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能源汽車

西安新能源車地補出爐 最高按中央50%標準執(zhí)行

來源:新能源汽車網
時間:2018-06-01 10:00:19
熱度:

西安新能源車地補出爐 最高按中央50%標準執(zhí)行 了解到,西安發(fā)布《西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管理

了解到,西安發(fā)布《西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除了購置補貼外,還給予充電設施建設補貼等。

具體有:對單位和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以享受的中央補貼為基數,公共服務領域(包括公交領域,巡游出租車領域,環(huán)衛(wèi)用車、救護車和校車)的單車按1∶0.5給予地方補貼,非公共服務領域的單車按1∶0.3給予地方補貼;免征車輛購置稅、免征車船稅;對單位和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首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用給予全額財政補貼;對新能源汽車免收125元/輛的牌照費;對具有西安戶籍或持有西安市《居住證》、近兩年內連續(xù)繳納社保滿1年以上,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個人,給予10000元/輛財政補貼,用于自用充電設施安裝和充電費用補貼。

西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5月29日

西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管理,不斷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國家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發(fā)改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市政辦發(fā)〔2017〕21號)等文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資金(以下簡稱地補資金),是指市財政安排用于支持新能源汽車及充(換)電設施在西安市推廣應用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符合國家有關公告要求,且納入中央財政補助范圍的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純電動客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純電動專用車及燃料電池汽車。

  第四條 地補資金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專款專用的管理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guī)范和安全高效。

  第五條 地補資金由西安市推廣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推廣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單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共同管理。

  市發(fā)改委負責本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地補資金申請的受理,審核確定具體補貼對象,編制充(換)電設施補貼計劃;

  市工信委負責在本市完成銷售、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地補資金申請的受理,審核確定具體補貼對象,編制車輛補貼計劃;

  市財政局負責地補資金的籌集和預算編制,按規(guī)定程序撥付資金。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標準

  第六條 地補資金支持范圍:

  (一)符合《西安市新能源汽車生產銷售企業(yè)及產品審核備案暫行規(guī)定》(市政辦發(fā)〔2017〕102號),已經享受中央財政補貼并在本市完成銷售、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給予車輛補貼;

  (二)在本市建設運營的充(換)電設施,給予充(換)電設施補貼。

  第七條 符合補貼條件的新能源汽車,應按照扣除補助后的價格進行銷售。

  第八條 地補資金支持標準:

  (一)車輛補貼標準

  1.免征車輛購置稅、免征車船稅;

  2.對單位和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以享受的中央補貼為基數,公共服務領域(包括公交領域,巡游出租車領域,環(huán)衛(wèi)用車、救護車和校車)的單車按1:0.5給予地方補貼,非公共服務領域的單車按1:0.3給予地方補貼;

  3.對單位和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首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用給予全額財政補貼;

  4.對新能源汽車免收125元/輛的牌照費;

  5.對具有西安戶籍或持有西安市《居住證》、近兩年內連續(xù)繳納社保滿1年以上,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個人,給予10000元/輛財政補貼,用于自用充電設施安裝和充電費用補貼。

  (二)充(換)電設施補貼標準

  對建設完成、通過驗收并正式投用的充電設施,給予充(換)電設施實際投資(不含征地費用)30%的財政補貼。

  (三)地方財政補貼(地方各級財政補貼總和)不超過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超額部分市財政將予以扣回。

  第九條 根據國家各類新能源汽車(除燃料電池汽車)2019—2020年中央及地方補貼標準和上限,在現行標準基礎上退坡20%的規(guī)定,地方財政的車輛補貼標準隨同國家補貼政策變化情況相應進行調整。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十條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按季度向市工信委申報地方補貼。其中購車者為個人用戶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對個人購車者提供的資料進行初審,由汽車生產企業(yè)據實申請地方補貼。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市工信委按照《西安市新能源汽車生產銷售企業(yè)及產品審核備案暫行規(guī)定》(市政辦發(fā)〔2017〕102號)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充(換)電設施投資建設運營企業(yè)向所屬區(qū)縣、開發(fā)區(qū)發(fā)改部門申報充換電設施補貼,并對所提供材料真實性負責。區(qū)縣、開發(fā)區(qū)發(fā)改部門初審后,報送市發(fā)改委。市發(fā)改委按照《西安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實施意見》(市政辦發(fā)〔2017〕80號)進行審核。

  第四章 計劃公示和資金撥付

  第十二條 新能源汽車車輛補貼計劃在市工信委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充(換)電設施補貼的計劃在市發(fā)改委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根據國家補貼資金下達情況,按照公示后的補貼計劃,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至相關企業(yè)指定的賬戶。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推廣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發(fā)改委)負責對地補資金兌現和推廣銷售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 對不配合推廣信息核查,以及在相關部門核查抽查中被認定存在虛假銷售、產品配置和技術狀態(tài)與國家要求不一致、新能源汽車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性能指標未達到要求,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補貼資金等行為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推廣領導小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根據《陜西省企業(yè)信用監(jiān)督管理辦法》,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發(fā)改委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依法查處違規(guī)謀補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補行為,對查實的失信企業(yè)和個人進行聯合懲戒。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西安市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規(guī)定》(市政辦發(fā)〔2014〕31號)同時廢止。