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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或二十萬公里,電池衰減20%以內,深圳發(fā)地補征求意見稿

來源:新能源汽車網(wǎng)
時間:2019-08-31 1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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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或二十萬公里,電池衰減20%以內,深圳發(fā)地補征求意見稿電車匯消息:近日,深圳市發(fā)改委發(fā)布《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在9月1

電車匯消息:近日,深圳市發(fā)改委發(fā)布《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在9月10日前面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電車匯提出的意見是:深圳市作為最先一批發(fā)布2019年地方補貼的地區(qū),應該起到示范作用,建議要求新能源汽車企業(yè)向消費者承諾至少5年或20萬公里的質保期,并且質保期內電池滿電電量不低于80%。

深圳市發(fā)布的地方補貼草案是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執(zhí)行的,深圳市新能源汽車(燃料電池汽車除外)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標準同樣分為三個階段,在6月25日之后不再對公交車以外的新能源汽車發(fā)放地方補貼。同時為了預防騙補的發(fā)生,深圳市要求指定類型車輛必須在深圳市范圍內的實際運營里程達到2萬公里。

征求意見稿顯示,享受補貼的車輛須為納入工業(yè)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

征求意見稿明確,此次新能源汽車(燃料電池汽車除外)購置財政補貼標準按以下三種情況執(zhí)行: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按照《財政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fā)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相關規(guī)定補貼標準的50%執(zhí)行;

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若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按照財建〔2018〕18號文件中對應標準0.1倍的50%給予補貼;

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則細分為多種情況,其中,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僅對市交通運輸局批準新增或更新的純電動公交車給予購置補貼。2019年8月7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車不再給予購置補貼。

值得關注的是,申請車輛購置補貼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注冊地在深圳市的,應當向注冊地所在區(qū)(新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提交申請;注冊地不在深圳市的,應當由其在深圳市設立或委托的銷售企業(yè)向該企業(yè)注冊地所在區(qū)(新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提交申請。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在深圳市內建設并符合本政策規(guī)定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完成竣工驗收后,還可按要求申領深圳市充電設施建設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