金材料

序號

提交材料名稱

原件/復印件

備注

1

崇明縣申請新能源汽車充電補貼專項資金情況表

原件

2份

2

車主及代辦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原件及復印件

如有代辦人請出具個人委托授權書

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人代表身份證明

原件及復印件

復印件加蓋公章

3

機動車行駛證

原件及復印件


4

1-12月單獨計量電費的充電設施賬單

原件及復印件


第七條(補貼流程)

第八條(審核流程)

縣經(jīng)委窗口負責受理和匯總申報材料,縣經(jīng)委會同縣發(fā)展改革委、縣科委、縣交通委、縣財政局等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確定補貼資金,將擬補貼對象名單在縣經(jīng)委及相關政府網(wǎng)站上公示一周,經(jīng)由縣財政局最終審定后予以撥付補貼資金。當年度累計補貼超過當年度項目預算部分,延期到次年予以給付。

第九條(監(jiān)督管理)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按照科學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則申報、審核和發(fā)放,并接受社會各方面監(jiān)督。

補貼對象需對提供的申請材料的一致性和真實性負責,經(jīng)查實存在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補貼資金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有效期)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后購買新能源汽車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由縣經(jīng)委、縣發(fā)展改革委、縣科委、縣交通委、縣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